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學期開學了。開學前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弘揚教育家精神加強新時代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發布,提出要維護教師合法權益,維護教師教育懲戒權,支持教師積極管教,學校和有關部門要依法保障教師履行教育職責。對教育懲戒權,你怎么看?
教育是國之大計、黨之大計。教師是立教之本、興教之源。日前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弘揚教育家精神加強新時代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之(十三)提出,“維護教師教育懲戒權,支持教師積極管教。學校和有關部門要依法保障教師履行教育職責。”這里有兩層含義,教師完成管教工作需要故擁有教育懲戒權;教師履行教育職責時行使教育懲戒權有法律保障。
懲戒對于教育是不是必要的,坊間常有不同意見。其實這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更是一個實踐問題。做過教師的、做過父母的,更有發言權。準確說,用心幫助孩子“扣好第一粒紐扣”、牽手孩子走上正道的父母更有發言權。但在日常教育工作和家庭生活中,“懲戒”的概念與邊界常是模糊的,常把懲戒與懲罰混為一談。更可怕的是,情緒化懲罰甚至體罰早已超出“懲戒”的邊界。筆者早為人父,也做過10年教師,回憶起來很是慚愧。當合格的教師和家長很難,正確行使“教育懲戒權”就更難了。
簡言之,懲戒?是指通過一定的措施來糾正對象的錯誤行為,目的是讓對象認識和改正錯誤、接受教訓;強調的是“戒”,通過“懲”的手段來達到“戒”的目的,留下“悔”感,防止類似行為再次發生。而?懲罰則是表現為制裁教育對象,讓對象為錯誤付出代價;強調的是“罰”,留下“痛”感,承受物質、精神、身體、機會等方面的損失。為了遏止錯把“懲罰甚至體罰、羞辱”當作“懲戒”,必須明確“教育懲戒權”的邊界。
換言之,對學生哪些錯誤行為,應采取哪些相應“懲戒”措施,要有統一的規則和規范,要有文字文檔,公開告示,教師、家長、學生事先都該完全知曉。學生犯錯后應能預知自己該受何種“懲戒”;若教師“懲戒”不當,學生應有申訴權。譬如擊打、刺扎、撕作業本、抄寫一百遍一萬遍,不能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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