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稿(點擊標題,閱讀原文),引起企業市場營銷和品牌公關人士廣泛關注。
不少人私信詢問:以后 做SEO、打熱搜或者發布有不實成分 的正面稿, 企業市場公關會被抓起來判刑 嗎?
在此,“轉型Media人”作出法律解讀——
從公安機關組織的宣傳稿就可以看出,警方并不懂什么SEO不SEO,警方關注的,是所謂的SEO, 需要先發布大量正面“帖子”,而這些“帖子”如果內容不實,則涉嫌違法犯罪。
而打正面熱搜也好,組織集中發布正面宣傳稿也好,內在的法律邏輯也都是一樣的。犯事兒的關鍵詞,都是“不實內容”。
對此,此次參與大規模打擊的警方人員有解釋:“ 網絡水軍”犯罪團伙組織網絡寫手,在沒有實際購買、體驗、使用等行為的情況下,憑空捏造、撰寫發布虛假文案,其內容均非網絡用戶的真實體驗,意圖掩蓋指定產品負面信息,虛增指定產品影響力、曝光度、好評度,進而錯誤引導廣大消費者,屬于傳播網絡不實信息的行為,侵犯了社會公眾的知情權、選擇權,擾亂了正常市場秩序,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法律依據是 《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且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5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如果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5倍以上,即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7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根據刑法規定,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一種財產刑。對個人而言,是指司法機關視罪行嚴重程度,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一部分強制無償收歸國家所有,或全部強制無償收歸國家所有。
那些當供應商的老板們,苦逼一般給那么多公司沒日沒夜加班做SEO、打熱搜、發稿發稿發稿,最后財產都歸國家了。相信每個行里人都能體會到其中的莫名荒誕感。
還有一點值得小微公關公司注意:如果公司是一人公司,個人占有100%股份,集投資者、決策者、執行者等角色于一身,個人行為與公司行為混同,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一般會將公司犯罪收益全部歸屬于個人,以自然人犯罪論處。這樣的老板,按照上面的法律規定,將面臨比一般公司老板更嚴苛的刑罰。
然后說到最前面的問題:以后做SEO、打熱搜或者發布有不實成分的正面稿,企業市場公關會被抓起來判刑嗎?
如果從《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來看,是肯定不夠的,因為要求“以營利為目的”。企業市場公關人員做這些事顯然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僅僅是打工人完成KPI。
但是,《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同時規定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企業市場公關人員,會被認定為共同犯罪嗎?我只能說,雖然有上述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還沒出現過。
其實,風險無處不在。大家都知道,所有的正規新聞媒體都是“公家單位”。根據刑法規定,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3人以上行賄,總額達到10萬,即構成單位行賄罪,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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