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奶奶“不能扶”人盡皆知,但你知道錢不能亂撿嗎?貴州一農民路上意外撿到5350元,一分沒花全部還給了失主,還錢當天失主那個千恩萬謝吶,高高興興走了。可第二天又找上來,這次徹底換了嘴臉,惡狠狠地要農民還14650元!
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好人難當啊!”
貴州畢節,農民黃某正在騎電動車前往自家農地干活的路上,經過一路口,突然發現前面地上好像有錢。他趕緊停車,下車查看:我的媽,真的是錢,還不少呢!
黃某第一反應是,肯定是別人不要的假幣,才會扔到地上被風吹散了。
可是他撿起一張仔細摸了摸,發現不對:這凹凸感非常明顯,像是真的啊……
他趕緊對著太陽透光仔細觀察,發現水印清晰,細節很像是真錢。
他反復看了又看,確認是真錢之后,他趕緊將車停到路邊,把散落一地的錢一張一張撿起,細致地疊在一起。
由于錢的數量多,當時也沒來得及數,撿完就趕緊離開了。
等到他來到田里,把錢掏出來細細一數,才發現居然足足有107張50元紙幣!
黃某在心里默默一算,5350元!
這對他可算是一筆巨款啊,從一開始的竊喜,到干完活后越想越惴惴不安:
丟錢的人得多著急,肯定會找上門來的,這錢不能動!
“馬大哈”失主
這錢正是老陳丟的,當天老陳去銀行取了4萬塊錢。
由于銀行百元大鈔余額不足,給他取了足足8沓50塊錢,每沓有100張。
取完錢呢,老陳是坐同村村民的車回家的,當天車上還有3個村民。
就在老陳下車的時候,8沓掉出來一半,結果幾人都沒注意到。
老陳回家發現錢少了,趕緊給車主打電話,車主一口咬定錢不在車上。老陳沒法子,只好報警,民警調取監控發現,錢確實是老黃下車后掉的。
隨后就被路過的黃某給撿走了。
經過大量排查,民警終于帶陳某找到黃某,黃某也將用塑料袋裝好的107張紙幣原封不動,當著民警的面歸還陳某。
當時陳某還一個勁地道謝。
黃某心里一塊大石頭終于落下,本以為這件事就這樣結束了。
哪知道第二天陳某就找上門來,怒稱黃某昧了他的錢,他一共丟了2萬元,要求黃某把剩余的14650元還給他!
黃某真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他上哪去拿出1萬多元!
一個簡單的糾紛鬧上法庭
一個說他拿了,一個說沒拿,倆人就這樣吵上法庭!
陳某為了向法庭證明自己丟失的確實是兩萬元,提供了以下證據:
1.取款記錄,證明取了4萬元,面額均為50元,共8沓。
2.視頻監控,證明其中4沓錢掉在路上,黃某第一個經過,并將錢撿走
3.陳某同行村民證明,陳某確實丟失2萬元。
黃某對此的自我辯護是:
1.他在路上看到錢,下車撿后就走了,還沒來得及數,后數了共5350元。
2.陳某丟了2萬,不排除被他人撿到,或被風刮走,畢竟事發路段是一條公路。
3.同行村民和老黃存在利害關系,且三人證言均一致,可信度不高,且他們也沒親眼看見老黃丟了多少。且陳某當日沒有提出數額不對,不合常理。
一審的法庭審判是:
1.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遺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拾得人因保管遺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向權利人請求償還。”
換成人話就是黃某有權向陳某要錢(拾得數額的部分)。
2.民法典第109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給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遺失物,并送交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
也就是說撿錢是必須要還的,而且應該“及時通知”,黃某當時沒有報警這個確實是過失。
3.民事訴訟法第67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換成人話就是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說黃某必須證明他丟失的是2萬元,陳某也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他只撿到了5350元。黃某能舉證,而陳某拿不出證據,就要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于是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現有多名證人證明失主確實丟了2萬元,且看到被黃某撿走。而黃某否認撿到了2萬元錢,但是并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支持。故而法院認為黃某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判決黃某限期將剩余的14650元退還給失主。
由于事發地在馬路,確實存在黃某說的情況。最終,一審法院酌情判黃某返還10000元。
這個判決結果完全顛覆了黃某的認知,他感覺自己就是含冤的竇娥,跳進黃河也說不清了。
拾金不昧,竟然還會被當做"貪污"的過錯方?一時間,他對法律的公正性產生了動搖,但他上哪拿出1萬塊錢去,無奈他只能提出上訴。
到了二審,黃某拿出自己的撿錢的筆錄,向法官詳細陳述全部事實經過,并且一再強調自己是誠實守信的好公民,有親朋好友能夠證明自己的品行和操守!
最關鍵的是,他把自己從家里到地里途經的所有路線,以及撿錢和找失主的完整過程描述清楚。
而法院通過職權調取了派出所的詢問筆錄,發現失主邀請的3名證人在庭審中的陳述與在派出所完全一模一樣,甚至連標點符號都沒有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8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法院認為本案證人在派出所筆錄在事發后第9天,3名證人記憶不可能完全相同,在車上看到黃某撿錢的角度也不相同,此外3個證人在原審庭審中表示并不清楚黃某撿到多少錢。
法院認為證人的陳述不符合客觀實際,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失主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丟失的人民幣為2萬元,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丟失的錢全部被黃某撿到,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黃某撿到人民幣的具體數額。
故此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判決結果錯誤,最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陳某的全部訴請。
法官宣判的那一刻,黃某終于如釋重負,他又可以挺直腰桿做人了!
雖然糾葛曠日持久,但他終于捍衛了自己的清白。
事后有網友認為,錢有可能就是被風吹走并被其他人撿走了。其實陳某心知肚明,只是找不回那些丟失的錢,只能去訛黃某。(只是猜測,但可能性不小)
不得不說,他表面上在捍衛自己的權益,實際上卻不擇手段把自己的錯誤嫁禍到他人身上,要他人替他承擔損失。 這份貪心,令他損失了財物,還連累黃某這個老實人。
拾金不昧雖然是法律規定,但歷來也是中華美德的一部分。而且法律也規定,失主有義務向拾得者支付報酬,然而現實中很多人理所當然連聲感謝都沒有也就算了,還有人甚至打起“拾金不昧者”的主意,試圖倒打一耙,訛人坑錢!
部分網友對此事的看法
如果法律只顧程序正義,不顧人心與人情,那就會成為道德敗壞的幫手。百姓樸素地認為我們的法庭應當維護正義、懲惡揚善,為人性中真善美帶來光亮和希望。
我們需要更多二審法官這樣工作細致,對事實真相執著且負責任的法律工作者,來維護事件的公平與正義,誠實與守信,來維持法律與道德天平的微妙平衡!
(信息來源:網易新聞——《農民撿5350元人民幣后報警,失主稱丟失2萬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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