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賺取快錢,
一名男子做起了“客運”的生意,
運送偷渡人員,
本以為只是簡單的“拉幾個客”,
殊不知已構成了犯罪!
近日,岑溪法院審結一起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案件,并依法對被告人李某進行了公開宣判。
案情回顧
2024年4月,被告人李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微信昵稱叫“前進”的男子的安排下,租賃了一輛面包車,由“前進”安排的車輛帶路,將7名無合法出入境證件的外籍人員從防城港某村運送到南寧市某鎮,其中二名外籍女子在中途下車。到南寧后,李某又駕駛小型轎車將剩余無合法出入境證件的外籍人員從南寧送往廣東省廣州市,當車輛經過岑溪市某地時被民警查獲。
裁判結果
根據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李某的違法所得并沒收作案工具。
法官說法
對于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我國法律規定嚴格,打擊力度大,組織、運輸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會觸犯刑律,構成犯罪。法官提醒大家,切勿為了“碎銀幾兩”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而觸碰刑法“紅線”,吞下犯罪苦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款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文字:吳雨凡∣董浩龍
編輯:劉泳敏
校對:歐陽豪
審核:梁東波∣覃顯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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