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12 月 3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于《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堅持服務本地原則,在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區域范圍內經營業務,原則上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業務。此外,《條例(草案)》在第二十七條還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條例(草案)》關于限制地方金融組織跨區域經營的規定在商業保理乃至供應鏈金融行業引起了廣泛討論,并在2022年3月全國兩會期間成為金融領域的熱點話題。盡管時間已經過去兩年多,但由于《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一直沒有正式出臺,因此未來監管政策是否會限制商業保理公司跨區域經營問題也一直沒有明確,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了懸在商業保理公司頭上的“達摩克里斯之劍”。為此,本文主要從保理業務的本質特征、發展規律和國際經驗的角度,結合我國商業保理行業發展實際,對商業保理公司跨區域經營的必要性進行分析。
一、大力發展保理業的重要意義
保理是“保付代理”的簡稱,是供應鏈金融的主要代表性業務。現代保理業起源于19世紀末的美國紐約,是從當時歐美貿易代理中演變而來的。經過130多年的發展,目前保理業務已在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廣泛開展。
1.保理具有逆周期特點,是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重要工具
國際經驗及我國實踐都表明,作為基于真實貿易背景的供應鏈金融業務,保理是最適合于成長型中小企業的貿易融資工具,且整體風險較低。據歐盟保理和商業金融聯合會的白皮書(EUF白皮書)顯示,保理違約損失率遠低于信貸。因此,保理具有明顯的逆周期特點,在經濟下行期傳統信貸業務收縮時,保理成為中小企業最佳的替代融資渠道。。
隨著經濟全球化、貿易信用化和交易數字化水平的日益提升,全球保理行業在過去20年呈現出爆發式增長。據國際保理商聯合會(FCI)發布的數據,從2002到2022的20年間,全球保理業務復合增長率達到8.83%。2022年全球保理業務量達到36590億歐元,同比增長18.3%,且全球保理客戶的70%為中小企業。尤其值得重視的是,在上世紀30年代經濟大蕭條和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后,保理業都迎來了高速發展,專家預測,在后疫情時代,全球保理業將迎來第三次高速發展期。
近年來,我國高度重視包括商業保理在內的供應鏈金融業務的發展,規范發展供應鏈金融已上升為國家戰略。我國不僅將保理合同作為新的典型合同寫入《民法典》,同時還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支持保理業務的發展,旨在盤活企業巨額存量應收賬款,加速企業賬款回收,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從而改善實體經濟營商環境。
2020年9月,人民銀行就聯合工信部、司法部、銀保監會等八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發展供應鏈金融支持供應鏈產業鏈穩定循環和優化升級的意見》,2021年3月5日,“創新供應鏈金融服務模式”寫入政府工作報告;2021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八單位聯合發布《關于開展全國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示范創建工作的通知》,鼓勵金融機構積極發展流程型、智能型供應鏈金融業務,為上下游企業提供基于供應鏈的授信、保理、結算、保險等金融服務。
作為近年來蓬勃發展的新興行業,商業保理的定位是對銀行保理的有效補充,發揮金融毛細血管作用將資金安全送達到細分行業領域的中小微客戶群體。近年來,商業保理和銀行保理合作日益緊密,呈現出同步快速增長勢頭, 雙方已形成優勢互補、良性互動的保理生態圈。綜合中國銀行業協會和中國服務貿易協會商業保理專業委員會發布的數據,2022年,我國保理業務總規模為6.48萬億元,保理業務量對GDP(2022年為121萬億元)的滲透率為5.4%。其中商業保理業務量為2.24萬億元(人民幣,下同),同比增長10.9%,占我國保理市場的份額為34.6%;銀行保理業務量4.24萬億萬億元,同比增長21%,占我國保理市場份額的65.4%。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攜手不僅鞏固了我國作為全球最大保理市場的地位,也為我國普惠金融服務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2.保理對于保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在經濟全球化和全球價值鏈背景下,大力發展保理業對于暢通國內國際雙循環,鞏固我國全球第一貿易大國和制造業大國的地位尤為重要。目前產業鏈、供應鏈是跨區域甚至全球布局的,供應鏈金融(商業保理)則依托供應鏈核心企業的信用為鏈屬企業提供動產融資服務,通過產融結合實現以融促產、以融強產和整個產業鏈的帕累托最優,從而更好地保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和韌性。
由于欠發達地區金融資源少,抗風險能力差,缺乏有經驗的金融人才,尚不具備開展保理業務的配套條件,如果限制商業保理公司跨區域展業,這些地區的中小企業就會面臨傳統金融供給不足,又無法獲得保理融資必要補充的艱難處境。金融供給不足會降低產業鏈、供應鏈的安全性、穩定性和運轉效率,甚至會影響當地的經濟發展和就業,不符合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和實現共同富裕政策導向,也使地區發展不平衡問題進一步加劇。
二、獨特的業務模式和風控邏輯決定了保理具有跨區域經營的本質特征
基于不同的信用基礎和風控邏輯,保理業務形成了明顯區別于小額貸款、融資擔保和典當等業態的業務模式和風控特點。
1.保理業務具有典型的跨區域經營特點
作為從國際貿易代理中分離出來的供應鏈金融業務,保理是根植于貿易供應鏈的,與貿易有著天然的密不可分的關系,也與貿易一樣具有典型的跨區域特征。為了有效控制風險,提升客戶開發和運營效率,降低運營成本,保理商一般都依托于供應鏈上的核心企業開展業務,從而實現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同時,商業保理企業一般都聚焦于兩到三個細分行業領域,通過深入研究準確掌握行業運行情況、交易特點和業務流程,從而有效控制風險、精準服務客戶對保理的需求。
經過近40年的深入發展,經濟全球化的大格局已經形成,雖然受到疫情沖擊、逆全球化和地緣政治等因素影響,全球供應鏈、產業鏈正在進行重組和調整,但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是不可逆轉的。目前,我國主流商業保理企業基本都是由核心企業(包括大型制造業、建筑業、貿易業、電商平臺、物流或金融集團等)投資設立的,主要服務于自身的產業鏈、供應鏈。由于絕大多數核心企業已經實現全國乃至全球業務布局,加之數字技術賦能,商業保理的客戶來源也已經遍布全國乃至海外,保理業務的跨區域乃至跨國經營已成為客觀現實。
2.保理業務不僅具有融資功能,而且具有綜合服務功能
1911年版的《牛津簡明詞典》將保理定義為:“從他人手中以較低的價格購買債權,并通過收回債權而獲利的經濟活動”。我國《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條將保理合同定義為“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由此可以看出,保理是以應收賬款轉讓為前提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它不僅具有融資功能(根據供應商需要來提供,通過受讓供應商的應收賬款并為其支付對價而實現,融資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內),同時也具有應收賬款管理、催收,以及買方付款保障等綜合服務功能。因此,在監管模式設計時,不僅要考慮如何防范金融風險,也應考慮不要影響其應收賬款管理、催收和買方付款保障功能的發揮。如果嚴格規定商業保理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業務,而保理服務的對象--貿易本身絕大多數又是跨區域的,甚至是全球化的,勢必影響保理綜合服務功能的發揮。
3.保理風控模式不僅要看主體信用和物的信用,更要看交易數據信用
與小額貸款、融資擔保和典當等業務主要涉及一個合同(信貸、擔保或典當合同)和兩方主體(金融機構和融資主體)不同,保理業務涉及兩個合同(基礎交易合同和保理合同)和三方主體(供應商、買方和保理商);與小額貸款、融資擔保和典當等業務主要看重融資主體信用和抵質押物信用不同,保理業務主要關注交易信用(在數字經濟時代主要表現為交易數據信用),即貿易的真實性、買方的付款信用和交易的持續性等;與小額貸款、融資擔保和典當等業務的回款來自于融資主體不同,由于買方付款是保理融資的第一還款來源,因此,為保障回款安全,在操作上一般要提前通知買方(我國法律規定,應收賬款轉讓必須通知買方,否則對買方不發生效力),并要求買方直接將款項支付到保理商的指定賬號。通過上述比較可以看出,保理業務運作的全過程都離不開買方和賣方的配合。因此,如果嚴格限定商業保理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業務,勢必影響保理業務的風控管理和正常回款。
三、限制跨區域經營嚴重脫離商業保理行業發展
從2012年商務部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商業保理試點以來,我國商業保理行業已走過近12年的發展歷程。由于試點開始時間不同、各地政策環境和資源稟賦差異,目前商業保理行業呈現出區域集中度和業務集中度較高,深圳、天津和上海三個城市服務全國的基本格局。
1.商業保理已成為中小企業應收賬款融資的重要渠道
經過12年的發展,目前我國商業保理行業已走過初創期進入成長期,目前正處在清理規范和高質量發展階段。據中國服務貿易協會商業保理專委會測算,自2012年至今的12年間,商業保理企業已累計提供應收賬款融資超過13萬億元人民幣,服務中小企業數量超過400多萬家。目前,市場對保理服務的需求仍非常旺盛。據國家統計局發布數據,截至2024年3月末,全國規上工業企業應收賬款23.33萬億元(是2011年末的3.34倍),同比增長8.2%,平均回收期67.3天(是2011年平均回收賬期的2.27倍),同比增加3.8天,相對于2011年更是延長了37.7天。由此可見,近年來實體經濟企業的現金流日趨緊張,對保理服務的需求很大,而現有的保理服務供給遠遠不能滿足市場需求。
2022年我國保理業務對GDP的滲透率僅為5.4%,相較歐洲國家10%的水平仍有較大空間。此外,據國際保理商聯合會(FCI)統計, 2020年全球國際保理業務占比為20%,而我國大陸2020年國際保理業務量只有433億歐元(主要面向大中型企業),僅占我國保理業務量的7.8%,反映出我國國際保理服務發展的嚴重滯后,尤其是面向中小微企業的國際保理服務幾乎是空白。
地方金融組織是服務中小微企業的重要力量,可以與銀行金融機構形成互補。商業保理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金融資源配置不平衡的問題。如果限制商業保理跨區域經營,可能會加劇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進而惡化當地的營商環境,這與《條例(草案)》第二條監管目標和原則中“促進地方金融組織合法、穩健經營,避免干預地方金融組織自主經營和金融資源市場化配置”明顯相悖。
2. 商業保理區域集中度和業務集中度較高
2012年6月,經商務部批準天津濱海和上海浦東兩地率先開展商業保理企業試點工作。隨后又批準重慶市(重慶兩江新區)、蘇南現代化建設示范區(南京、蘇州、無錫、常州)和蘇州工業園區作為商業保理第二批試點。商業保理行業通過試點方式誕生,早期的前置審批注冊制,加上優惠政策吸引、注冊便利化程度、營商環境等各種因素,造就了目前注冊地分布呈現不均勻分布現狀的既定事實。據商業保理專委會統計,盡管目前商業保理企業注冊地遍布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但截至2023年末,僅廣東、天津、山東、上海、江蘇五地注冊的保理公司數量合計達約占全國保理企業注冊數量的80%。
與此相對應,商業保理業務量主要集中在廣東、天津和上海三個地區(三地業務量約占全國的85%,山東和江蘇保理企業成立較晚,業務規模占比尚少);同時,上述三地80%的保理業務又來源于其他省市,形成了三地商業保理企業服務全國的總體格局。例如,據深圳市商業保理協會統計,深圳市活躍的300多家商業保理公司2023年保理業務量5700多億元,余額1000多億元,其中保理客戶在深圳的融資余額只有150億元,占比15%左右,深圳地區以外的業務占比達到85%。
按照行業發展一般規律,隨著規范化、規模化、專業化、市場化和數字化程度的提高,商業保理行業市場集中度越來越高是大勢所趨。商業保理作為高度市場化的行業,如果嚴格限制其跨省級行政區域展業,勢必會對目前商業保理行業的生態布局乃至地區經濟產生較大影響。一方面將迫使商業保理企業在有業務的省市均要成立分支機構,造成企業經營管理成本的大幅上升和運營效率的大幅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新設市場主體數量的上升,必將加大行政監管成本和監管難度。此外,由于各地方監管能力和政策的差異,勢必會造成部分監管薄弱區和政策洼地,極有可能產生區域金融風險,對監管的效率和效果都會帶來負面影響,也容易將前期行業清理整頓成果付之東流。
3.行業風險與跨區域經營并無直接關聯
《條例(草案)》第九條將小額貸款、融資擔保、商業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七種類型金融業態統歸為地方金融組織,但商業保理與融資租賃這兩個業態極具特性,其風險控制邏輯與其他五類業態完全不同。如前所述,據歐盟統計,保理的違約損失率遠低于信貸業務。從業務實踐來看,真正的保理業務風險是很低的(涉及特殊行業如房地產、或名為保理實為借貸的除外),是否跨區域展業與保理業務的風險沒有直接關聯。制定《條例(草案)》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防控風險。對于保理業務而言,風險的大小取決于貿易真實性和核心企業的信用情況,而且商業保理企業的資金主要是自有資金、股東借款和銀行貸款等,并不吸收公眾存款,不至于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在有限的區域內開展業務,一方面保理公司過于集中,區域內業務的需求不足以支撐區域內保理公司發展;另一方面可能會造成核心企業的相對集中,反而不利于保理業務風險管控。
四、限制跨區域經營不利于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
為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國家一直在大力推動金融市場化改革和高水平開放。2022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明確要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制度規則,促進商品要素資源在更大范圍內暢通流動。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如果出臺《條例(草案)》,限制本身具有跨區域特征的商業保理、融資租賃行業跨區域展業有分割市場之嫌,與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要求相悖。
今年4月30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指出,當前我國經濟仍面臨有效需求不足,企業經營壓力較大,重點領域風險隱患較多,國內大循環不夠通暢,外部環境復雜性、嚴峻性、不確定性明顯上升等諸多挑戰。商業保理是治理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和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重要工具,可在健全商業信用體系,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中發揮重要而積極的作用。
此外,限制保理企業跨區域經營也不符合國際慣例。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制定的《國際保理公約》(簡稱《公約》)作為目前世界上唯一的專門調整國際保理法律關系的國際公約,為國際保理業務的運作提供了一個基本的法律框架,同時也是一部重要的示范法,對國際保理法律規則的完善有著重要意義。《公約》對各國保理企業跨區域展業未作任何限制,中國作為《公約》締約國,理應遵守《公約》內容。據統計,目前全球范圍內沒有任何國家和地區限制保理企業跨區展業。
綜上所述,無論從保理業務的本質特征、發展規律和國際經驗的角度看,還是從我國商業保理行業發展的實際看,限制商業保理公司跨區域經營是沒有依據且沒有必要的。相反,鑒于商業保理已在我國持續健康發展了12個年頭,且與銀行保理形成了良性互動、相互促進的關系,成為了我國普惠金融的重要補充力量,我國應加快改善商業保理的營商環境,發揮其在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中的重要積極作用。
作者:韓家平 商務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商業保理專委會主任
李偉商業保理專委會秘書長
馮晨商業保理專委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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