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勞動關系如同婚姻關系,不是公司想解除就能解除的,也不是花錢就能解除的,當然如果愿意出錢足夠多(比如給人家上千萬元),應該能友好的協商解除;如果出錢不大方,那就比較難了。因為《勞動合同法》第48條設計中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選項:
《勞動合同法》第48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別小看這一條的威力,這有時可以作為殺手锏!
今天,我們再來看一個公司被整崩潰的案例,從這個公司上訴理由就可以看出其崩潰的程度:
2次解除3輪官司6年恩怨道不盡心中苦難
中興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李某某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終5855號民事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其在申請書詳細說明了公司與李某某歷時2次解除勞動合同、3輪勞動爭議和6年的恩恩怨怨:
中興公司申請再審稱,請求撤銷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終5855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在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本案屬于“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情形,法院不應判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應判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理由如下:
一、在2015年至2021年的六年的時間,雙方持續處于糾紛訴訟中,矛盾不可調和。處理本案應考慮申請人、被申請人雙方基礎關系狀態。雙方矛盾爭執過程證明了“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本案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雙方第一次勞動爭議:因2015年8月11日中興公司向李某某發出《通知書》調動其去內蒙古鄂爾多斯項目所在地工作、李某某未到指定地點報到,中興公司于2015年9月7日以曠工為由向李某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該案件歷經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歷時一年有余的審理。在該案一年多的仲裁、訴訟期間,李某某處于離開公司的狀態。彼此嚴重反感。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做出(2016)京03民終14251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無效,雙方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注:第一次判恢復勞動關系很正常,如同離婚一樣,一方想離婚,另一方打死也不想離婚,法院不能棒打鴛鴦啊!故,法院第一次不會判離。勞動關系類似于婚姻關系嘛!雙方回去再湊合湊合過個一年半載的,說不定勞動關系和諧了呢!)
2、雙方第一次勞動爭議結束后返崗期間: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述終審判決書下發之后。2017年1月,申請人中興公司只能履行判決結果。自此,申請人中興公司與李某某相互間進入了更為糾纏、內耗的爭執狀態:
(1)針對就李某某與公司打了一年多官司(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情況,申請人中興公司處已無原崗位可安排李某某去做。考慮到彼此不信任,只能將李某某安置在一間空置的辦公室。從2017年2月,李某某脫離公司獨立一人進行“工作”。
(2)經過上述一年多官司李某某已對公司情況不知曉。對于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只能向其提供沒有專業含量的“市場調查”工作,而無法恢復其原先崗位“企業發展部”(原部門早已撤銷)。雙方在此“市場調查”工作任務完成上,發生了很多爭執。
(3)基于公司與李某某之間相互的反感,公司人員不愿意與之接觸、見面。因此,自2017年2月,李某某獨自一人在辦公室進行“工作”時,公司管理人員、員工沒有與其接觸意見。任何工作事務均通過郵件和短信。雙方的隔閡不斷加大。
(4)對于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判決,雖然公司必須履行,但公司有勞動用工管理權,需要對員工的行為進行監督、管控,公司通過安裝監控,看到李某某的一舉一動。自2017年2月,除了指派其出差,李某某每天用物品擋住公司監控攝像頭方向,她的一天就是在擺弄手機中度過。雙方間不具有單位與員工間的正常的交流。
(本號的疑問:遮擋監控這難道不能按違紀處理嘛!公司管理也太弱了吧!)
(5)李某某稱自己有病,自2017年2月開始,她不停地提交各醫院的診斷證明。交替變換多個醫院。使用不同“病情”去開診斷證明。對于李某某的病假,公司依據制度向其發放病假工資。但李某某拒不接受公司向其送達各種制度,試圖以不接受為由否認公司制度效力。但公司制度是經法定程序制定出臺的,公司必須強制向其告知,于是公司向她通過EMS郵寄、電子郵件送達等方式進行送達,但她拒收,公司與其耗費了大量的工作時間和精力。
(6)自2017年2月開始,申請人中興公司與李某某之間往來“博弈”內耗。在工作內容安排上,因公司沒有相關工作,只能為她單獨設定工作內容,但李某某卻拒絕,完整履行工作內容。公司與其之間充滿了大量的關于工作內容的短信、郵件爭執。針對李某某不能完成工作內容情況,公司依據制度扣除她的績效工資部分。她不認同。勞動用工管理無法推進。
(7)公司派員到李某某辦公地點向其送達制度材料。但李某某拒不開門,在房間內到處打電話,打110報警、呼喊。派出所出警處理雙方的糾紛。這些都形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本號注:其實不僅企業崩潰,員工也崩潰了!)
(8)李某某向勞動監察部門對公司投訴舉報。之后公司依據勞動監察部門要求向其補發工資及補繳社會保險。但是,李某某拒不認可公司補發工資行為;補繳社會保險需要李某某簽字,但她拒不簽字,卻反而說公司不為其補繳。李某某與公司間沒有相互誠信,不尊重事實,與公司事事爭端,公司對她無法容忍。
(9)自申請人中興公司依判決與李某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開始,雙方之間沒有任何實質的工作內容推進,沒有任何真正的溝通交談。這近一年時間里,均是在相互猜疑、留存證據、固定證據中度過。
(10)此期間,與李某某間勞動合同于2017年11月30日到期,法律規定之下,公司很無奈,只能依法律辦理續簽手續。但對于這個續簽,雙方又經歷了十足的糾纏、斗爭……根本無法完成續簽勞動合同。至今無法續簽勞動合同。
(本號注:公司列舉了“十宗罪”,任憑單位怎么折騰,員工以“不變應萬變”,不簽字、不說話、拒簽任何文件,這是爭斗的最高境界!)
3、雙方第二次勞動爭議,李某某于2017年8月向朝陽區勞動仲裁委第二次提起仲裁申請。該案件于2017年12月22日勞動仲裁開庭。勞動仲裁裁決后,該案件進入法院一審、二審訴訟期間。2021年6月3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終審判決。該案訴訟對象主要包括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期間的工資問題、2015年的年休假工資報酬問題、2017年的通訊費和交通費報銷款問題、李某某的醫療費損失問題。雙方第二次勞動爭議是李某某2017年返崗后公司不得不與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導致的各種糾紛。申請人中興公司在第一次勞動爭議終審后沒有申請再審,而是履行判決,嘗試與李某某繼續履行。但是,雙方之間已經不可能有正常的用人單位與員工間的關系。雙方第一次勞動爭議結束后返崗期間”已經列舉了現實情形。此外,公司想向她送達材料,完全做不到,她拒收;公司向她電子郵箱發送材料,她說郵箱不好用、被黑了。對公司的一切行為,她均不認可;公司對她的一切行為,均反感。雙方對于勞動合同簽訂事宜,也爭執不停……
4、雙方第三次勞動爭議,如上面所陳述,自李某某2017年初回來進行所謂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雙方惡劣的狀態一直持續。公司對她無法管理,她整日在計劃對抗公司。針對于她拒不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公司再也忍無可忍。2018年5月10日,公司第二次次解除勞動關系(第一次是上述的2015年8月11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該解除通知書回顧了公司與李某某之間巨大的矛盾沖突,指出了李某某意圖依靠打官司索取巨額錢財的惡意用心,指出了李某某一遍遍重復、一遍遍翻來覆去說辭的本質,指出了李某某拒不工作,卻采用各種方式去為打官司做準備的嚴重不當行為。該通知書針對于李某某拒不工作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在通知書中所寫內容,均是真實的,合法正當的。此后,李某某第三次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終審判決。這時,距公司第二次解除勞動關系,又過去了三年!在這三年里,公司發生了很多很多變化。申請人中興公司在一審、二審訴訟中均陳述相關情況。讓人遺憾的是,二審判決書以一句“中興公司雖不同意繼續履行,但其提交的證據并不能證明雙方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一筆帶過,完全不去客觀看待現實情況。這是案件處理上的嚴重不當。二、申請人中興公司與李某某之間已經沒有任何信任的基礎,雙方完全無法合作,勞動合同不具備繼續履行的信任基礎。這證明了“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該條款是建立、存續勞動關系的法律準則,本案案情顯示著雙方情況完全不符合此原則。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2015年至2021年六年間,共發生3起勞動爭議,每案件均從勞動仲裁程序,直至法院一審、二審訴訟程序。這期間包括了公司二次解除勞動合同(2015年、2018年)。曠日持久的勞動爭議案件讓公司消耗了盡大的精力,公司為此疲憊不堪,與李某某之間的積怨越來越深。六年中,雙方持續處于糾紛訴訟中,矛盾不可調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誠信、友善。在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存在“誠信、友善”才能讓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維系。否則,充斥著怨恨和敵意,怎能維系這種具有人身隸屬性的勞動用工關系?在雙方第二次勞動爭議案件一審庭審中,李某某將很厚的證據材料砸向申請人代理律師身上。代理律師克制自己,沒有與李某某發生沖突。當時的一審主審法官對李某某進行了訓誡教育。申請人中興公司對此極為氣憤,但尊重法庭,沒有再生事端。這些影像體現在庭審錄像中。雙方之間還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倡導的“友善”嗎?申請人中興公司認為是完全不具有的。
(本號注:公司終于又出招了,估計公司心想太憋屈了,堂堂一個大企業不能被員工這樣搞啊,無論如何也要解除,花多少錢都要解除!結果沒想到還是解除不了!)
三、本案客觀上不具有繼續履行勞動關系的現實條件,但二審判決沒有對此充分考慮。判決本案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中“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情形處理,應判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本案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雙方已經發生了二次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我們的司法處理案件是不是應體會到我們俗語中所說的“強扭的瓜不甜”這個局面?用人單位和員工已經沒有合作之心了,為何一定要“強扭”這根瓜藤?
(本號注:法院可能認為這個瓜藤特別好,結的瓜特甜!特好吃!)
1、申請人中興公司已經遷移至四川省自貢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申請人中興公司最初與李某某簽訂勞動合同時,中興公司的注冊地址、實際辦公地址在北京市朝陽區裕民路12號E3座,李某某此前工作地點亦在北京市。申請人中興公司因業務發展的需要,2019年6月20日經公司股東會決議,將公司的住所變更為四川省自貢市沿灘區板倉工業園區東環路19號。公司的實際經營地亦遷至自貢市的上述地址,在北京不再保留經營地址、不再設置辦公地址。2019年6月21日,自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了中興公司的遷址申請,此后,中興公司在自貢市開展經營活動。公司已經不在北京,如何與李某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本號的疑問:這家公司不會因這個員工而搬遷的吧!為了一個人,而全體搬遷走,很有可能哦!等官司贏了,再搬回來!結果玩砸了,沒想到又輸了!)
2、作為市場經營主體,申請人中興公司的經營情況每年都會有變化。雙方第一次勞動爭議至今已6年,第二次解除勞動關系至今也有3年。不論是6年,還是3年。申請人中興公司經營內容、部門設置等都有變化。現實情況已經不具備支撐雙方繼續履行勞動關系的因素。例如,自2018年以來,申請人中興公司調整了發展戰略、經營內容、經營結構,公司已經完成四川省自貢市總部基地項目一期建設,轉型升級的逆變器等智能微電網研發生產制造業務已經順利投產,目前正在建設二期儲能產品研發、生產制造生產線,經營活動已經不是2018年時的狀態。再例如,公司已經沒有李某某2015年工作時的企業發展部,也沒有2017年后給李某某安排的農業項目市場調研工作內容。
四、判決雙方繼續維系勞動關系是“案結事未了”,雙方后續仍將是持續的爭議狀態。因此,判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因申請人已經遷移至四川省自貢市,公司將只能安排李某某去自貢市工作。李某某勢必不聽從安排,雙方之間在勞動紀律上又將發生爭議,引發后面一年、二年、三年的訴訟。
2、因其原工作內容、原工作崗位已經不存在,申請人中興公司將只能根據公司目前的經營內容,安排李某某從事光伏儲能智能微電網相關工作。但是,在李某某已經脫離公司三年,準確地說,從2015年至今,她已經實質脫離公司六年時間。公司的現狀已不是六年前的樣子。公司安排她的工作事項,她能完成嗎?公司會容忍她不完成工作嗎?雙方之間在工作內容的執行上也將發生爭議。
(本號注:雖然6年了,員工可以說,山河依舊,我心依舊!)
3、雙方在第三次勞動爭議中,有一個重要問題:續簽勞動合同。2017年11月27日,申請人中興公司啟動向李某某送達《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及續簽的勞動合同文本。此后,李某某拒收文件,并且,雙方之間往來展開觀點上的沖突。李某某拒不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并要求仍按原來勞動合同崗位(公司已經不存在的崗位)等條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訴訟中李某某也多次表示不同意公司為其調整工作崗位,仍要求按原勞動合同履行雙方勞動關系。在這種局面下,本案雖然終審判決,但雙方能夠就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嗎?6年的訴訟經歷,已經充分顯示著雙方無法就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勞動合同已經不具備續簽、履行的可能。
五、判決申請人中興公司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是錯誤的。證據顯示,申請人中興公司在2017年11月、12月盡到了與李某某進行溝通、協商、推進續簽勞動合同的義務。勞動合同在2017年11月沒有續簽,難道都是申請人中興公司的責任嗎?申請人認為,因雙方就勞動合同條款無法達成一致的未續簽,不應判決用人單位承擔二倍工資責任。
綜上所述,不論是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次爭議的終審判決書下發之后,還是雙方第二次、第三次勞動爭議期間,申請人中興公司與李某某間完全處于一種斗爭的狀態,沒有一日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正常和諧狀態。一天都沒有。用人單位是經營主體,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中提供勞動,創造價值,實現人生意義。但是,李某某在申請人處,沒有任何勞動價值可談,相反,雙方間已經斗爭了6年的時間,按目前情況,可預判,此后也將是斗爭狀態,無法太平。
申請人與李某某間已經喪失了任何信任,沒有了任何可以在一起工作、配合的可能性,完全失去了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所應有的融治關系。這樣的勞動關系存續,對于雙方都是一種折磨。因此,基于以上客觀事實,我方請求對本案進行再審。請考慮以下因素: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正常工作才能實現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本質訴求,如果雙方彼此敵視、反感、厭惡,并且這種狀態已經持續了6年的時間,這種勞動關系有意義嗎?在已經失去任何信任、尊重的基礎上,持續這種勞動關系是法律本義、立法主旨所在嗎?中興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我們愿意依法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責任。
(本號注:雖然公司說彼此敵視、反感、厭惡6年了,但員工可以說,自己和公司的感情很深,已經決定把自己的一生奉獻給公司,公司不能薄情寡義甩了員工啊!為啥就不能相看兩不厭呢?)
申請人中興公司不是不尊重法律,只是考慮到現實情況,公司與李某某真的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是作為一個普通用人單位的肺腑之言!進行了6年的爭議之后,如何再捆綁在一起?懇請法院法院客觀考慮中興公司的觀點,給予再審的機會。
員工答辯意見
李某某答辯稱:不同意申請人中興公司的再審申請,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本號注:看看人家多輕松,公司洋洋灑灑近萬言,員工一句可以頂一萬句!)
高院意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21)京民申7016號裁定書中認為,中興公司再審申請的理由主要是李某某拒不執行工作安排,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據此與李某某解除勞動關系,且與李某某長期以來處于矛盾爭斗狀態,不同意繼續與李某某履行勞動合同。但原審法院認定本案中中興公司在勞動合同到期后,變更了李某某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就此雙方未能協商一致,在此情形下,中興公司認定李某某拒不執行工作安排構成嚴重違紀,確有所不妥。據此認定中興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中興公司雖不同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未證明存在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情形,故原審法院撤銷中興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中興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原審法院判決中興公司支付李某某2018年5月11日至2019年3月13日期間的工資損失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綜上,中興公司的再審申請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本號注:6年多的恩恩怨怨,那么多苦衷,終究抵不上一句“未證明存在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中興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號注:公司只能默默流淚,只能重整旗鼓,從頭再來吧!來來來,音樂響起來,我心更明白,聽一聽劉歡老師的《從頭再來》會好受些!也可以讀一讀岳飛的《滿江紅》,待從頭、收拾舊山河,朝天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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