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律師、廣強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承辦過不少中央電視臺報道、公安部、最高檢、最高院督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
導語:借貸型“詐騙”案件如何辯護?本案的辯護難點在于被告人L某在借條上所寫名字與身份證號皆不屬實,有詐騙或非法占有借款的重大嫌疑。但本案最終被判無罪,對于辯護律師來說,可以從以下四大辯護要點方面進行突破。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L某于2013年通過考試合格后轉為Z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合同制員工。2015年被告人L某從Z農商行X支行調到L支行工作,在該支行工作期間,被告人L某擔任信貸經理,負責信貸資料的收集和放貸。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L某在審查孫某、張某2、何某、陳某1、周某1、毛某1、周某2、王某均、張某1、丁某等人的貸款時,要求貸款人多貸5-6萬元,多貸款項以借款形式借給被告人L某使用,被告人L某就相應借款出具借條,借條上寫明了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人簽名、借款時間等相關信息。在開具給陳某1、毛某1的借條上,被告人L某將借款人姓名書寫為“L坤”,除書寫給張某1的借條外,其余借條上書寫的借款人L某的身份號均不是被告人L某的真實身份號碼。上述借款金額共計51萬元。其中丁某的借款5萬元于2017年7月已歸還;張某1的借款5萬元,歸還5000元后,被告人L某于2018年6月27日向張某1補充出具了一張4.5萬元的借條。
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L某向Z農商銀行提交辭職申請,經Z農商銀行研究后于2017年8月10日與被告人L某終止了勞動合同。
2018年3、4月,陳某1、周某1、毛某1等因撥打被告人L某的電話155××××0006處于空號狀態后,遂向公安機關報案。被告人L某于2018年5月9日被抓獲歸案,在其被刑拘羈押期間,被告人L某的父親賴某代被告人L某歸還了周某2、陳某1、周某1、何某、毛某1的借款各五萬元。
張某1、張某2、孫某持借條先后向Z市H區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和執行過程中,被告人L某已歸還上述債權人借款各2萬元,對余下的借款及利息,雙方達成執行和解,約定于2020年4月30日前全部付清。
直到目前,被告人L某僅有被害人王某均的借款5萬元未歸還。
二、案件難點
被告人L某在借條上所寫名字與身份證號皆不屬實,有詐騙或非法占有借款的重大嫌疑。
三、辯護要點
(一)被告人L某沒有虛構身份,出借人也沒有產生錯誤認識,且都打了借條,借款是雙方真實意思之表示,應屬民事法律調整范疇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被告人L某系利用其擔任信用社信貸經理,在審查貸款時利用申請貸款人急于想貸款的心理向申請貸款的客戶以個人名義借款,其在借款過程中向出借人書寫了借條,并約定了還款期限,到期不還款,出借人可以以借條起訴進行民事救濟。另外,出借人之所以同意借款給被告人L某一方面是想通過這種方式順利貸款,另一方面是相信其是信貸經理的身份,有能力還款。出借人并未對被告人L某的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且現有證據證明被告人L某確實與他人合伙做生意,不能排除其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做生意的資金周轉。
(二)綜合全案證據來看,被告人L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不屬于明知沒有履行能力而大量借款的情形;也沒有逃避、轉移財產、揮霍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等導致借款無法歸還的情形
構成詐騙罪還要考察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目的往往是被告人作案時的主觀心態,被告人到案后一般不會如實供述自己實施行為時的主觀心態,我們只能從其客觀行為來分析其主觀心態,首先被告人L某借款時均書寫了借條,出借人均系其客戶,知曉其姓名和工作單位,被告人L某不可能逃避相關債務。那么被告人L某是不是以“借”為名,實質是行騙呢?我們要從兩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在借款之前被告人L某是否已經債臺高筑,無力償還借款,再以新的借款來償還原來的借款呢,從現有證據來看,被告人L某借款的51萬中,僅有10萬元是用于償還原有借款,公訴機關指控其債臺高筑的證據不足。
第二、被告人L某借款后是否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揮霍一空,最終導致無法償還呢?被告人L某曾供述其參與網絡賭博,并通過手機銀行轉款給黃某、楊某,但通過指認轉賬記錄,其轉款的時間是2017年11月,而其向最后一名借款人王某均借款的時間是2017年6月1日,借款時間與轉款時間相隔近半年,而公訴機關沒有出示其他有力證據證明被告人L某用借來的款項進行網絡賭博,揮霍一空。指控被告人L某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的證據不足。
(三)本案已被生效民事判決確認為民事糾紛,根據法秩序統一原理,屬于民事案件也就排除了刑事犯罪,包括詐騙罪
此外,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害人丁某的借款5萬元已于2017年7月28日即案發前償還,丁某也未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被告人L某于2018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后,被告人L某的親屬于2017年6月11日分別償還了被害人何某、周某2、陳某1、周某1、毛某1各5萬元;被害人張某1、張某2、孫某已向Z市H區人民法院起訴,經調解結案,案件執行階段已達成執行和解,每人尚欠的2萬元約定2020年4月30日付清。現僅有王某均的借款未予歸還,但L某稱其與王某均一直保持聯系,正在籌款歸還王某均。
(四)被告人L某故意將名字與身份證號寫錯的行為并沒有使出借人產生認識錯誤,不符合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L某在借款時雖有故意將借款人名字的簽名中錯寫為“L坤”或將身份證號碼故意寫錯的情況,但出借人并非基于對上述行為的錯誤認識而處分自己的財產,被告人L某現已償還了絕大部分借款,沒有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公訴機關指控證據不足,指控被告人L某犯詐騙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L某應宣告無罪。
無罪案例——案號:(2019)黔0302刑初556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