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30日,由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淄博市原一級巡視員劉榮喜受賄一案在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榮喜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三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受賄所得未退繳部分由查封的房產及車位變現后予以補繳,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5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劉榮喜利用擔任淄博市博山區委副書記、區長,淄博高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淄博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淄博市一級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規劃推進、緩交土地出讓金、職工錄用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693萬余元,其中未遂732萬余元。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榮喜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其歸案后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構成立功,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其親屬以名下的房產及車位為劉榮喜退繳違法所得提供保證,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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