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吸毒的概念,導致吸毒認定的界限不清晰。為了更有效查處吸毒案件,個別省市制定了適用于本地的吸毒案件執法指引規則。有的指引規則予以公開;有的指引規則不予公開,但被法院裁判文書引用。
本文僅討論上述吸毒案件執法指引規則涉及到的毛發實驗室檢測結果為毒品陽性而涉嫌吸毒人員不供述情形。
首先,我們看個別省市制定的吸毒案件執法指引規則。
A省規定:
一、涉嫌吸毒的人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吸毒行為:
(一)本人不供認,尿液、血液、唾液等3種人體生物樣本之一毒品檢測結果為陰性,毛發樣本毒品成分檢測結果為陽性,本人不能提出合理申辯理由,或者提出的申辯理由經查證后合理排除的。
本意見所指合理排除是指,對涉嫌吸毒人員申辯的事實和理由,經查證后認為不存在的,應直接予以否定;經查證后難以直接否定的,對符合日常生活經驗和邏輯的,應作有利于涉嫌吸毒人員的認定。
B省規定,
一、涉嫌吸食、注射毒品人員人體生物樣本檢測呈陽性,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認定其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本人不承認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但有兩人以上證人證言或者其他兩項以上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檢測意見,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等)證明其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
二、有吸毒史的涉嫌吸食、注射毒品人員毛發樣本實驗室檢測呈陽性,且同時具有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以認定其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提取毛發樣本距其前一次因吸毒被查處時間超過6個月;
(二)排除因強迫、欺騙等被動攝入情況,以及因治療疾病合法服用藥物的情形;
(三)辦案部門已經告知涉嫌吸食、注射毒品人員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涉嫌吸食、注射毒品人員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或者提出的陳述和申辯事實、理由經查證不成立。
涉嫌吸食、注射毒品人員申辯的事實和理由,符合日常生活經驗和邏輯的,不宜認定其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其次,筆者嘗試評析一下上述吸毒案件執法指引規則
A省制定的上述規則明顯有利于公安機關查處吸毒案件。
只要毛發檢測結果呈毒品陽性,舉證責任就轉移到了涉嫌吸毒人員身上,他就要舉證他沒有吸毒。當然,規則沒有陳述舉證責任發生轉移,而是稱本人可以提出合理申辯理由。
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則不符合證據規則---相同的法律事實至少需要兩份不同的證據相互印證才可以。
毛發檢測結果呈陽性這份孤證僅能證明涉嫌吸毒人員攝入了毒品成分,其是主動吸食還是被脅迫吸食或者被欺騙吸食,仍需要公安機關進一步收集證據證明涉嫌吸毒人員系主動吸食的。
《公安部關于根據實驗室檢測結論認定吸食甲基苯丙胺違法行為有關意見的批復》(公復字<2015>1號)規定,實驗室檢測結果(注系生物樣本檢測結果呈甲基苯丙胺陽性)只能確認被檢測人體內攝入了毒品,其主動吸食行為是否成立,還應當結合實際查處情況,排除誘騙、強迫等被動攝入現象。
對此,筆者認為,A省上述規則與公安部上述批復精神是不符的。
另外,據網絡報道,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烏審旗公安局對全局民警輔警開展涉毒尿檢工作時發現兩名輔警的尿檢結果呈嗎啡陽性,但兩名輔警堅稱自己并未吸毒。經及時調查,發現某肉夾饃店出售的肉夾饃添加了罌粟殼,兩名輔警當日吃了含有罌粟殼的肉夾饃導致尿檢呈嗎啡陽性。
這兩名輔警是幸運的,發現及時,調查及時,還其清白。如果過了一兩個月,發檢呈嗎啡陽性,而該肉夾饃店恰恰倒閉了,根據A省上述規則,這兩名輔警可以提出合理申辯理由,他們能提出自己根本不知道的事實嗎?即使他們提出了,辦案單位也很難查證,因為源頭已經滅失了。按照A省上述規則,兩名輔警只能被認定為吸毒,離開公安隊伍。
總之,筆者認為,A省的上述吸毒案件執法指引規則是有明顯完善空間的。
B省的上述吸毒案件執法指引規則是謹慎的,嚴格的,無疑增加了辦案人員的工作強度,但可以盡可能保證不會冤枉一個無辜的人。
B省的上述規則完全符合證據規則--相同法律事實至少需要兩份不同證據相互印證。
在毛發檢測結果呈毒品陽性且本人不供述情況下,還需要兩項以上證據證明本人吸食、注射了毒品。
有吸毒史的人員,毛發檢測結果呈毒品陽性,雖然不要求其他證據印證本人吸毒,但規定了嚴格的推定條件,包括距離上次查處時間超過了六個月,且排除被脅迫、被欺騙、因治療疾病合法用藥等情形,且對于本人提出的陳述和申辯理由,辦案單位還要查證。
最后,筆者給出一些建議
一、重視合理申辯理由提出,積極提供線索,積極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A省規則是該省禁毒辦、省高院、省司法廳聯和發布的,省高院是負責行政訴訟的該省最高審判機關,省司法廳是負責行政復議的該省最高行政機關。
在A省無論是提起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A省規則必須是遵照執行的。在不可能改變規則情況下,只能充分適用該規則,涉嫌吸毒人員不僅要積極提出合理申辯理由,還要積極提供線索,積極提供證據材料證明自己沒有吸毒。
筆者曾經辦理了一起國外吸食大麻國內被查處的留學生吸毒案件,為了證明留學生沒有吸毒,在筆者指導下,家屬先后收集了國外吸食大麻合法的法律規定、留學生的病歷、留學生的留學材料、護照、往返機票以及有關涉及大麻的專業文獻等材料,說服了行政復議機關,促使行政復議機關通知辦案單位撤銷了關于留學生的吸毒處罰決定及社區戒毒決定。
本案留學生之所以受到行政處罰是因為其僅僅提出申辯理由,而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辦案單位也沒有調查核實,就作出了處罰決定和社戒三年決定。
二、必要時,依據《立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向國家有關機關提請審查相關指導文件的合法性
立法法規定,立法應當符合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根據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進行清理;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
為了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要時,本人可以依法向國家有關機關提交申請,請求審查相關指導文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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