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不僅是解決私人之間民商事爭議的法律途徑,也是聯結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的關鍵紐帶,更是對外展現中國法治軟實力的重要窗口。2022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部署開展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試點,致力于全面提升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服務水平,打造面向全球的國際商事仲裁新目的地。在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進程中,仲裁司法審查工作至關重要。具言之,人民法院依法對仲裁協議、仲裁程序、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是維系商事仲裁良性運轉的重要條件,對保障仲裁庭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有效貫徹正當程序原則、為當事人提供充分的救濟、提升仲裁的公信力而言均不可或缺。
長期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仲裁司法審查工作,不斷完善司法支持和監督仲裁機制,致力于促進仲裁的法治化、專業化、規范化、國際化發展。本次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審查年度報告(2023)》,不僅系統回顧了一年來與商事仲裁司法審查緊密相關的立法、司法解釋、仲裁規則動態,而且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所受理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進行了實證調研,圍繞各種類型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進行以案釋法,既彰顯了人民法院對商事仲裁發展熱點的及時回應,又體現出司法對仲裁制度創新發展的積極支持。
一、商事仲裁的創新和發展對仲裁司法審查提出了新需求
作為產生于商業社會、服務于商業社會的糾紛解決機制,商事仲裁敏于適應商事交易的快速發展,在社會各界的高度支持下,我國仲裁業近年來得到了充分且長足的發展。仲裁本身突飛猛進的發展離不開司法強有力的支持。在過去的一年中,國內部分仲裁機構修訂了仲裁規則,不僅對仲裁程序加以完善和優化,而且致力于促進制度創新,新制度的出臺和落地離不開司法的積極支持。部分仲裁機構順應仲裁智能化、數字化、信息化的發展趨勢,明確了在線電子送達、線上證據交換、網絡視頻開庭、電子簽名認證等的合法性;部分仲裁機構制定了航空仲裁規則,并輔以專家委員會、緊急仲裁員、調解先行程序等配套制度設計,新規則的變化給仲裁司法審查帶來了新挑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積極支持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的成立,并通過發布仲裁司法審查典型案例為準確界定多層次體育爭議解決機制間的邊界指明了方向。
二、明確人民法院對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管轄權
本次發布的年度報告中,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將人民法院受理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歸類為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申請撤銷我國內地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案件、申請不予執行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仲裁裁決案件、申請承認/認可和執行域外仲裁裁決案件,以及申請仲裁保全案件。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修訂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本次修訂將非涉外涉港澳臺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審核權下放至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僅保留了對以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不予執行或者撤銷我國內地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審核權,報核程序更加適應當事人公正高效解決爭議的需求、更加有利于司法支持和監督仲裁功能發揮。
三、堅持依法支持和監督仲裁的科學裁判理念
通過系統梳理并仔細研讀本次報告所涉及的案例,不難發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形成了較為成熟、統一且與國際趨勢相契合的仲裁司法審查理念,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仲裁中的貫徹,準確識別或裁或訴條款,盡可能對仲裁協議效力作出有效解釋,不輕易否定當事人的仲裁意愿;
其次,多次申明仲裁司法審查程序不同于上訴審理,法院秉承仲裁法確立的“一裁終局”原則,充分尊重仲裁庭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實體事項的裁斷,依法維護仲裁終局效力,駁回當事人在法定事由之外提出的撤銷及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請求;
再次,審慎平衡仲裁的效率與公正二元價值,一方面,對明顯有悖于正當程序原則的仲裁裁決予以撤銷,另一方面,有序運用重新仲裁制度,對不足以影響仲裁裁決公正性的程序性瑕疵給予補正或重裁機會,促進糾紛的實質性解決;
最后,善意履行國際公約確定的義務,始終致力于促進國際交流、加強國際合作、凝聚國際共識,限縮解釋并審慎適用公共秩序拒絕執行外國裁決,在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領域構建起司法互信,彰顯了良好的大國形象。
四、及時回應商事仲裁司法審查中的熱點問題
(一)重申依仲裁地標準認定境外仲裁機構在我國所作裁決的籍屬
《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第一百條對境外仲裁機構在我國內地作出的裁決的執行作出了規定。本次報告中重申,境外仲裁機構以我國內地為仲裁地作出的仲裁裁決,應視為我國內地的涉外仲裁裁決,由此明確了以仲裁地作為判定仲裁裁決籍屬的標準,不僅順應了國際仲裁界的主要潮流,而且也契合商事仲裁自身的發展規律。
(二)闡釋仲裁員披露義務及仲裁員利益沖突的評判標準
仲裁員披露是據以保障仲裁員獨立性及公正性的重要舉措,雖然我國現行仲裁法及司法解釋對此未作出詳細規范,但部分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以及司法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均規定了仲裁員披露制度。在國際商事仲裁實踐中,通常依據國際律師協會所制定的《國際仲裁利益沖突指引》(最初發布于2004年,先后于2014年、2024年修訂)用以評判相關情形的嚴重程度及仲裁員應否予以披露的邊界。盡管該指引被視為“軟法”,但其卻常常被各國法院、仲裁機構、仲裁庭在處理相關問題時作為重要參考。本次報告中提及了涉及仲裁員披露義務以及仲裁員利益沖突的案例,法院不僅對披露制度與回避制度的關系進行了深入探討,而且肯定了《國際仲裁利益沖突指引》的可適用性,尤其是其中所涉及的綠色清單可以用于佐證仲裁員與當事人的代理人存在的關聯關系不足以導致仲裁裁決被撤銷。這不僅為其他法院處理類似問題提供了重要參考,而且也為探索仲裁法修訂提供了實證支撐和實踐檢驗。
(三)明確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中公共政策保留原則的適用
在仲裁司法審查實踐中,社會公共利益與強制性規定的關系問題由來已久。在過去的司法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曾經明確,仲裁裁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并不必然意味著仲裁裁決因違反社會公共利益而將被撤銷或不予執行。但這一裁判觀點也透露出,仲裁裁決違反強制性規定,可能導致對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究竟哪些強制性規定可以納入社會公共利益的范疇,成為裁判難點。本次發布的年度報告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人民法院多起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例,其中體現出若干裁判要旨:仲裁裁決的內容如果違反人民法院在先作出的司法裁判或者將否定司法裁判已經認定的關鍵事實的,或者仲裁裁決違反關于禁止賭博的強制性規定的,或者仲裁裁決違反國家關于虛擬貨幣管理的涉及金融監管秩序的強制性規定的,均可以仲裁裁決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不予執行或者予以撤銷。由此進一步厘清了社會公共利益在仲裁司法審查程序中適用的邊界。
自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于2022年下發文件,提出在北京等五地開展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試點以來,以最高人民法院為樞紐,全國法院對商事仲裁的支持力度日益增強,為打造國際商事仲裁中心提供了強勁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尤其是,在主動對接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統籌推進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進一步推動形成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新格局的背景下,仲裁司法審查年度報告的發布,不僅體現出司法對仲裁行業創新發展的支持,而且積極主動地回應仲裁領域的熱點話題,對打造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具有重要意義。
轉載來源 |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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