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勞動法思維”推了一個案例,案例揭示一個員工將公司及關聯企業搞了400多件勞動爭議案件,這到底是啥情況,先來一睹為快!
【再審雙方都確認已開庭400余件案件】
姜某某申請再審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提出申請,請求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中電公司按照2015年5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履行。事實與理由:(一)自2018年5月9日,國網公司紀委向北京國電通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錯誤轉交了對姜某某的誣告陷害信,到目前為止姜某某立案500多件,開庭400多場次,姜某某認為自始至終有高層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案件。1.程序違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不訴不理”“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則;2.實體違法,北京國電通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與本人沒有任何關系;3.沒有依據任何事實進行判決,違反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4.無法律依據判決,看似隨意判決,實質是預先作出了結果;5.法律沒有規定公司的股東可以解除獨立法人公司員工的勞動合同;6.中電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不符合正當程序原則;7.中電公司并沒有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的規章制度,也沒有準確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8.各級司法機構的判決、裁決、裁定過程和結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條、第38條和41條,《中國共產黨章程》第40條、第43條和第44條,《刑法》第399條第2款、第397條。(二)姜某某從沒有針對是否解除勞動合同提起訴訟程序,是各級司法機關一手策劃虛構了解除本人勞動合同,程序違法。(三)《勞動合同法釋義》對第48條的釋義中注明:“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必須是在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之后。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之前,勞動合同不解除或者終止,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各自的義務,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繼續計算”,因中電公司至今沒有支付所謂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所以勞動關系一直存在,導致中電公司放棄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四)各級司法機關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無事實、無證據、無理由、無法律依據解除姜某某的勞動合同是非法的行為。(五)北京國電通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黨委集體捏造姜某某長期不在崗的罪名,卻以《國家電網公司員工獎懲條例》附件2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有關曠工的條款解除我的勞動合同,北京國電通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規章制度并沒有長期不在崗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不產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電公司提交意見稱,(一)根據已經發生效力的(2019)京01民終11113號民事判決書,中電公司與姜某某之間的勞動關系已于2018年6月11日解除,姜某某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姜某某沒有提供新的證據,其再審請求不應得到支持。(三)姜某某為發泄個人不滿情緒,惡意大量提起勞動仲裁和訴訟案件,濫用訴權,嚴重浪費司法資源,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生效裁判已經確認姜某某僅與中電公司曾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故意將與其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其他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意圖惡意擴大案件影響,而非正當行使訴權。姜某某目前已提起400余件勞動仲裁或訴訟案件虛列北京國電通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國網信息通信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國網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等公司為共同被告,為發泄個人不滿情緒實施的濫訴、纏訴的惡意訴訟行為,不僅給答辯人造成訴累,而且嚴重浪費司法資源。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姜某某的再審申請,以節約訴訟資源,切實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
以上信息來源案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6733號
【簡評】
出于好奇,本號將關鍵信息輸入進行了搜索,看來雙方在再審時所述為真,并不是夸大之詞,從兩個渠道進行了搜索,搜索結果顯示,已經上網的案件有近400件案件,截圖如下:
一名員工,搞了公司及關聯公司500件勞動爭議,這該有多深的仇恨啊!
感謝該案涉及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國家貢獻了那么多勞動爭議。
這也側面印證了目前勞動爭議無成本或低成本仲裁、訴訟帶來的弊端。
看來,勞動關系和諧穩定,讓員工關系更美好,還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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