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石阡法院花橋人民法庭順利調解一起婚姻糾紛案件。經承辦法官多次耐心調解,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分配達成了一致意見并當場兌現,使這起糾紛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原告甘某(男)與被告雷某于2000年在廣東打工認識,次年雙方一起同居生活,并按照農村風俗舉行婚禮,領取結婚證,婚后生育一男一女。2003年雙方共同修建兩樓一底800000元的房屋,因修建該房欠債,雙方長期外出打工償還建房債務,兩個小孩由雷某父母照看,雙方每月將務工工資全部以轉款的形式打給雷某父母用于小孩生活,同時支付雷某父母的生活費用。至今為止,雙方修建房屋債務已還清,共同存款約200000元存于雷某父母處。因雙方長年在外各自務工,6年未實際共同生活,期間雷某未盡夫妻忠實義務,導致雙方婚姻感情徹底破裂。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甘某起訴至石阡法院花橋人民法庭,要求依法判決夫妻共同財產兩樓一底價值800000元歸被告雷某所有,被告雷某補償原告甘某400000元,雙方共同財產依法平均分割,共同生育男孩甘某撫養,由雷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認真查閱卷宗材料,與雙方當事人了解情況,發現該案較為特殊,涉案雙方對婚姻感情問題無爭議,但涉案財產較為復雜,且金額較大。為了避免雙方矛盾激化,承辦法官本著婚姻家庭案件應力促化解矛盾糾紛的觀點,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向當事人釋法說理,從情、理、法角度入手,耐心勸說雙方以和為貴、各退一步。最終雙方達成離婚調解協議,并對財產進行分割及撫養權進行明確,雷某當庭支付給甘某補償款80000元。
婚姻家庭矛盾往往是由多種因素累積而成。石阡法院花橋人民法庭在調解此類家事糾紛時,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縱深推進訴源治理的關鍵舉措,堅持能動司法,主動融入基層社會治理,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為構建和諧家庭、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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