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孩騎行遭碾壓”事件中司機,還是等來了最壞的結果。根據最新消息,因為當事司機與被碾壓身亡的孩子家屬雙方間沒有達成協商,交警也未出具責任認定書,這起案件已經定性為刑事案件。司機因涉刑事犯罪被移送檢方,其中涉嫌的罪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盡管,已經以這樣的結果移送檢方,如果檢方沒有決定不起訴,那最終的結果也不會有太大出入,最多會在量刑上有一定的酌情考慮。
在整起事件中,有責任的一共有這么幾方:
首先就是小孩及其父親。小孩未滿12周歲,在公共道路上騎行,本身就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孩子未到法定責任年齡,孩子的監護人應當負有主要責任,也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就是,騎行團的組織者。騎行團并行,跟行也不符合安全騎行的規范,而且騎行團的組織者也不應該允許未滿要求年齡的孩子參與進來,這是一個主要硬傷,應該負有連帶責任。
再就是,道路的目前管理方。現在并不知道道路的管理權究竟在誰手里,如果道路未驗收交付,管理權在施工方手里,即便設置了路障和提示牌,施工方也具有管理責任,但是主要責任在司機。如果道路雖然未驗收交付,但是與當地相關部門為了出行方便達成默契或共識,私下開放了道路,允許通行,那么責任就是雙方,司機最多是意外致人死亡,不構成刑事責任。如果道路雖然未交付開通,但是在周邊群眾的生活工作已經成為事實上的開通道路,那么則應該按照事實開通道路對待,這起事故應該按照交通事故處理。
但是,目前道路的問題,錯綜復雜,當地也有意在回避這個問題。
那么,最壞的結果就是,最后一個責任方,當事司機,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被起訴。
當然,還有一個轉圜之機就是,雙方協商一致,走民事賠償。
但是在官方報道里說,當事司機與孩子家屬未協商一致。
而全民關注和爭議的點,在于這起發生在"未開通道路”上的“因騎行父子不規范騎行”而“造成人命”的離奇的事故到底責任如何劃分,性質該如何定。
如果是交通事故,那么司機的責任可能較輕或者次責,如果是過失致人死亡,那么司機就要承擔刑責。這對于司機和其家人來說,無異于冰火兩重天。
這個案子怎么判決,具有很典型的意義。一方確實孩子沒了,要用法的武器去找回公道和賠償,一方是確實冤枉,即便收獲了全網同情,但是法確實不站他這邊。
就像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一樣,就互毆如何定性一樣。這個判決,注定會成為一個經典判例。或者是正向的,或者是反面的。
法理不外乎人情,法理還是人情,需要一個微妙的平衡點。
這個結果,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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