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因為“結婚不要戶口本”被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殊不知,還有一個更離譜的規定讓人大跌眼鏡。新版草案規定,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終止離婚登記程序。
在之前,可沒有撤回的說法,新版草案增加了關于“撤回”的規定,而且是任何一方不同意就可以撤回。
官方下場給了這個規定一個背書:“離婚冷靜期”是根據我國婚姻家庭領域出現的新形勢新情況作出的一項重大制度安排,其目的是減少沖動離婚或草率離婚。
結合著“結婚不要戶口本”的規定一起來,那就是,這份草案讓結婚變得更容易,也讓離婚變得“更難”。
離婚冷靜期與簡化結婚流程的政策趨勢相悖,限制了人們的婚姻自由。
如果說,“離婚冷靜期”是為了防止沖動離婚,那“結婚不要戶口本”是不是在助長沖動結婚?都是沖動,為什么厚此薄彼?
而且,沖動結婚帶來的影響和傷害遠比沖動離婚帶來的傷害和影響更大。沖動結婚,直接影響兩個人的一輩子,沖動離婚有可能只影響一陣子。鼓勵對人生影響更大的自由,而限制對人生影響較小的自由,并不能彰顯“更自由”。
婚姻自由,一直在強調,但是越強調的,說明就越不存在。越強調,就越心虛。
婚姻自由自然而然的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說到底,“離婚冷靜期”也是為了壓低離婚率,提高結婚率,進而為生育率服務的。
為了提升結婚率、降低離婚率、增加人口,而過度限制離婚自由,不僅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則,還忽視了很多受到不公正婚姻、騙婚以及家暴等傷害的個體的基本人權。
有太多人因為離不了婚,不是死在現實里,就是死在婚姻里。
“離婚冷靜期”存在的合理性受到了挑戰。
如果說設置“離婚冷靜期”是為了杜絕沖動離婚和草率離婚,那么兩個人心平氣和有商有量深思熟慮的“協議離婚”,為什么還需要“冷靜”?
結婚的程序越來越簡單,離婚的程序應該更簡單,尤其是雙方感情已經破裂,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更應該簡化程序,節省時間。結婚只需要兩個人同意就行,就如同一份契約,兩人簽字即成立,那么離婚也應該遵守“契約精神”,雙方簽字即解約。
即便是一方同意,一方不同意,也可以走訴訟離婚的途徑,沒聽過打官司離婚也需要“離婚冷靜期”,判決離婚后還可以“撤回”的。
新版草案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限制了人們的自由選擇權和離婚自由,增加了離婚程序的復雜性,并可能給家庭暴力和背叛風險人群帶來不便。該政策或許未經充分論證,未考慮到沖動結婚同樣需要冷靜期的問題。
如果真的需要設置“冷靜期”,我認為設置“結婚冷靜期”更有必要。一是可以平衡“離婚冷靜期”制度對婚姻自由的挑戰,二是,“結婚冷靜期”可以更加有效的保護更多人的權益。
而現實中,實施離婚冷靜期后,抑制離婚率的效果并不顯著。
今年上半年,中國結婚登記343萬對,僅為2014年同期694萬對的一半左右,較去年同期下滑12.7%,創下近10年新低。而離婚登記又創新高,達到127萬4000對,相當于“四人結婚,就有兩人離婚”的局面。
不該結的不會去結,該離的一個跑不了。
“離婚冷靜期”只是暫時延緩了離婚進程,增加了時間成本,對于那些決心離婚的人最終還是會導致離婚。時間成本對于一輩子的束縛來說,并算不得什么。
離婚不自由,那么婚姻就又陷入了“嫁雞隨雞嫁狗隨狗”、“跟誰不是過一輩子,將就著過吧”這樣的封建窠臼里。
婚姻自由又陷入了一紙空談。
不結婚的理由太多,車貸房貸生活壓力大,一個人習慣了沒有遇到愛情,養娃養家成本太高。
現在還可以再加一條,結婚容易離婚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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