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只能作為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立案偵查依據。合肥刑事律師趙光生(13635644772),偵查機關提取陳某平血樣時,偵查人員的主體資格存疑,且未按規定使用消毒藥品、對提取血樣未按規定密封,違反法定程序。據此對陳某平血液酒精含量的檢驗鑒定意見不具有證據效力,原公訴機關指控陳某平犯危險駕駛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0日14時許,被告人陳某平酒后駕駛鄂G×××**白色豐田小型越野車,行駛至鄂州市第一中學門前路段時,被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鄂城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攔截檢查,現場作呼氣式酒精測試,其結果為144mg/100ml。同日15時30分,由鄂州市中心醫院對陳某平進行了血樣提取,同月24日鄂州市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作出鄂州市中心醫院法醫司鑒〔2017〕毒檢字第63號法醫毒物報告書,鑒定意見為:陳某平血液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159mg/100ml。陳某平于同月25日對該鑒定申請重新鑒定,同月26日經黃岡中澤法醫司法鑒定所作出黃中澤法鑒所〔2017〕鑒字法醫毒化200號法醫毒物分析報告書,其結果血液中乙醇定量檢測為156.45mg/100ml。
一審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平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陳某平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其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平適用非監禁刑罰。據此,判決如下:被告人陳某平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
上訴理由
原審判決認定的證據存在重大瑕疵,本人不服鄂州中心醫院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結論,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沒有使用備用血樣,而使用第一次鑒定的同一份血樣,違背有關法律規定;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不構成犯罪。
二審辯護意見
原審判決采信的關鍵證據血液酒精含量鑒定,存在提取、送檢及酒精含量鑒定程序違法等情形,依法應當排除。原審判決定罪證據不足,請求宣判陳某平無罪。
(一)血樣提取程序違法。本案交警未告知醫務人員不應采用醇類藥品對皮膚消毒,我們有合理理由和證據,懷疑醫務人員就是使用了醇類藥品對皮膚進行了消毒。提取血樣未進行有效封裝,送檢血樣來源不可靠,兩管血樣鑒定結論差異巨大,基于涉案兩管血樣形成的鑒定意見依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二)血樣送檢程序違法,鑒定報告均未明確送檢人姓名,存在一名警察送檢的違法情形;重新鑒定時未明確1號血樣已被使用過;血樣未在合規溫度下保存;血樣是否送到黃岡中澤司法鑒定所不明確。
(三)鑒定程序不合法,黃岡中澤法醫司法鑒定所法醫毒物分析報告書,缺乏送檢人姓名、鑒定材料已被使用、鑒定過程和檢驗方法、必要的論證等內容,不符合《公安鑒定規則》規定的要求。
(四)呼氣酒精測試結果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五)《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鄂城大隊二中隊關于陳某平血液重新鑒定的情況說明》毫無法律依據。黃岡中澤法醫司法鑒定所檢測陳某平的69137516號血樣,與鄂州市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陳某平69137343號血樣結果相對差遠大于15%,故鄂城交警大隊認定該血樣無效,并委托對陳某平69137343號血樣再次重新鑒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認定有罪及罪重證據,否定無罪及罪輕證據的做法,直接違反刑事訴訟法關于偵查機關應當全面收集證據的規定。
二審法院認為
針對控辯雙方的主要控辯焦點,綜合評判如下:
(1)關于提取血樣程序問題。
辯護人提出本案提取血樣程序違法。《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志檢驗》GB19522-2010第5.3.1款規定:“對需要檢驗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應及時抽取血樣。抽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不應采用醇類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經查,本案《涉嫌酒后駕車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中的“消毒液名稱”、“密封方法”欄未填寫;提取血樣的視頻錄像無法辨識醫務人員是否使用了不含醇消毒液。上訴人及辯護人據此懷疑本案提取血樣違法使用了含醇消毒液、質疑偵查人員的執法資格,具有合理性,其關于取證程序違法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關于全面收集證據問題。
《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鄂城大隊二中隊關于陳某平血液重新鑒定的情況說明》反映,黃岡中澤法醫司法鑒定所對陳某平的69137516號血樣進行檢測,結論與鄂州市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對陳某平69137343號血樣鑒定結果相對差遠大于15%,該血樣無效,并委托對陳某平69137343號血樣再次重新鑒定。本案中偵查機關沒有收集、提交檢測陳某平69137516號血樣的結果,與刑事訴訟法有關必須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各種證據的規定要求相悖。辯護人提出偵查人員收集證據不全面,懷疑未提供能夠證明陳某平無罪或罪輕的證據,其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3)關于重新鑒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必須使用備用血樣。
對此,有關法律和行業標準并無明確規定。上訴人陳某平關于重新鑒定沒有使用備用血樣違法的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2017)鄂0704刑初287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平無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