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經濟犯罪辯護律師:從自首認定聊辯護
最近的兩個案件都同時遇到自首認定的問題,發(fā)現很多人天然地認為只要行為人到案后沒有在第一次筆錄時及時供述,就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那么如此認定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關于自首的規(guī)定在刑法以及司法解釋和意見中都已明確,具體的情形可以翻看相關規(guī)定。我們概述一下相關規(guī)定及其背后原理。
自首包括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個要素,類型上可以分為自首和準自首。自動投案表明的是行為人的自動性和自愿性,這種意志應當出于行為人本意,并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有關單位或者相關負責人員的控制之下。
一、自動投案
在立法本意的指導下,自動投案分為典型自動投案和視為自動投案兩類。典型的自動投案就是完全符合自動投案要求的主動性和自愿性原則。視為自動投案則是根據司法實踐總結的具體情形,包括經親友規(guī)勸、陪同,以及在投案途中被抓捕等等,也當然是體現該原則(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簡稱《司法意見》)的規(guī)定)。
根據《司法解釋》和《司法意見》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假設一下,如果行為人被親友扭送、捆綁等手段(注意,此處重點關注行為人的是自愿和主動性問題)送達司法機關的,是否屬于自動投案呢?或者在行為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由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去抓捕的,是否符合自動到案的情節(jié)呢?
這是一個開放性的問題,因為其中又可能有很多的行為細節(jié),比如親友帶領偵查人員抓捕,行為人有無抗拒行為等等。又比如經過規(guī)勸投案認定為自動投案的原因是什么等。
法律問題就是如此,需要結合具體事實展開論證,結合具體情形并根據立法本意及其背后原理進行論證分析,進而得出結論,而不是一味地機械司法或者執(zhí)法。
就自動投案而言,我們只要記住兩個點。第一時間節(jié)點,是在犯罪事實或者行為人未被發(fā)覺之前,或者已經被發(fā)覺但未被訊問和采取強制措施前,使自己置于相關機關和人員的控制之下。第二是必須發(fā)自本人意志,包括先被動后轉化為本人意志的情形,比如經過規(guī)勸后自動投案行為。
二、如實供述
如實供述講的是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其要求在自動投案后能夠如實交代。記住,主要犯罪事實不等于全部犯罪事實,也不應當否定合理辯解。
如實供述能夠提高司法效率,所以主要犯罪事實更多的是針對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根據規(guī)定,如實供述還應當包括姓名、年齡、職業(yè)、住址、前科等情況。
司法實踐中,如實供述不能與認罪認罰等同。有些案件的承辦人以行為人不認罪認罰而否認其如實供述是不當的。還有一些案件,將行為人的合理辯解認定為不屬于如實供述,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辯護時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判斷。
《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此處規(guī)定的是主要犯罪事實而非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性質進行判斷后予以認可。行為性質的認定和理解因人而異,即便是司法人員在對某些行為認定時也會存在不同意見,要求行為人就行為性質進行分析判斷并承認構成犯罪才屬于如實供述,是違背法律規(guī)定的,也是強人所難的。
三、有時候需要對法律規(guī)定解釋解釋
法律規(guī)定明確,而且在司法過程中也會不斷總結經驗以進一步完善法律規(guī)。但是在一些具體案件中仍然有很多需要解釋的可能情形。
我們理解,法律是對現實社會關系的高度抽象的概括。基于現實的總結和規(guī)定,必然存在一定的滯后性。高度概括必然不能一一對應某一具體事件和行為,抽象概括就不能簡單地適用于某一事件和行為。
基于此就有法律解釋的基礎和必要,法學理論上的解釋很多種,體系解釋、目的解釋等。在司法過程中,法律適用自然也需要解釋,于是就出現了司法解釋、司法意見以及關于某某問題規(guī)定等。
法律雖然如此明確,但不能窮盡全部的情形,很多規(guī)定在適用時仍然有很多的不同理解和認識。比如前文所述的自首,根據規(guī)定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就屬于自首。什么是主動投案,什么是如實供述呢?
對于這些疑問,雖然法律以及司法意見和規(guī)定都做了明確,仍然不能解決個案中的全部問題。為此就辦案人員需要結合個案事實進行司法,很多時候就需要解釋。
對于很多看似已經很明確的規(guī)定,因為思維慣性或者訴訟地位不同也會有不同的認識和理解。辯護時應當摒棄那種思維慣性,踩準規(guī)定的核心要點,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做好辯護。
比如,以我們前文所述的如實供述為例,從時間上審查,在辦案機關未掌握主要犯罪事實之前如實交代的,屬于如實供述,但在很多人的思維習慣里認為“第一次筆錄時就要如實供述,否則不能認定”。這些觀念需要辯護律師與辦案人充分溝通,以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前文分析的這個小問題,意在提醒我們在辯護時多思考、多思辨,以能實現正確適用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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