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不要惹老人!北京,85歲大媽因房子采光問題,與一家公司發生爭執,大媽破壞對方2塊磚后,經警察調解賠償4100元,2個月后大媽去世,家人表示大媽是爭吵后突發腦溢血死亡,向公司索賠44萬元,公司卻說死亡證明書上載明死因為細菌性肺炎,案子歷經兩審后這么判!
(案例來源:北京市第三中院,人物為化名)
梁大媽有兩個子女即劉兵、劉平,生前住在北京市某區304號,匯園公司住所地則為該區417號樓,1年前,匯園公司在417號樓增加廣告牌并加高墻體。
期間,公司與附近2戶居民達成補償協議,因公司加高墻體和加裝廣告牌遮擋視線,向2戶居民支付10萬元補償款。
梁大媽得知后,認為匯園公司的行為,也會影響自己的居住采光,于是和匯園公司的裝修隊進行交涉,“不給足補償,你們就別想施工”!
交涉過程中雙方發生爭吵,梁大媽直接破壞匯園公司的2塊磚,裝修隊報警后,經過派出所調解,梁大媽一方向裝修隊賠償5000元,后又退回900元。
一段時間后,匯園公司又加高417號樓墻體,后來梁大媽突發腦淤血住院,住院5天后死亡,死亡醫學證明書載明,死亡原因為細菌性肺炎。
梁大媽去世后,劉兵、劉平將匯園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司賠禮道歉,賠償醫療費4508元、喪葬費8015元、誤工費2450元、死亡賠償金375010元、律師費5萬元。
訴訟中,劉兵、劉平提交照片,擬證明417號樓上有廣告牌架子,匯園公司加裝廣告牌加高墻體影響梁大媽居住采光,匯園公司存在過錯。
提交梁大媽病例,擬證明雙方反復沖突,耗費梁大媽很大精力,導致其因腦出血送醫,5天后去世;提交錄音,擬證明梁大媽去世后,劉平和匯園公司就樓體加高一事進行協商。
匯園公司均不認可,表示照片不屬實,在裝修過程中需要搭腳手架,所以看起來高出很多,但具體高度應看最終裝修結果,實際上417號樓裝修后比原來還矮很多。
且正是因為梁大媽阻撓裝修隊施工,導致拖延工期,裝修隊為盡快交工,才與其他居民簽訂補償協議,此事與本案無關,也與梁大媽死亡無關。
那么,此事從法律該如何認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匯園公司的行為與梁大媽去世有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的判斷,應是行為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在通常情形下是否存在可能性。
1.首先,匯園公司的裝修行為即使真的影響梁大媽住宅居住采光、遮擋視線,受影響個人可依法維權,通常情況下不會導致個人死亡,不能排除個人死亡與其自身心態有關。
且梁大媽的死亡醫學證明書載明,其死亡原因為細菌性肺炎,與劉兵、劉平主張的梁大媽沖突后腦出血住院,經搶救無效死亡不符。
況且,根據劉兵、劉平舉證的補償協議,能夠看出梁大媽的鄰居并不存在因匯園公司裝修行為而去世的情況,故無法看出梁大媽的去世與匯園公司的裝修行為有關。
2.其次,劉兵、劉平缺乏證據證明梁大媽與匯園公司沖突不斷,即使雙方多有交涉,也缺乏證據證明匯園公司在交涉中對梁大媽實施過某些違法行為導致其去世。
根據劉兵、劉平陳述,梁大媽與匯園公司方第一次交涉時,亦是梁大媽破壞了匯園公司的財產,匯園公司方報警,梁大媽一方向匯園公司方賠償。
況且該時間點與梁大媽2個多月后腦出血之間,有較長的時間跨度,亦無法看出梁大媽的去世與匯園公司的交涉行為有關。
故匯園公司的行為與梁大媽的去世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劉兵、劉平申請調取的證據,對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沒有影響,法院不予準許。
法院對梁大媽的去世深表遺憾與同情,但劉兵、劉平的主張不能完全具備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其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劉兵、劉平不服上訴,并提出3點理由:
第一,梁大媽的死亡原因,中醫診斷為腦出血中風,西醫診斷為腦出血、肺部感染等,其中腦出血是直接和首要原因,肺部感染是在腦出血治療過程中引起的并發癥,原審法院僅將死亡原因認定為細菌性肺炎是事實認定錯誤。
第二、梁大媽和匯園公司的施工隊發生沖突,直接原因是匯園公司無視街道、城管要求,違反已達成的停止施工約定,擅自施工才導致矛盾進一步激化。
即使梁大媽有行為不當的情形,也應當是責任比例的劃分問題,匯園公司過錯行為在先,一直不停挑釁在后,匯園公司存在明顯過錯,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
第三,匯園公司的裝修改造行為是一個較長時間的持續行為,雙方并非僅僅發生一次沖突,在梁大媽死亡當天,也是因為突然發現匯園公司違背約定、樓頂加高,一時間急火攻心才發生腦出血。
匯園公司的持續行為刺激是導致梁大媽急性腦出血的直接誘因,和梁大媽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一審法院因果關系認定錯誤。
因二審中劉兵、劉平未提交新證據,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7886元由劉兵、劉平負擔。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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