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養父”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后
沒有辦理收養手續的“養女”
是否有權獲得死亡賠償金?
且看今日份案例
案件簡介
2023年11月的一天凌晨,聶某駕駛的一輛小轎車和張某駕駛的三輪車在街道路口相撞,造成張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聶某所駕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3 000 000元的商業三者險,此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張小麗是張某的養女,事故發生后,聶某向張小麗支付了50 000元的喪葬費。后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無果,張小麗將聶某和其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保險公司辯稱,張小麗未提交收養關系證明,無權主張侵權賠償。
爭議焦點
張小麗與張某之間的收養關系是否成立?其是否有權獲得張某的死亡賠償金?
法院審理
臨澧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小麗為張某弟弟張1所生育,1992年2月起經親友及群眾公認被過繼給張某,從此與張某以養女與養父關系共同生活,由張某撫養至其成年,雙方建立事實收養關系。張1與張某雖未辦理收養手續,但該收養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1年頒布)施行即1992年4月1日之前,當時對收養的形式要件并無法律規定,且張某、張1、張小麗分別符合收養人、送養人、被收養人條件,故可以確認張某與張小麗收養關系成立,即張小麗為張某的養女,是張某的近親屬,有權對侵權人提起訴訟并獲得賠償金。
張某在不具有上路權和先行權的情況下,無證駕駛機動車進出道路,且未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其違反路權的行為屬于過錯相對嚴重的行為,系造成該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張某應負事故主要責任,聶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綜合事故發生的原因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責任,本院確定聶某在本案中承擔責任的比例為30%,張某承擔責任的比例為70%。
綜上所述,臨澧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張小麗各項損失401 673.6元;并支付聶某墊付的喪葬費5000元。
小編感言
在該案中,收養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前,雙方的行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實質性收養條件,雖未辦理依法收養手續,但已經形成了事實收養關系,則可以認定雙方收養關系成立,受法律保護。按照法律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張小麗為張某的養女,系法律意義上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近親屬主體,有權對侵權人提起訴訟獲得身故賠償金。本案的判決符合收養相關法律的立法本意,保護了被收養方的合法權益,符合社會普遍認同的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第二款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三款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文:陳潔玉、胡佳
編輯:胡佳
審核:董明坤
簽發:劉方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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