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以舉報未繳社保、提起勞動仲裁、投訴違法經營、舉報稅務問題等方式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實施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財物,從而構成犯罪。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 “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非法占有是指無合法根據取得、控制他人財物。如果勞動者只是要求公司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工傷賠償、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賠償金等有法律依據的勞動權益,不算是非法占有,不會構成敲詐勒索罪。
如果勞動者以投訴、舉報相要挾,借行使權利之名向公司勒索錢財,數額較大的,構成敲詐勒索罪。
【案例解析】
沈某是上海市某公司員工,2018年8月15日,公司向沈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沈某“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雙方發生勞動糾紛。
沈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加班費等費用。遭拒后,沈某即開始陸續向相關部門舉報公司未按規定繳納員工社保及其工程項目中存在違章搭建等問題。
公司董事長王某從他處得知沈某舉報之事后約談沈某。沈某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加班費等,商談未果。
沈某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了仲裁申請,要求公司向其賠償加班費等總計143 022元 。
幾天后王某主動約沈某至其辦公室“商談”并私 下錄音,期間沈某表明公司應向其支付解除合同賠償金、加班費、績效考核、高溫費、社保等費用及相關支付依據。
而王某對沈某提及的上述費用予以回避 ,直接向沈某提出撤回舉報需要多少錢,并表明如沈某撤回對公司項目違章搭建的舉報支付其6.5萬元,撤回對公司社保事宜的舉報支付其7萬元,共計 13.5萬元。
王某要求沈某就13.5萬元出具承諾書,沈某手寫一份承諾書,協商確定金額后王某以公司轉賬的方式向沈某支付了3萬元,同時公司打印好收款事由等內容后由沈某在收據上簽名,收款事由為“撤銷對公司投訴的費用”。
王某以沈某敲詐巨額錢款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將沈某抓獲。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沈某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如下:
1、沈某的行為不具備敲詐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特征。
沈某與公司間確實存在勞動爭議糾紛,沈某在與公司的商談中始終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賠償金、加班費、年假費等勞動爭議款項,且在商談失敗后即申請仲裁;沈某也未在勞動爭議款項之外另行向公司索要撤回舉報的錢款,故沈某對于公司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2、沈某未實施敲詐勒索罪“以威脅、要挾手段,強索公私財物”的客觀行為。
沈某的舉報行為有事實依據,不屬于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要挾”手段,而是其爭取民事權利的一種方法,且事后證明其舉報內容屬實。
從商談金額到出具承諾書到支付3萬元,每次均系公司采取主動,尤其是公司已報案并由公安機關立案后仍主動要求先向沈某支付3萬元,不符合敲詐勒索案中被害人受脅迫、不得不為之的情形。
綜上,沈某的行為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其行為目的具有合法性,手段亦適當,應對其宣告無罪。
其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一方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其獲取證據的能力也相對較弱。
勞動者易存在言語或行動上的過激行為,其往往會以舉報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作為談判協商的籌碼,以獲取足額甚至是高額的勞動補償。
如果勞動者提出的賠償數額有一定的計算依據,只要賠償數額未明顯過分高于其實際應得,具有合理性,則不宜認定勞動者實施敲詐勒索。
“不給錢就投訴”勞動者獲刑二年
(2021)京02刑終518號
岳某曾是北京市豐臺區某餐飲店員工,2019年11月,岳某以向多個政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某餐飲店違建、一照多用為手段,以不給錢就繼續投訴相威脅,向某餐飲店經營者崔某等人索要財物,餐飲店向岳某支付3萬元,岳某簽署撤銷投訴書。
2021年1月至3月,岳某又以相同手段向崔某等人施壓并索要5萬元。同年3月2日,崔某強向岳某支付5萬元,隨即岳某被民警當場抓獲。
法院認為,根據證人、證言與收據相互印證,證明岳某于2018年2月收到餐飲店支付的6萬元,雙方存在的勞動爭議問題已通過協商解決。
即便餐飲店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岳某也應當依法依規行使投訴、舉報權利,而不應借行使權利之名行敲詐勒索之實。
在案短信、微信聊天記錄清晰證明,岳某以投訴、舉報相威脅,向某餐飲店勒索錢款,數額較大,其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定罪懲處。
最終法院判定:岳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退賠餐飲店經濟損失人民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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