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員工約定試用期違反法律規定,員工履行后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賠償標準是以轉正后的月工資為標準,違法約定并履行了幾個月就賠償幾個月工資。
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
(1)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
試用期長短是根據勞動合同期限決定,3個月以下期限、非全日制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3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一年(含)以上三年以下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含)以上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可以約定6個月。
例如簽一年合同約定4個月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2個月,員工履行后就可以要求企業賠償2個月轉正工資,以及工資差額。
(2)重復約定、違法延長試用期
法律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滿,企業延長試用期、崗位調整或職位調整公司再次約定試用期,都屬于違法約定試用期。
司法實踐中還有一種存在爭議的情形:公司與員工簽訂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只約定了2個月,試用期滿后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延長2個月試用期,員工履行后是否還能要求公司賠償2個月工資?
司法觀點一:
二次約定試用期應當支付賠償金
王某2018年3月入職北京某教育公司,教育公司十分看重王某簡歷中表述的優秀銷售能力,聘任其擔任渠道總監一職,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
約定的試用期內,王某的銷售業績為零,公司覺得與其自我介紹的優秀銷售能力嚴重不符,因此某教育公司決定延長3個月的試用期,王某予以認可。
6個月試用期滿,教育公司向王某送達《試用期轉正通知書》,轉正3個月后公司認定王某無法勝任本職工作,向王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王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教育公司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等。該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教育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關于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問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教育公司以王某在三個月試用期間沒有簽單為由將試用期延長至2018年9月,這一行為屬于二次約定試用期。教育公司雖主張王某對延長試用期表示認可,但二次約定試用期行為已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延長的期間不再屬于法定試用期。
故教育公司應支付王某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42027.59元。
司法觀點二:
未超過法定期限無需支付賠償金
康某于2021年4月19日進入上海某公司擔任總裁一職,雙方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三個月,月工資10,000元。
2021年8月4日、2021年8月19日,雙方分別又簽訂了兩份延長試用期協議,雙方約定將康某的試用期期限延長至2021年10月17日。
試用期結束后康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
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本案中,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在該份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了三個月試用期,此后又分別兩次簽訂了延長試用期協議,約定康某的試用期延長至2021年10月17日。
上述約定的試用期期間并未超過法定標準,且雙方兩次簽訂的延長試用期協議系對雙方原勞動合同所約定的試用期進行變更,并不屬于多次約定試用期范疇。
因此,康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85,841.86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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