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就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六零公司”)等原告,訴自媒體“市值風云”商業詆毀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方連續十日發布澄清聲明,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1萬元。
8月30日,“市值風云”孫董告訴“法度law”,將上訴。
一審判決書顯示,本案原告為三六零公司和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為北京韜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韜聯公司”)、深圳市吾股大數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吾股公司”,二者均為“市值風云”運營公司)及韜聯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峰。
2023年,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鴻祎離婚,并就股份分割等事宜作出相關安排。“市值風云”發布“技術性離婚,這可是官方定性”“假離婚?真減持?”等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中,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作為互聯網領域公司,主要從事互聯網安全技術研發和網絡安全產品設計、開發、運營。被告運營的“市值風云”主要從事財經分析、信息資訊服務,對時下資本市場熱門事件及上市公司公開信息進行研究和分析。雙方的主營業務雖不相同,但考慮到被訴行為可能影響原告的商譽并削弱其競爭優勢,并因此受到直接或間接的損害,故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競爭關系。
關于被告的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一審法院認為,“市值風云”對周鴻祎離婚、股權分配事宜進行惡意解讀、炒作,煽動股民與原告的對立抵觸情緒,行為具有不正當性;“蹭AI概念炒股價”“原告利用訴訟打擊合法監督”等言論使公眾對原告品牌產生負面認知和評價。
一審法院稱,被告在缺乏事實依據的情況下,通過“市值風云”相關平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既直接指向周鴻祎個人,亦是對原告商業聲譽和品牌價值的貶損,故被訴行為已構成對原告的商業詆毀。最終作出前述判決。
宋竟一律師解讀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宋竟一律師表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從直接損害對象看,受損害的是指其他經營者的市場利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并未限制經營者之間必須具有直接的競爭關系,也沒有要求其從事相同行業。
宋竟一律師認為,本案的判決對競爭關系做了擴大解釋,包括雙方的競爭關系、被訴行為的性質等,為類似的商業詆毀案件提供了參考和借鑒,對自媒體行業具有警示作用。無論是企業還是自媒體等其他市場主體,都能更加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帶來的法律后果,從而更加自覺地遵守法律法規。這有助于規范自媒體行業的發展,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已有企業訴自媒體的案例出現。
2023年10月,“法度law”曾舉辦“法度下午茶”,邀請知名律師、記者以北京星球俠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星球俠公司”)與三六零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為例,研討媒體和報道對象會不會構成實質競爭關系。
該案例中,星球俠公司因發布文章《我最害怕的那個人也要造車了》,內容涉及360、哪吒汽車、周鴻祎,被三六零公司訴上法庭。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競爭關系,被訴言論構成商業詆毀言論,判決被告賠償原告50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彼時,有律師表示,該案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具有一定的法學依據。但也有律師、學者認為,此案是否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值得商榷。
呂博雄律師解讀
“法院認為除經營同類商品或者替代商品的經營者外,彼此之間在交易機會和消費對象方面存在此消彼長關系的經營者之間,也可能構成商業詆毀中的競爭對手。”在北京市冠衡律師事務所呂博雄律師看來,該解釋過于廣義,“照此說法,媒體可能和所有的被監督對象成為競爭對手。”
熊文聰副教授解讀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熊文聰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侵權法對同一事實的評價結果應當是一致的,不能說不構成侵犯名譽權但可以構成不正當競爭,否則就是架空了侵權法。另外,媒體和被評論對象當然不構成競爭關系,所以就更不能適用反法。并且反法是沒有對公眾人物名譽權進行限縮的平衡機制的。”
熊文聰副教授表示,所謂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競爭關系”,是指兩個經營者在其經營業務范圍內存在直接的、此消彼長的利益、資源和優勢地位的爭奪、牽制和對抗。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明確限定了“商業詆毀”行為必須是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即進一步強調了證明原被告雙方存在“競爭關系”是一個不容忽略的法定要件。
而一般來說,作為社會公共輿論的監督者,媒體宣傳報道及評論的對象,通常是一個公共事件,可以是任何一個行業,例如主營業務是技術服務、軟件服務、安全服務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顯然與從事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的互聯網媒體公司不存在競爭關系。
熊文聰副教授提到,競爭關系的認定不能泛化,其不僅要看原告的主營業務是否與被告的主營業務存在高度重合度,還要看被訴行為是否實質性損害了原告的主營業務,且被告的主營業務因此獲利。
“市場競爭生態是豐富多樣的,并不都是此消彼長的零和博弈。一家媒體因報道、評論某熱點事件,確實會給自己帶來流量和廣告收益,而被報道、被評論的對象也可能因媒體報導評論,相關信息被消費者及公眾知曉而產生損失,但不能說媒體的流量和廣告收益就是從被評論對象的客戶及經濟損失轉移過來的,否則,就會得出任何一家媒體同全世界任何一個行業皆存在競爭關系的結論,顯然,該結論是站不住腳的。”熊文聰說。
來源:法度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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