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某化妝品工廠因涉嫌抄襲、仿冒生產銷售韓束的一款“金剛俠”面膜,與韓束品牌母公司上美股份對簿公堂。
作者@Momo
近日,《美妝浪潮》從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獲悉,關于廣州阿伊莎醫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阿伊莎”),因涉嫌抄襲并仿冒韓束“金剛俠”面膜產品包裝與其母公司上海上美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美股份”)之間的法律糾紛已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迎來終審判決。
這一案件歷時數月,從一審到二審,案件核心圍繞“金剛俠”面膜的包裝設計展開。
上美股份主張,廣州阿伊莎所生產并銷售的一款面膜產品在包裝上與“金剛俠”面膜高度相似,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
因此,上美股份將廣州阿伊莎及其銷售合作伙伴廣州晨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希公司”)和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300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侵權事實
在一審中,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就案件進行深入審理。
上美股份強調,“金剛俠”面膜自2019年上市以來,憑借其獨特的包裝設計通過多種渠道進行大規模宣傳,包括熱播電視劇的植入、機場廣告投放、以及明星直播帶貨等,迅速在市場上積累了廣泛知名度和較高的品牌辨識度。
上美股份提交了大量證據,證明其產品包裝中的黑金色調、蜂窩狀圖案以及金色的“24”數字等元素已經在消費者心目中形成獨特的品牌標識。
廣州阿伊莎在一審中辯稱,上美股份產品的包裝并不具有穩定性和特有性。廣州阿伊莎指出,上美股份的包裝設計在不同時間段存在變化,且所謂的“特有”包裝實際上是從國外產品的包裝中借鑒而來,缺乏獨創性。
韓束金剛俠面膜
此外,廣州阿伊莎還認為,包裝設計中最具顯著性的元素是品牌名稱“Kans”,而非其他要素,且其被訴產品在包裝設計上與上美股份的產品存在明顯區別,二者不構成近似。
廣州阿伊莎生產的涉案產品
盡管如此,法院經過對比認定,上美股份的“金剛俠”面膜包裝設計確具有顯著性和獨特性,其黑金色調和蜂窩狀圖案組合設計已經成為該產品在市場上的識別標志。而廣州阿伊莎生產的被訴侵權產品在包裝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上與“金剛俠”面膜包裝相似,容易引起消費者混淆。
法院最終裁定,廣州阿伊莎與晨希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分別責令兩家公司賠償上美股份200,000元和50,000元的經濟損失。至于天貓公司,上美股份在庭審中已撤回對其的訴訟,法院因此未作相關判決。
二審:廣州阿伊莎敗訴,原判維持
不服一審判決的廣州阿伊莎隨后提起上訴,提出了三大上訴理由:
1.包裝的影響力與顯著性問題:廣州阿伊莎主張,上美股份產品的包裝并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標準,認為一審法院在此問題上的認定存在錯誤。廣州阿伊莎再次強調,韓束利用熱播電視劇和明星效應等行為并不等同于產品具有一定影響力,且韓束的包裝并非獨創設計,而是從國外包裝中借鑒而來,且在使用過程中存在多次變動,未能形成穩定的市場認知,
2.包裝近似性的認定問題:廣州阿伊莎認為,其產品包裝與上美股份產品包裝之間存在明顯區別,二者不構成近似。廣州阿伊莎指出,兩款產品在包裝的圖案設計、字體位置、顏色搭配等方面均存在差異,這些差異足以避免消費者的混淆。
韓束涉案產品(上)、廣州阿伊莎涉案產品(下)
3.賠償金額的合理性問題:廣州阿伊莎認為,一審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過高,未充分考慮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情況和市場影響力。廣州阿伊莎還提出,晨希公司的銷售數據存在刷單的可能性,這也影響了法院對賠償金額的認定。
然而,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詳細審查了雙方的訴辯理由后,依然確認了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并維持了一審的判決結果。
在關于包裝的顯著性和影響力問題上,法院認為,上美股份通過持續的市場推廣,已經使“金剛俠”面膜的包裝在消費者中形成了較高的辨識度,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標準。法院指出,廣州阿伊莎提出的上美股份包裝不具有穩定性和特有性的主張,與事實不符,缺乏證據支持,因此不予采信。
對于包裝的近似性問題,法院通過詳細比對兩款產品的包裝設計,發現二者在整體構圖、色調搭配、圖案設計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性,雖然存在一些局部差異,但這些差異不足以改變整體視覺效果。因此,法院認定兩款產品包裝在整體上構成近似。
至于賠償金額的合理性,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已綜合考慮了侵權產品的知名度、影響力、侵權方式及主觀過錯程度,判決合理且合法。廣州阿伊莎關于晨希公司刷單的主張由于缺乏證據支持,未被法院采信。最終,法院駁回廣州阿伊莎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責令廣州阿伊莎賠償上美股份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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