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將房屋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
在甲公司安排看房后,
又通過乙公司就相同房產達成交易,
這樣的行為屬于“跳單”嗎?
業主是否需要賠償違約金?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徐強通過微信委托乙公司將自己名下的一處房產出售。同年5月份乙公司的員工帶客戶羅家銘到徐強出售的房屋看房,但當時雙方沒有成交。
2022年10月,徐強另委托甲公司將上述房產出售,雙方簽訂了《委托賣房(地)承諾書》,協議約定由甲公司代理徐強與客戶進行洽談、簽約,傭金為成交金額的2%,協議同時約定徐強不得與客戶私自成交。若徐強與客戶私下成交,則甲公司有權要求徐強賠償兩倍的代理傭金。11月,甲公司員工陪同客戶羅家銘前往徐強出售的房屋看房,羅家銘向甲公司員工反饋,該房屋沒有地方停車和給電動車充電,所以暫不予考慮。
2022年11月20日,羅家銘再次咨詢乙公司徐強出售房屋情況,并就價款問題進行了磋商,達成統一意見,隨后徐強與羅家銘、乙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由羅家銘購買徐強名下的房產房屋,乙公司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甲公司認為,徐強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的合同約定,遂訴至法院,要求徐強賠償兩倍的代理傭金。(以上人名均為化名)
法院判決
岑溪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及雙方的陳述,足以證明甲公司與徐強之間的中介合同關系成立,雙方簽訂的《委托賣房(地)承諾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甲公司按照徐強的需求安排客戶到其出售房產看房,由于沒有達成統一意見,客戶作出不考慮購買的表示,甲公司最終未能促成徐強與客戶羅家銘交易合同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條規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鑒于甲公司已履行了向徐強介紹客戶,帶客戶去看房等服務,從事了中介活動,付出了勞動和支付了必要費用,因此結合本案實際,法院酌定由徐強支付甲公司必要費用 1000 元。
對于甲公司提出按照協議約定要求徐強支付雙倍中介服務費,因甲公司最終未能促成合同成立,雙方也沒有簽訂獨家協議,約定由甲公司獨家出售,而徐強并不是在通過甲公司服務后,合同已基本達成時,發現其他中介公司的報酬更低,繼而通過其他中介公司與合同相對方訂立合同,故徐強的行為不屬于“跳單”違約。
法官說法
“跳單”又稱“跳中介”,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務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務,私下與相對人訂立合同的行為,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與相對人訂立合同的現象。“跳單”違約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務;(2)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機會或媒介服務;(3)委托人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
本案中,徐強是否存在“跳單”行為,關鍵是要看其是否利用了該中介公司獨家提供的客戶信息、機會等條件。從證據和雙方陳述可以看出,案涉房源并非由任何一家中介公司獨家代理,被告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被告在另一家中介公司下促成了房屋買賣,并支付了中介費,也提供了支付相應中介費的憑證,不存在“跳單”行為,選擇其他中介公司成交的行為合理合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條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第九百六十五條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文字:吳雨凡∣鄧娟梅
編輯:劉泳敏
校對:陸敏瑞
審核:梁東波∣覃顯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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