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即將期滿,公司以員工經常不遵守規章制度、工作表現不好等原因,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是否構成違法解除?
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是用人單位以員工違反規章制度決定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屬于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決定不續簽,可以不需要理由,以不勝任、表現不好、違反制度、不適合公司等理由決定不續簽,結果是一樣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此外,若員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已經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支付2N賠償金。
【案例解析】
王某2011年3月入職青島某醫藥公司,在公司工作至2021年,期間雙方連續簽訂多份勞動合同。
2021年3月,王某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即將期滿,王某書面向公司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醫藥公司因為王某工作期間經常遲到、未打卡、請事假、拒不執行公司調整工作、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等,鑒于王某在公司的實際表現,公司向王某發出通知,告知其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
王某向公司回復自己已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希望雙方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醫藥公司無視王某的要求,于2021年4月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
王某提起勞動仲裁,請求裁決醫藥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以及未休年假工資、防暑降溫費等。
仲裁委審理后裁決:醫藥公司支付王某違法解除賠償金。醫藥公司不服裁決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醫藥公司與王某簽訂兩份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王某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王某以微信和書面形式多次向公司申請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仍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醫藥公司在王某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單方與其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法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應依照《勞動合同法》之規定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最終法院判決:醫藥公司向王某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1603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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