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強|文
8月11日發生在河北容城的一個悲劇越來越朝著一個不太正常的方向發展。
昨天,涉事司機的妻子通過新浪微博發布了這起悲劇的最新進展,姜永亮被“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正式批捕。該微博發布不久即被刪除了。
我沒想到當地司法機關竟然將這起“交通意外”直接以刑事手段介入,而冠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批捕,更是直接表明,當地司法機關在主觀上即認定司機在這起事件中存在重大的主觀過失且要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
這樣的認定與現場視頻所呈現出來的情況是存在巨大反差的。
事情發生在河北省保定市容城縣(雄安新區),賈光鄉,南拒馬河右堤,一段已經修完但仍未驗收交付的路段。
從那段網絡熱議的視頻中,我們可以看到,有一列穿著統一服裝的騎行隊,飛快地在路上行駛,視頻中明確顯示了當時的騎行時速已經達到37公里,期間,一個小朋友跟在一個大人后面,不斷的喊:慢點。但未獲理會。
也就是在這樣的騎行中,小朋友的車似乎被刮到,導致他從車上摔倒,直接卷入對向車道的一輛機動車下。從現場視頻來看,孩子的頭部應該是遭到車輛撞擊、碾壓,血流了一地,孩子的父親(騎行隊員)趴在地上哭喊著:球球,堅持住啊。在后續的視頻中,涉事司機被一名赤裸上身的男子強逼著下跪。最終,這名小朋友搶救無效死亡。
一個未成年人,在各種意外因素的聚合中,不幸死亡,這是無疑是一個悲劇,但悲劇過后,在這起事件的處理中,似乎也引發了更為巨大的爭論。
涉事司機到底應不應該承擔責任?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根據媒體的報道,我們可以對這起事件有一個初步的了解。按照當地官方公布的一個結果,該路段屬于未驗收交付使用狀態,這成為該案件定性的一個非常關鍵的核心事實。即該起事故屬于公共交通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那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構成犯罪的只能以其他犯罪來處理。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來看,這段道路雖未正式移交,但事發前,已經長期有車輛通行,騎行者也經常選在在此路段行駛,而網上多個視頻也顯示,此路段至少在今年4月就已經車水馬龍,這也意味著,一段未交付的路客觀上正在起到公共道路的作用。當然,官方是不可能承認這一點的,畢竟會有一個管理失責的問題。
還有一個更為關鍵的細節也不得不引起大家的注意,死亡的球球在事發時或未滿12歲,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他本不能騎自行車上路,即未滿12歲的未成年人騎自行車上路發生交通事故的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
而事實上,事發后,有網友也發現,在男孩父親的抖音賬號上,曾發布多個騎行視頻,這些視頻中也不乏多次占用機動車道行駛,速度過快等現象。有多名網友曾經在視頻下發表評論提醒這位父親,不要騎的太快,不要緊跟,不要并行,不要走機動車道等,遺憾的是,這位父親并未認識到這種危險行為,并對網友的提醒回復了“這種事還輪不到你管老弟”、“跟你有關系嗎”。
事發后,這位父親很快刪掉了所有視頻,包括這個騎行隊的其他成員也相繼刪除了相關視頻,可惜的是,視頻刪掉了,事故卻已經發生,孩子死了。
我不知道這位父親對自己的行為作何感想,以為網友的評論或許能說明一些問題:7月26號你發出了提醒,沒人聽,8月發生了事故,人教人不會聽,事教人,一次就聽,可惜是血的教訓。
從這樣的細節我們是不是可以有一個判斷,這位父親對于未成年人的危險騎行行為屬于明知而故意?如果按照過失的程度來看,這種過失如論怎么看都要比那個司機責任大的多。
何況我們從現場視頻來看,司機似乎連過失都算不上,小朋友被騎友的車刮蹭致摔倒,這個意外情況司機如何去預見?當小朋友在幾秒鐘的時間內直接摔進車下,司機如何預見?
我依然認為,這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一起交通意外事故。
從一個生活基本常識去判斷,在那樣的情況下,司機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因為主觀故意、過錯且能采取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而導致事故發生。
司機姜永亮的親屬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我們現在就是比較疑惑,我們不認為我們是過失致人死亡,我們只認為它是一個交通意外,這條道路從21年、22年、23年大家都在走,沒有任何上面寫著說禁止通行,自從發生事之后,我們不知道對方的任何聯系方式或者一些信息。”
姜永亮的妻子在微博中有這樣的表述:
同時,姜永亮的親屬告訴媒體,事發后當地官方曾經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他們一家湊了20萬塊錢,希望給死者家屬作為補償,但最終錢被退回。
姜永亮的辯護律師周兆成的一段話我是非常贊同的,他說此案的處理不僅關乎一個家庭,更涉及法律的公正與擔當,對于刑事責任的認定,務必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和證據裁判原則,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這些年我們確實經歷了太多誰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怪圈,特別是在交通事故的處理當中,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不該成為這種怪象的護城河。
對比這段時間火爆全網的青島路虎女打人事件,本該刑事處罰的沒有處罰,而不該刑事處罰的卻被批捕。司法實踐屢屢與公眾情緒形成巨大反差,這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是哪里出了問題?
無論結果如何,我依然認為司機姜永亮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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