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原告羅某(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賴某(女)離婚,并要求三個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其所有和被告需支付撫養費。該案經過庭前調解,最終達成調解意見,雙方和平離婚,并為女方設立了居住權,保障了婦女兒童的權益。
調解時,法官了解到雙方多年分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女方起初不同意離婚,主要顧慮是其身體不是很好,經濟能力有限,老了也無處可去,現在居住的房屋是在男方父母名下的農村自建房,若要離婚也要孩子的撫養權。
了解到女方的顧慮后,法官耐心釋法,并與女方分析案件的情況以及小孩的健康成長問題。最后在法官的建議下,雙方和平離婚,三個子女由男方撫養,并針對女方顧慮的居住問題,設立居住權,即男方自愿給雙方現在居住的應值部分的二樓右邊部分給女方居住,女方對一樓衛生間、廚房享有使用權。
民法典規定了居住權制度。居住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屬設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上述案例中,在現有房屋的基礎上為女方設立居住權,既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實現了一人所有、一人居住,各得其利,充分保障了弱勢一方女方的權益,較好地兼顧了現實經濟狀況、撫養未成年人子女等情況,以溫情司法彰顯司法溫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文字:王支芳
編輯:劉泳敏
校對:吳雨凡
審核:梁東波∣覃顯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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