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在逛跨境論壇的時候,看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帖子,拿出來探討一下。
這個帖子的內容是這樣的:
這位賣家提出了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那就是如果自己在亞馬遜售賣的產品致使買家死亡了,究竟應該誰來賠償?是亞馬遜還是賣家?
推測這位賣家可能售賣的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產品,所以才拋出了這個問題,亦或者是上面他描述的情形已經出現了,自己正在慌亂之中尋找應對之策。
其實大家仔細想一下,在兩年前的這個時候,亞馬遜為啥要強制要求達到月銷門檻的第三方賣家都必須去購買保險呢?
最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因為要劃分責任,也就是這里提及的因為第三方賣家的產品所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責任。
很簡單的一句話,如果你的產品購買了商業保險,那在保險承保的賠償范圍之內,肯定是保險公司來賠償的,這個毋庸置疑,不管中國還是美國,保險的基本作用就是這樣。
但是這里還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如果這位賣家沒有購買保險,或者這位賣家購買的保險不夠賠償別人的損失,那怎么辦?
對于這個問題,在2021年之前其實是存在很大爭議的。
當時有一個真實發生的案例,就可以知道亞馬遜之前在這種事件中的態度。
這個案例就是著名的美國某買家被鋰電池灼傷食道的案例。
這個案例發生在2020年,當時美國的一位亞馬遜顧客購買了深圳某第三方賣家銷售的遙控器產品,很不幸的是,該款遙控器的電池被其一歲多的女兒吞食并造成了食道永久性灼傷。
事故發生之后,因為該深圳賣家“失聯”了,所以該顧客就直接把亞馬遜告上了法庭,當時這件事情引發了業界的關注,大家爭論的焦點就在于“亞馬遜是否應該對自己平臺上第三方賣家出售的商品承擔賠償責任”。
當時亞馬遜的官方發言人說:“自己作為一個電商平臺,只是一個“中間人”的角色,如果讓亞馬遜對平臺上所有第三方賣家出售的產品都承擔賠償責任的話,那未免有失公平。”
但是后面法院還是裁定了亞馬遜應該對此事件負責,買家也得到了亞馬遜平臺的賠償。
而且在此之后的幾個月,美國多個州均出現了類似的案例,法院大多判定的都是對亞馬遜不利的結果。
再后來,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出手了,直接起訴了亞馬遜,該機構當時就要求法院裁定,亞馬遜的角色應該是《消費品安全法》下的消費品分銷商,而不僅僅是產品銷售平臺的所有者。
終于,在2021年的8月,亞馬遜公開做出了如下承諾:
當時這個新聞在國內外各大媒體上都報道了,現在也可以搜得到。
亞馬遜在2021年8月9日正式宣布:美國用戶在其亞馬遜平臺上,如果是因為購買的第三方產品受到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亞馬遜將向這些用戶支付最高1000美元的賠償金,該政策將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實施。
而促使亞馬遜做出這項承諾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的壓力,另一個重要的方面是因為,在這之前的2021年2月份,亞馬遜已經開始在平臺上推行了商業責任保險的強制購買制度,這時候的理賠壓力已經沒之前那么大了。
所以再次回到之前的問題,第三方售賣的產品如果導致買家受到損失,到底是誰來賠償?
那答案顯而易見了,買了保險的,肯定保險會賠。沒買保險的,或者保險未完全覆蓋的,亞馬遜承諾會賠,但是上限只有1000美元。
如果是小型的賠償,亞馬遜的這1000美元賠償承諾,可能還可以覆蓋,但是如果一旦遇上上面這種灼傷食道或者其他嚴重的人身財產損失的話,那這1000美元簡直就是杯水車薪。
所以,這種數額比較巨大的索賠事件一旦出現,大部分靠的都還是賣家自己的商業保險。
這就警示我們,對于在亞馬遜上銷售含有一定危險系數產品的賣家而言,比如帶電的、化學的、含有危險小部件的等等,最好還是在保險這一關就把風險給隔離開。
自己店鋪購買的保險保額一定要覆蓋的全面一點、充足一點,以避免這種索賠事件發生在自己身上。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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