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權益受到仲裁時效限制,超過仲裁時效訴求將得不到支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01、超過仲裁時效仲裁委會不予受理嗎?
2017年7月1日,人社部公布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開始施行,其中第三十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1)屬于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范圍;
(2)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4)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因此,在2017年7月1日之后,勞動仲裁部門一般不再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02、仲裁委會主動審查仲裁時效嗎?
根據2009年1月1日人社部公布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相關規定,勞動仲裁委是要主動審查仲裁時效的,但2017年新公布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刪除了相關規定。
所以在仲裁庭審過程中,除涉及公共利益等因素外,原則上勞動仲裁部門不再主動審查勞動仲裁時效,即如果一方當事人未提出時效抗辯,勞動仲裁部門不再主動審查勞動仲裁時效問題。
03、提起訴訟可以追加時效抗辯嗎?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未提出超過仲裁申請期間的抗辯,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實體裁決后,當事人在訴訟階段又以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提出仲裁時效抗辯,又以仲裁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見,如今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即使超過了法定時效,勞動仲裁委也會予以受理,并且如果用人單位在審理過程中沒有提出超過仲裁時效的抗辯,仲裁委不會主動審查是否過了時效,本應超過時效不予支持的訴求,也會裁定企業賠償。
【典型案例】
(2022)粵01民終14688號—詹某某與廣州某健康管理咨詢公司勞動爭議案
詹某2019年9月10日入職廣州某健康管理咨詢公司工作,于2020年6月8日離職。2021年8月30日,詹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8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額外一倍工資63000元。
在仲裁審理過程中,公司未對仲裁時效提出抗辯,仲裁委審理后裁決公司支付詹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56402.29元。
公司不服裁決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詹某的訴求已經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其仲裁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法院審理】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條的規定,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時不再主動審查仲裁時效。案件受理后,當事人未就仲裁時效進行抗辯的,仲裁機構不主動審查。
公司無證據證明其在仲裁階段曾提出詹某超過仲裁申請期間的抗辯,故仲裁機構對此作出了實體性裁決,應視為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放棄了申請仲裁期限的程序性抗辯權利。
而公司在訴訟階段又以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對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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