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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用工中,關于勞動合同的簽訂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直困擾用人單位的難題,關鍵的難點在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能否單方決定終止勞動合同?”,在此之前,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兩種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觀點一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不享有終止權,即:只要勞動者未提出終止或未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他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觀點二認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適用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若有一方不同意續訂,就不符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的條件,此時,用人單位仍享有終止權。
△ 圖 / Cytonn Photography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六個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二(勞動者對于是否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單方選擇權——張某與某公交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只要勞動者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其就具有單方選擇權,用人單位無權拒絕續訂。這里的“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是指連續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未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達到以上幾個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再享有終止權,而勞動者具有單方選擇權。
此外,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仍終止雙方勞動關系的,按照上述觀點,用人單位屬于違法終止勞動關系,應支付賠償金。這種觀點與之前人社部“勞動關系司答網民關于解聘相關經濟補償問題的來信”作出的公開回應內容一致,即:二次到期后,用人單位仍終止的,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這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的主流觀點。
基于上述觀點的明確,建議用人單位合理規劃用工行為,進一步完善此類用工情形的操作機制,避免出現勞動糾紛,增加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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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編輯:合易咨詢(heyee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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