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這原本應是每位駕駛人時刻牢記的警句
心中不可動搖的鐵律
但仍有人選擇酒后開車
將自己至于危險之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酒精會麻痹神經,使人的意識變得模糊、行為失去控制,過度飲酒不僅危及自身生命安全,還可能對他人和社會造成不可預測的危害。醉駕作為馬路上的第一大“殺手”,很多人為此付出慘痛的代價。
拒絕酒駕是每位公民應有的社會道德,也是對他人、對自己生命的珍視。作為社會的一員,我們有責任和義務向身邊人宣傳酒駕、醉駕的危害,共同營造“拒絕酒駕,安全出行”的良好社會風尚,共同守護生命之路。
供稿 | 鄭華玲
編輯 | 林文婷
閩清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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