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強|文
“我逆行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我打你你得受著。”
如此囂張的言辭出自一個青島女人之口,我不禁想問:“誰給了你囂張的底氣?!”
8月28日下午,一輛白色路虎鳴著笛,一路逆行,插隊,在青島嶗山區青山村觀景臺與追尾一輛大巴車。
這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并未讓路虎司機有所收斂,王姓女司機下車后不但沒有覺得自己錯了,而且將所有怒火都發泄到一個正常行駛的對向來車司機身上,她的理由相當逆天——對面司機為什么不讓我?!
大家應該都看了現場視頻,此女下車后怒氣沖沖的奔向對面車,她打開前車車門,一邊罵罵咧咧,一邊瘋狂對車內司機進行毆打,即便有多名路人進行勸阻,她仍沒停手。罵得很難聽,打得很嚴重,前車司機是一個年輕小伙兒,自始至終沒有還手。直到她一頓耳光將小伙兒打得鮮血直流。
接下來的一幕就更有意思了,小伙兒終于下車報警,并試圖攔在此女車前阻止其逃跑,沒想到,一個貌似維持秩序的男子竟然將小伙兒推開,明目張膽地將女司機放走。
眾目睽睽之下,女司機罵完,打完,開車揚長而去。
如此無法無天的囂張女司機光天化日打人后竟能輕松脫身?
這事兒太讓人氣憤!
而隨后青島警方的通報不但沒有平息輿論的憤怒,反而更加劇了事態的進一步惡化。打人女子王某被行政拘留10日,罰款1000元。
這個處罰顯然太輕了。
也有人說,被打男子傷情鑒定是輕微傷,不足以構成刑事犯罪,只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處罰。我是不贊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此女的的行為無論怎么看,都特別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至于青島警方為什么以行代偵查,而只采取了最輕的行政處罰了結此案,這背后的問題我們就不好過多猜測了。
只能說,在當下的社會環境中,違法犯罪成本已經低到不夠吃一頓青島大蝦的地步了?!
其實,我們仔細看那段視頻,在最后有一句話我是感觸很深,那個拍視頻的小伙子一直在跟被打司機說,哥們兒,千萬別還手,還手就不占理了,咱忍一忍。首先,我們要感謝這位仗義出手的兄弟,沒有你的完整視頻,恐怕這件事還不好處理;其次,我們也要看到這位兄弟的冷靜和無奈,在那種情況下,能完整記錄路虎女打人的過程已經很難得,還要不斷提醒受害方不要還手。
被人打了十幾個耳光不還手,對不起,我是做不到的。但現實的環境不止一次的告誡我們,還手就真的沒“理”了。
無論你如何被侵害,無論你多么站理,只要你還手,反擊,對不起,公安會認定互毆,所謂的“第二十條”,作為普通老百姓,在現實中你們敢用嗎?
今天有媒體采訪了被打的司機小林,他是一個退伍兵,看得出來他至今仍然很氣憤、很委屈,因為路虎女及其家人至今沒有跟他道歉,更沒有任何賠償,而他也表示決不和解,一定要討一個說法。
我想,他的維權成本要遠遠高于路虎女的違法成本。
這就是路虎女囂張的底氣!——我打你你得受著,你還手你要受懲罰。
挺惡心的。可我們偏偏就生活在這樣一個國度里。
總有一種觀點認為,正當防衛要有一個必要的限度,一旦超出就要負刑事責任,但這種必要限度又無法通過很精確的度量衡去考量,于是就造成了不法者的侵害行為越發肆無忌憚,而阻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卻如履薄冰。
法律,作為社會生活中最基本的約束、懲治性規范體系,它究竟保護的是誰的利益?法不應為不法讓步,這不是一句口號,也不能只停留在電影中。當現實中的守法者總是要付出比違法者更大的代價才能獲得所謂的正義,這本身就是非正義的。
山東,禮儀之邦,我想對青島公安問一句,你們的禮儀廉恥究竟用在了何處?都講尋釁滋事罪是兜底罪,在青島路虎女這件事上,青島公安究竟兜了誰的底?!
也是在今天,有青島網友在當地市北區某路邊,找到了那輛肇事的魯BQP800的白色路虎車。我有點小疑問,這女司機逆行插隊,且肇事逃逸,青島交警沒有處罰嗎?按照正常流程不是應該先扣車嗎?
其實,我都懷疑路虎女現在是不是在拘留所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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