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關于崇文街道辦事處"5·4"一般道路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事故調查組各成員單位:
2024年5月4日16時14分許,張家界市永定區崇文辦事處濱河路區農機事務中心前路段發生一起道路運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5萬元。事故發生后,區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對該起事故進行調查,并提交了《崇文街道辦事處"5·4"一般道路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經審查,現批復如下: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事故調查工作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規定。該《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全面、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意見適當、防范和整改措施具體。事故調查工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程序合法。
二、同意事故調查組對該起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性質的認定,該起事故為一般經營性道路運輸事故。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5·4"事故提出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發生涉及單位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發生,并將事故防范措施整改落實情況于2024年10月30日前報永定區應急管理局。
四、永定區應急管理部門加強對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的督查督辦工作。
附件:《崇文街道辦事處"5·4"一般道路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編制
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
關于崇文街道辦事處"5·4"一般道路
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單位:崇文街道辦事處"5·7"一般道路運輸事故調查組
編制日期:2024年7月24日
目 錄
一、事故性質認定.....................................................................5
二、事故基本情況....................................................................5
三、"5·4"事故發生經過、應急處置及善后處理情況.......6
四、交警部門對"5·4"事故現場勘察、原因分析及責任劃分情況.........................................................................................7
五、事故調查組對"5·4"事故的原因分析及分類.............11
六、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12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3
崇文街道辦事處"5·4"一般道路
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2024年5月4日16時14分許,楊某齊駕駛湘08A3062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在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崇文辦事處濱河路區農機事務中心前路段發生一起道路運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5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永定區人民政府成立了"5·4"一般道路運輸事故調查組,由張家界市永定區政府辦副主任龔黃鶴、區農業農村局局長黃圣安任組長,張家界市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副大隊長丁亮、區農業農村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楊發贏任副組長,區應急管理局、區紀委監委、區公安分局、區總工會、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尹家溪鎮、崇文街道辦事處等單位派員參加調查。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發生的過程及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分清了事故責任,并提出了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以及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性質認定
經事故調查組綜合分析認定:崇文街道辦事處"5·4"一般道路運輸事故是一起駕駛員違章駕駛機動車、安全意識淡薄引起的一般經營性道路運輸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況
(一)"5·4"事故當事人基本情況
1.楊某齊,男,土家族,現年40歲,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尹家溪鎮茅溪村6組101室;駕駛證號:430802xxxxxxxx2154;準駕車型為G2K2E;在該起事故中駕駛湘08A3062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
2.范某冊,男,土家族,現年78歲,身份證:433102xxxxxxxx0012,戶籍: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崇文街道辦事處寶塔崗居委會街口123號居民,系行人在該起事故中當場死亡。
(二)"5·4"事故車輛基本情況
湘08A3062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車輛登記所有人:楊某齊;車輛品牌型號:桑錸特牌SLT204-4;發動機號:SLT190691;底盤號/機架號903044;狀態正常;檢驗有效期止:2025年3月23日;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界分公司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終止日期2025年3月23日;農業機械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終止日期2025年3月23日;保額14.1萬元,車輛注冊登記日期2019年3月25日。
三、"5·4"事故發生經過、應急處置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5·4"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5月4日,楊某齊駕駛湘08A3062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在張家界市賀龍體育館從事建筑垃圾裝運工作,費用為每趟60元。16時14分,當裝運第三趟車輛行駛至區農機事務中心前路段的人行道上倒車時將行走在人行道上的行人范某冊撞倒,駕駛員楊某齊立即下車查看情況,看見傷者的身體被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的前輪壓著無法救出,立即撥打了"120"急救和報警電話。
(二)"5·4"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情況
事故發生后,交警直屬一大隊、"120"急救人員在接到報告后,迅速響應,及時啟動事故應急處置相關工作,"120"急救人員趕到事故現場后,經檢查確認范某冊已無生命體征,在整個事故應急救援中科學實施,未引起不良影響和不穩定因素,確保了事故得到依法處理。
(三)"5·4"事故善后處理情況
2024年5月4日晚,楊清平(駕駛員的叔叔)和死者家屬在永定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達成安葬協議,由湘08A3062號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駕駛員楊某齊預先墊付受害人家屬安葬費5萬元整,雙方簽訂了張永道交人調(2024)第1175號《2024"5.4"交通事故安葬協議》、《人民調解協議書》編號張永道調(2024)1234號和《刑事諒解書》,5月6日,死者家屬將范某冊的遺體進行安葬,善后處理工作平穩,未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四、交警部門對"5·4"事故現場勘察、原因分析及責任劃分情況
(一)"5·4"事故現場勘察情況
事故地點位于張家界市永定區農機事務中心前人行道上路段,西往觀音大橋,東往鷺鷥灣大橋。事發路段道路標志標線齊全有效。
1."5·4"運輸事故現場草圖
2."5·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片
3."5·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駕駛員耳機
(二)"5·4"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對該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430802120240000083號,通過現場勘察圖、現場勘察筆錄、圖片、當事人陳述及證人證言、視頻資料、檢驗鑒定結論等證據分析:楊某齊在駕駛超載的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在人行道上倒車時,頭戴耳機妨礙安全駕駛,也未注意車后安全、造成事故發生,其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5·4"事故責任劃分
經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方責任劃分如下:
楊某齊在駕駛超載的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在人行道上倒車時,頭戴耳機妨礙安全駕駛,也未注意車后安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不得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梁、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程》第五條"(五)駕駛或操作農業機械時,不準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作業的行為。"之規定,其違法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范某冊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
五、事故調查組對"5·4"事故的原因分析及分類
(一)直接原因分析
結合本案所有證據,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2-86),造成本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一是人的不安全行為,具體表現為楊某齊違章駕駛機動車;二是物的不安全狀態,具體表現為湘08A3062號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在人行道上倒車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二)間接原因分析
楊某齊作為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駕駛人,未嚴格遵守交通安全相關法律規定和《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程》駕駛農用車,交通安全意識淡薄。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過張家界市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提供的現場視頻資料、詢問筆錄及結合事故調查組對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調取的資料來分析,崇文街道辦事處"5·4"一般道路運輸事故排除人為故意、突發災害等因素,具備生產安全事故相關要素。
(四)事故分類
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對事故的分類,崇文街道辦事處"5·4"一般道路運輸事故類別為車輛傷害。
六、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范某冊,無違法行為,不承擔事故責任
(二)楊某齊,男,土家族,現年40歲,張家界市永定區尹家溪鎮茅溪村六組人。楊某齊在駕駛超載的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在人行道上倒車時,頭戴耳機妨礙安全駕駛,也未注意車后安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駕駛機動車不得由下列行為(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不得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梁、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程》第五條"(五)駕駛或操作農業機械時,不準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作業的行為。"之規定,其違法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建議由張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三)喻某勇、男、土家族、現年45歲,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尹家溪鎮人,作為茅溪村委會秘書兼農機安全員。負責轄區內農機事務安全工作,未按照尹家溪鎮人民政府工作要求認真履行農機安全生產宣傳,工作不扎實,不全面。建議尹家溪鎮人民政府對其進行警示約談,并向尹家溪鎮人民政府做出書面檢討。
(四)龔某,男,土家族,現年26歲、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王家坪鎮人,作為崇文街道辦事處寶塔崗社區的安全生產和城市管理專干。負責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未進行安全生產宣傳和城市管理日常巡查,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建議由崇文街道辦事處對龔慶進行警示約談,并向崇文街道辦事處做出書面檢討。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5·4"事故的發生,暴露出安全生產屬地監管工作存在漏洞,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訓,預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提出以下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
(一)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駕駛員楊某齊要增強法律意識,強化法律法規學習,自覺遵守交通管理規定,職業道德規范,抵制不安全、不文明駕駛行為,避免類似事故發生。
(二)尹家溪鎮人民政府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要舉一反三,認真總結事故教訓,要進一步嚴格規范農用車駕駛人員的駕駛行為;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農用車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農用車駕駛人員安全意識,教育和督促農用車駕駛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通過日常監管及時提醒制止不安全行為,配合區交通頑瘴痼疾整治辦嚴厲打擊交通違法行為,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防類似事故發生。
(三)崇文街道辦事處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訓,嚴格落實城市管理日常巡查制度,建立日常巡查臺賬,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巡查力度,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四)區農業農村局要嚴格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進一步加強農機安全生產源頭管理,嚴格拖拉機注冊登記、年檢、轉戶、注銷、考試、辦證等牌證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大農機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力度確實提高農機從業者安全生產意識,增強服務意識,加大送檢下鄉、送安全知識下鄉頻次,開展聯合執法,全面進行隱患排查,形成農機安全監管的長效機制,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附件:1.崇文街道辦事處"5·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
2.崇文街道辦事處"5·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
張家界市永定區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
2024年7月24日
附件1
崇文街道辦事處"5·4"一般道路運輸
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
組 長:龔黃鶴 永定區政府辦副主任
黃圣安 永定區農業農村局黨組書記、局長
副組長:楊發贏 永定區農業農村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丁 亮 張家界市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副大隊長
成 員:覃正來 永定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
朱林輝 永定區紀委監委四級主任科員
田祖智 永定區總工會勞動和經濟服務部長
宋治國 永定區應急管理局工作人員
王 濤 永定區農業農村局安全生產專干
田緒堯 永定區農機事務中心副主任
朱 俊 張家界市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事故處理中隊中隊長
龔光閃 永定區崇文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專干
崔夢清 永定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安全生產專干
附件2:
來源: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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