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還是集體土地的征收,一旦補償事宜在征收方與被征收人之間達成共識,所有細節均需以書面形式明確記錄在拆遷協議中,以此作為雙方履行各自承諾的法律依據。
拆遷協議的簽署即標志著其法律約束力的生效,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修改協議條款。原則上,征收方與被征收人應各自保留一份協議副本,以確保雙方權益。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常有征收方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以多種理由收回全部協議原件的現象。這背后的原因可能包括:
協議待蓋章:若協議中已明確補償內容但尚未加蓋相關部門公章,征收方可能需取回以完成蓋章流程。對此,被征收人應當警惕。
內容空白協議:若協議內容為空,僅要求被征收人簽字,則需高度警惕。這可能是征收方意圖后續單方面填寫補償條件,以降低成本。
控制證據:無論協議內容是否完整,征收方急于收回原件可能意在削弱被征收人的證據基礎,使其在后續維權中處于不利地位。
京坤律師團隊特此提醒,征收方頻繁要求交還已簽協議往往是違約的前兆。為避免未來補償落空,被征收人應堅決保留協議原件。同時,面對拆遷過程中的任何疑慮,應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必要時通過法律手段捍衛自身權益。
總之,房屋拆遷與土地征收直接關系到被征收人的長遠生計,務必在協商補償、簽訂協議時保持清醒,謹慎行事,避免落入陷阱。面對困惑,及時尋求法律幫助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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