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心不足蛇吞象!山東煙臺,男子凌晨4時許,騎摩托車闖入高速公路,行駛2小時后不慎與人相撞身亡,交警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家人從保險和對方肇事者獲賠74萬元后,又以收費站未及時阻攔男子進入高速為由,訴至法院索賠25萬元,收費站:他自己偷偷闖入,我們根本來不及阻攔!
(案例來源: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王俊和李鳳是夫妻關系,兩人共育有兩個小孩,事發當天4時許,王俊開著三輪摩托車外出辦事,經過一處收費站時,王俊無視警報提示,直接從ETC通道進入高速。
此后,王俊由西向東行駛,2小時后,與王濤駕駛的三輪載貨摩托車相撞,王俊被送至蓬萊市人民醫院搶救治療,后因顱腦重度損傷,于同月24日死亡。
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隊認定,王濤存在駕駛機動車未保證安全的違法行為,王俊存在無證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違規進入高速公路行駛、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違法行為。
交警隊認為,兩人的違法行為,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所起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相當,故認定王濤、王俊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經交警隊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王俊的損失共計848691元,由交強險承擔121500元,商業險承擔278690元,余額由王濤承擔。
后王濤賠償李鳳34萬元,并出具證明稱雙方已協商解決,但事后李鳳以收費站存在過錯為由,主張損失848691元,扣除王濤已賠償的34萬元后,收費站應賠償25萬元。
李鳳表示,事發路段屬于高速公路管理處管理,本應嚴格履行應盡職責,及時阻止時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路。
但在王俊進入高速入口時,沒有值勤人員上前阻止王俊,王俊暢通無阻順利進入高速入口被放行,期間管理處既未報警,也無人員阻攔,致王俊發生交通事故。
故李鳳認為,高速公路管理處的行為屬于嚴重管理失職,未履行及時阻止、及時報警、及時巡邏義務,其過錯與王俊死亡存在因果關系,應賠償25萬元。
高速公路管理處辯稱:
第一,根據法律規定,禁止三輪摩托車進入高速路,王俊未經許可非法闖入高速路,公路管理者不應承擔責任,且李鳳已從肇事方獲得賠償,不應主張雙重賠償。
第二,王俊駕駛涉案車輛存在違法行為,如無駕駛證駕駛車輛、燈光不合格、車輛未年審,鑒于王俊的違法行為,管理處無需擔責。
法院查明,管理處在進入高速路的路段道邊設有警示標志,上有拖拉機及二輪摩托車禁止進入的標志,李鳳對該標志予以認可,但稱無三輪摩托車禁止進入的標志。
涉事高速入口處,共有5個進入車道,4個為人工發卡車道,1個為ETC車道,車輛從有收費人員的車道強行闖入時,收費人員會勸阻。
ETC車道為無人收費車道,機動車具有路通卡和相關設備時,車輛經過該車道時,欄桿自行抬起,車輛進入通行,且ETC車道左側安裝有報警器和LED顯示板。
如果車輛從ETC車道強行進入,顯示板上警燈會閃爍,發出明顯報警聲,顯示請走人工通道。
監控錄像顯示,王俊駕駛三輪摩托車于4:52:37到達并停在ETC車道,當時警燈閃爍,王俊在此停留20多秒后,從ETC車道欄桿旁邊的空檔進入高速公路,警燈仍然閃爍。
當時人工收費車道的一個工作人員出現,還未走至王俊跟前,王俊已進入高速公路,此后一直在高速上行駛,直至2小時后發生車禍。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條規定,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王俊駕駛的三輪車最高設計時速為50公里,按照該規定,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王俊作為曾經接受過駕駛證培訓的人員,知道也應該知道該規定,但卻在顯示屏和警燈2次閃爍后,仍然進入導致事故發生。
民法典第1243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王俊是非法強行闖入高速公路,其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唯一原因,管理處在此過程中已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從而應免除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賠償責任。
且事故發生后,交警隊已經認定王俊和王濤均負事故同等責任,對該事故認定李鳳表示認可,且李鳳已按照該事故認定獲得相應賠償。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李鳳訴求,案件受理費5050元由李鳳負擔,李鳳不服上訴,認為管理處在發現王俊非法闖入后,沒有及時報警和攔阻。
管理處主張王俊闖入高速時,ETC通道的警燈顯示屏及警燈兩次閃爍,其工作人員發現后出來制止,在王俊進入高速公路后工作人員已及時報警,其已經采取了安全措施。
但管理處對其已報警的主張,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根據《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第29條,管理處沒有盡到采取安全措施的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20%的補充賠償責任。
綜上,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原判,由管理處賠償李鳳67738元。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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