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行遭碾壓死亡事件當事司機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律師周兆成表示如果司機主觀上沒有犯罪,堅持做無罪辯護。
那么,司機無罪辯護成功的可能有多大呢?
就像之前我在評論這起事件的文章里提到的一樣,這起事件如果認定交通事故,不能只認定司機的責任,孩子的家長,騎行組織者,以及道路管理方同樣需要承擔責任。如果認定是過失致人死亡,那么這個過失的因素也不僅僅是司機,導致孩子摔倒是過失,讓孩子參加騎行團是過失,未交付的道路事實上已經開通車輛隨意進出也是過失。
這起事件是這么多過失疊加在一起造成的,單個過失是無法導致孩子死亡的結果的,因此就不能只追究司機的過失,對于司機來說,孩子突然摔倒在車前,來不及剎車導致被碾壓,就更傾向于是意外事件了。
孩子摔倒在車輛正常通行的道路上,被車輛碾壓死亡這個介入因素非常正常,因此因果關系不中斷,孩子的死亡應該歸咎于摔倒和摔倒的原因。
另外,對于司機來說,他在他以為已經開通的道路上正常行駛,主觀上并沒有要撞人的想法,只是在正常行駛。當孩子摔倒在車前的時候,他的正常反應是踩剎車,但是由于制動距離過近,來不及停車,孩子就被碾壓在車下。司機在看到孩子摔倒的剎那間,能夠做出的期待可能的反應和應對措施就只能是剎車,沒有別的選擇。剎車不及是他不可控制也不可預料的。
所以說,法律不能對其進行非難,要求他像超人一樣把別推到空中,或者使用超能力使時間靜止。因此,他具有欠缺期待可能性的違法阻卻條件。
因此這個案子,無論是從責任認定上,還是因果關系上,都是符合無罪辯護的條件的。
我更加關注的是這起事件的結果勢必是會影響法治社會的建設進程,動搖法治精神在大眾心中的地位。
未交付但是事實已開通的道路發生事故責任到底如何定性,是死摳法條字眼墨守成規,還是根據事實情況考慮因果關系而定?
到底是誰撞死人就是誰的責任,還是誰導致事件發生誰才應該負責任?
到底是誰弱誰有理?還是因果才是真理?
這幾天還有另一起在上海宣判的案件,給出了一個很積極的信號。
行人闖紅燈過馬路,撞倒了正常騎行的電動車,隨后逃離現場,導致電動車車主被綠燈通行的機動車碾壓身亡。
最終法院判決,闖紅燈的行人以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機動車正常行駛無需擔責。
法律存在的意義不僅在于,人人都能用法律的武器去維護自身的權益,更在于當自身的權益受到不公正對待的時候,法律能夠始終是我們最堅強的后盾。
法治社會建設,靠的不僅是法的力度,更是法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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