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石阡法院成功調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在法官的努力下,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并當場兌現全部欠款,有效化解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原告曠某是宗申摩托車銷售代理商,被告夫婦楊某(女)、劉某經營石阡縣某三輪車行,被告劉某主動聯系原告曠某提供宗申三輪車給被告楊某、劉某銷售,原告曠某為其開具發票,按銷售量向原告回款。2024年3月,被告楊某、劉某以要銷售其他車輛由,要求退還未銷售的車輛,原告曠某同意后,經雙方結算,原告曠某將被告楊某、劉某店里剩余的10臺三輪車拉回9臺,留一臺三輪車由被告楊某、劉某繼續售賣,被告楊某、劉某另欠原告曠某車款72710 元,之后被告劉某用微信轉款給原告曠某5000元,剩余欠款一直未支付,原告曠某多次催要無果后,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曠某遂起訴至石阡法院。
石阡法院收到該案后,承辦法官田景昌仔細研究案卷,及時與原、被告取得聯系并全面了解案情,當事人對欠款事實并無異議。開庭前考慮到案情簡單、雙方爭議不大,且雙方既是多年合作伙伴,抬頭不見低頭見,以調解方式化解雙方矛盾是該案的最佳解決途徑。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分別與原被告進行深入溝通,耐心傾聽他們的訴求和想法,并對他們進行釋法明理,為雙方分析利弊,引導雙方換位思考、互諒互讓。最終,在承辦法官的耐心溝通和協調下,雙方表示能夠互相理解,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當庭兌現了所有欠款。至此,該起買賣合同糾紛得以圓滿解決,雙方當事人對調解結果表示非常滿意。
此次案件的成功調解,不僅幫助當事人避免了長期訴訟的負擔,還促進了雙方關系的和諧,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下一步,石阡法院將繼續踐行“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不斷提升司法服務水平,為企業提供更加優質、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為石阡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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