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檢察出版社日前出版的《刑法條文釋例》一書中,加入了一起今年宣判的企業搞黑公關被判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案例。
競爭激烈的行業“打競對”的行為,一般來說,警方頂多把公關公司和自媒體抓了,極少能揪出甲方企業。但這起案子,企業被揪出來了,而且還是一家大廠。
雙十一期間,一家頭部企業的營銷部副部長,安排手下聯系公關公司,寫同為行業頭部的另一家公司黑稿,主題為“產品使用低劣配件”。
文章一共20多篇,經這位營銷部副部長審核,在自媒體上呼呼都發了。發了之后,這位營銷部副部長還安排手下聯系公關公司寫負面評論,經審核后,組織水軍大量發布,并通過互評、點贊等方式保持熱度。
經查,發布的自媒體鏈接共135條,閱讀量100多萬,消費者受文章影響,大量退貨,導致競品公司多地經銷商直接經濟損失共計65.1萬元,同時股價下跌。
受害企業報案后,案件被青島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這起案件辦的很硬,不但抓了公關公司,還很少見地把指揮公關公司干活的企業營銷部副部長也抓了,以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在今年2月判了。
青島當地很重視這起案件。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案件,如何查實認定經濟損失是難點,如何認定損失與負面文章的因果關系更是難點。
這起案件中,青島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圍繞經濟損失補充完善證據并就負面文章對被害單位造成的損害進行取證,同時同司法審計單位積極溝通,明確了因涉案文章造成直接損失的具體核算標準,最終作出結果確認。
之后,青島檢察機關還給被判刑的營銷部副部長所在的企業發了檢察建議和風險提示函,其中寫到:你單位作為行業知名品牌,本案反映出的你單位部分員工法律意識薄弱、片面追求業績等管理問題。
“轉型Media人”注意到,在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的《刑法條文釋例》一書中,寫到了這起典型案例的意義:辦理類似案件,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打擊治理案件背后黑灰產業鏈,凈化互聯網營商環境。
去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也針對黑公關刑事案件,發布了一期“指導案例”。
案件涉及互聯網行業,兩家競對企業都來自上海。
A科技公司的兩名員工,在競爭對手B企業的APP上故意發布違規內容并偽造了內容已發布的假象,之后寫了一封“B企業的APP允許用戶發違規內容”的舉報材料,找人舉報到監管部門。 之后,APP被全國下架,B企業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此后,B企業報案,警方查實了真相,并順藤摸瓜抓捕了A科技公司的兩名員工,最終以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判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發布這起指導案例的同時,也表達了此類案件檢察機關 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的重要性。
“為明確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情況,檢察機關邀請司法審計單位以涉案APP被下架后直接損失的新增用戶量及月活躍用戶變化量為參考依據出具審計意見。同時要求公安機關就涉案APP下架前后的相關用戶數據、產品口碑變化情況及被害單位市場占有份額、企業運營規模、融資情況變化等內容補充商業信譽受損方面的證據材料。另補充調取了涉案APP下架前后第三方機構檢測的用戶數變動情況,產品用戶注冊、登錄活躍度變化,客戶對APP被下架的評價、投訴、退費等可予以量化、明確的相關內容,確保指控內容清楚準確。”
審查逮捕階段,公安機關本來是以破 壞生產經營罪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檢察機關認為定性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更適宜,遂以該罪名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為公安機關偵查工作指明了方向。
同時,檢察機關 將案件進展情況通報給有關部門,為監管部門后續評估APP正常運營指標提供了參考;同時聯系被害單位負責人,鼓勵其向有關部門反映真實情況。此后,涉案APP陸續在各應用商店重新恢復上架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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