9月10日,岑溪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盜采稀土案,以被告人李某帆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李某榮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李某昌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李某聰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李某帆等四人賠償國家礦產資源損失、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共計人民幣566.66萬元。
岑溪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帆、李某榮、李某昌、李某聰等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造成稀土礦產資源破壞價值520.64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構成非法采礦罪。其犯罪行為,造成稀土礦產資源破壞,并形成地質災害隱患,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礦產資源損害賠償民事責任和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民事責任,承擔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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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黃開芝∣吳雨凡
編輯:劉泳敏
校對:歐陽豪
審核:梁東波∣覃顯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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