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無罪辯護是有風險的。
刑事案件的辯護方案一旦選錯,牽一發而動全身。
無罪辯護意味著不會認罪認罰,合議庭認為沒有悔罪表現,既然無罪,更談不上尋找立功的機會,不主動退贓。
非法采礦最高判7年。
根據證據確實有罪,而你選擇無罪辯護。
比如,案情起刑點在4-5年,無罪辯護喪失了以上從寬處罰的機會,估計就判4-5年之間。而采取認罪量刑辯護,估計判3年左右甚至以下。
兩種方案量刑差距在1年半以上。
當然,無罪辯護的誘惑是搏一搏單車變摩托,直接無罪釋放,幻想一夜暴富。
被逮捕的案件有沒有無罪辯護的空間呢,不是沒有,但是只要相信檢察官的素養不低,我覺得大概率都是有證據證實涉嫌犯罪的。
審查起訴可以閱卷,等閱卷后再談是否無罪辯護其實完全來得及。
我曾經辦過一起非法采礦的案件,公安機關認定非法采礦噸數高達8萬多余噸,礦產品總價值4000余萬,依法應判3-7年。
會見時,嫌疑人認為自己無罪,原因是承包了他人礦山開采,不知道是越界開采。
我認為嫌疑人的說法不可信。因我在會見過程中了解到,嫌疑人曾經因為越界開采被國土資源部門行政處罰過,開始越界說不知道情有可原,但被行政處罰后已經明知系越界開采仍開采就說不過去了,無罪辯護不現實,被逮捕的可能極大,后續印證了我的猜想,被逮捕了。
移送審查起訴后,經閱卷,還是覺得無罪辯護行不通,非法開采沒有爭議,需要轉換思路,認清現實,現在主要的爭議集中在非法采礦的噸數是否查清,證據是否充分。
我和嫌疑人經過充分溝通說服了他,兩人達成了一致意見,即認罪認罰,采取量刑辯護。
我和辦案人在檢察院大廳友好交換了意見,他認同。辦案人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公安回復無法繼續補充偵查,只能以現有證據審查起訴。
辦案人全部采納了我的觀點。以證據能夠認定的礦產品噸數及礦產品價值公訴,嫌疑人簽署了認罪認罰,同時退贓。
公訴的噸數和公安移送審查起訴的噸數相差過大,敏感保密。
案子最后判了2年。
補充說明:嫌疑人沒有自首、立功等任何有利情節。
之所以減檔到3年以下,完全是因為礦數量及價值只能在3年以下判處,加上認罪認罰及退贓,判2年。
所以,無罪辯護和量刑辯護得到的結果區別很大,選擇需慎重,一旦選定就不要輕易反悔。
張和玉,貴州存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貴州省律師協會涉訪涉訴委員會委員,貴陽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主做刑事案件,辦理大量成功案例。歡迎案件交流合作,1559918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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