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了幾起故意殺人案,除張某系死刑復核階段為其辯護未能成功保命外,其余幾起都為被告人保住了命,其中一起判得最輕,為15年有期徒刑,另一起在未賠償對方的情況下判處無期徒刑,另外一起一審判處死刑,二審改判死緩,另一起因有部分賠償,一審判處死緩,沒有上訴。
也為被害人家屬代理過三起故意殺人案,其中一起一審判處死刑,二審維持原判,最高院復核時核準了死刑,另兩起在沒有賠償的情況下,一審判處死緩,被告人沒有上訴,被害人家屬卻強烈申請檢察院抗訴。
梳理這幾起故意殺人案,案件事實都沒有爭議,故意殺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在此前提下,被告人希望能保一命,成了辯護最大的追求。
但,能否達成目標,有時候辯護人辯護水平再高,于事無補,因為,除了辯護,還有一項最重要卻最難做的工作。只要把這項工作做通了,保命才有希望,否則,辯護得再好,結果不會理想。
這項工作是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諒解。
親人被殺,許多家屬既要被告人償命,還要他賠錢。顯然這就有點過了,不切實際,且不說被告人一方不答應,連法官也不會這樣判。
在要命與要錢之間,雙方是一致的:保命就得出錢,要錢就不能要命。
對被告人來說,怕就怕遇上好賴就不要錢的。凡是能用錢擺平的事,它就不是事。
對的,遇上堅決不要錢的被害人家屬,如果沒有法定的從輕或減輕情節,大概率就死定了。因為,如果不判死刑立即執行,法官就成了被害人家屬的仇恨對象,似乎他在二次傷害人家。
在前述代理被害人家屬一案中,死者是一位年僅21歲的女大學生,在自己的出租房內先被猥褻,后因被告人害怕罪行敗露,用枕頭壓住女孩的面部致其窒息身亡。后查明,之前該被告人在某高校實施過同類犯罪,只是未殺人,猥褻后即逃離了現場。
該案二審開庭后,被告人父母在辯護律師的帶領下到律所找我求情,希望能代為做被害人家屬的工作,爭取諒解被告人。
我沒有當場拒絕,卻深知幾乎沒有可能。當年邁的老人向我跪下磕頭的那一刻,雖有惻隱之心,卻不能違背委托人的意愿。
去年為某被告人辯護,待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后,犯罪嫌疑人的兒子張某在中間人的帶領下,帶我一起登門賠禮,并商量賠償事宜。
進得客廳,女主人和她的一雙成年兒女立即發難,劈頭蓋臉將小張問候了半天,小張受不了對其母親的言語侮辱,幾乎就要跳起來和對方爭辯,我趕緊拉住他的手,讓他坐下,什么也別說,先忍著聽完。
愿意為來人打開房門,說明賠禮有戲。怕就怕敲不開門,強行敲開門了,對方指著鼻子說你給老子滾出去。
俗話說有理不打笑臉人,好話也是情。但凡是人,總有惻隱之心。
前述沒有得到諒解的父母,如果親自到被害人家里登門道歉,會不會感動他們?精誠所至,金石為開,也許會的。一個人做不成的事,換個人或許就成了。
就拿小張來說,前后總共登門三次,每次都拎著禮品,帶著誠意,忍受侮辱,飽受訓斥,最終的結果卻很值。原本索賠150萬,后來讓到90萬,最終以82萬成交,律師在調解中固然起了作用,但最主要的是因為小張上門,讓被害人家屬盡情地宣泄不滿情緒,情緒訴求先得到了滿足。
經此幾件事,一點感悟是:辯護人再用心,畢竟是局外人。要想讓雙方放下仇恨、案結事了,總得先有個情緒宣泄的機會,再有個真誠賠償的態度,如果再加上能證明誠意的賠償金,離達成調解協議也就不遠了。
辯護人最怕的是:被告人一方錢是出不起,姿態放不低。也曾見過法庭上被害人父母還沒等辯護人走出法庭,在法警眼皮底下就暴打辯護人。指望被害人家屬保持理智,有時只能是奢望。
在此情況下,想達成賠償協議,談何容易?
張和玉,貴州存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貴州省律師協會涉訪涉訴委員會委員,貴陽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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