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世界有兩種法律體系,習慣法和制定法,習慣法也被稱作民間法,是社會長久形成的權利和責任關系,沉淀和扎根于社會文化之中,影響人們的非理性行為。制定法被秦始皇發揚光大,更因西方大陸法系而影響深遠,因西方發現物理世界的真理性,把其應用于人類社會故而可稱作真理派。
物理世界的真理派有其合理性,但人在運用物理世界的真理時會出錯,即使存在真理,人也沒能力完全掌握。在人類社會中更不存在物理世界的真理鐵律,故法律并非完全公正、公平、客觀的真理,中國從傳統社會被迫卷入近現代社會,故無法發展出人民逐漸接受的習慣法,制定法才能直接拿來用。
制定法是精英制定出來的解決辦法,并不是總能被大眾所接受,與社會習慣可能抵觸,法官代表的是法律,法律并非是人類社會真理,法官更是會犯錯的普通人,因此法官的判決有時并不總為人民接受,法官自以為代表真理會同人民的習慣產生極大沖突。
河南漯河50歲黨先生被車撞傷,交警判定車主全責,車主也完全接受,黨先生要求18000元賠償,但保險公司理賠員最高只有12000元的賠償權限,于是女法官的庭前調解失敗,黨先生正式提起訴訟,女法官最后判決給予的賠償是9000元,反而比庭前調解還要少3000元。
女法官犯了非常嚴重的心理學上的損失厭惡原理,黨先生本應該至少能拿到12000元賠償,女法官判決直接剝奪本屬于他的3000元,這3000元損失在心理學上需要補償6000元才能彌補他的心理感受,如果黨先生上訴被判獲得賠償18000元是能讓他滿意的,也能避免殺人事件。
黨先生沒有上訴,他并未對車主和保險公司表達不滿,而是針對讓他損失3000元的女法官。黨先生并非學習法律的真理派,而是依靠社會傳統習慣來行動,任何一個正常人判斷他獲得賠償金額都不會低于12000元,故他報復女法官有強大的社會習慣支撐,并非兇狠者的一時性起,反而是一種深思熟慮后的理性行為,就像農村報復時的滅門慘案一樣,一個人按照傳統做法的報復。
黨先生無疑是活在真實世界,被撞傷住院兩周只要求18000元并非漫天要價,女法官不太像能理解人間疾苦的人,法官高收入的鐵飯碗和80萬的車都會讓其喪失對真實世界的感知能力,就像一直被恭維的任何法官和任何權力者一樣,看上去能掌握一切,如果都按照法律判決行事是一回事,尋求法律之外的解決辦法就是另外一回事,黨先生殺人報復就沒有要遵守法律。
兩人無疑都犯有錯誤,黨先生殺人未免太過,女法官的判決雖然有真理派的自由裁決權使其合法,但卻明顯違背社會習俗,在理論上固然沒有錯,卻失去真實世界的合理性,他們的決定在各自體系并無過錯。
理論上的法律讓每個人判斷行為對錯,實際上的法律是讓每個人為自己的越軌行為付出代價,黨先生除了為表面上的3000元,還有憤怒和尊嚴,還有秉持的傳統價值觀念,認為他為錢殺人只是淺薄。
只能說精英已經遠遠脫離真實生活,沖突不可避免,他們不是要有著對貓和狗的善良,而是首先要學會對人的善良,很多人對狗的愛心是遠遠重于人的,這是左派的虛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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