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刑事辯護律師團隊
昨天拿到一宗生產銷售假酒案件的判決書,檢察院沒有緩刑建議,法院做出了緩刑判決。高質量的案件,離不開高質量的法官、檢察官,所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早年有人問,二審法院不開庭能不能改判?
我說當然可以,對于那些明顯有錯的案件,二審法院開不開庭不重要,改判才重要。
我辦理的錢某非法拘禁案件,提出沒有證據表明錢某有毆打情節,原審法院僅憑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也是被告人)陳述,缺乏其他證據不足以認定實際發生了毆打行為。法院直接不開庭從2年2個月改為1年2個月。
上次也有人問我,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緩刑,是不是法院不判處緩刑。
我說你看到我有不少無罪辯護爭取輕罪判決的案件,這些案件如果是法官主動判緩刑與律師妥協的,都沒有檢察院的緩刑建議。
一些人過于依賴檢察院的緩刑建議,其實敲法槌的是法官,不是律師也不是檢察官。這次吳某涉嫌用普通洋酒勾兌品牌洋酒,被控假冒注冊商標罪,因為涉案金額數百萬,屬于情節嚴重,法定行為3到10年。
同案犯有些人是用假酒冒充真酒,那就被控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罪。“假酒勾兌真酒”與“普通酒勾兌名酒”,觸犯了不同的法律規定。吳某既然是“真酒”,但侵害了品牌酒的商標品牌,當然不構成生產銷售不合格產罪,而是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不過,法定刑竟然3到10年,立法起草人確實沒有區分損害人體健康與沒有損害人體健康的危險程度。
如果是有法理思維的立法起草人而不是不食人間煙火的專家學者,那么不危及人體健康的罪刑法定刑最高不能超過3年,危及人體健康但不會造成重傷或死亡的法定刑不超過10年,危及人體健康且可能造成重傷或死亡的法定刑則應該上升為死刑。
這個案件當事人有退贓有做認罪認罰,檢察院建議量刑3年。
當事人很緊張,聽說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緩刑的,基本不會適用緩刑,要求我們爭取本案緩刑,他再也不想進去看守所了。
庭審中我們在尊重被告人認罪認罰意見的前提下,提出本案有從輕或減輕的情節,而且不屬于不能適用緩刑的情形,上訴人有正常工作便于執行緩刑便于回歸社會。
我跟檢察官、法官都是第一次打交道,庭審他們對律師也很尊重。
開完庭,法官要求我們提供社區的意見,我一看就知道緩刑“有戲”了。對于那些不危及人體健康的罪刑,只要不屬于不能適用緩刑的情形,我認為法院都應該適用緩刑,要給這種惡性不大的犯罪行為人一條出路。
刑法不僅是打擊犯罪,更是改造犯罪,這才能讓更多的人改過自新。法律人要有悲天憫地的情懷,這才能不斷化解矛盾,讓我們的生活更美好。
張和玉,貴州存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貴州省律師協會涉訪涉訴委員會委員,貴陽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主做刑事案件,辦理大量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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