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隨即終止,雙方可以續簽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公司可以在合同期滿后多久期限內提出終止勞動關系?隨時提出終止都可以嗎?
01、不構成違法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合同到期后未續簽繼續用工,企業終止勞動關系不構成違法終止,員工要求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無法獲得支持。
02、一年內可隨時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時,雙方的原勞動關系已依法終止,用人單位如繼續用工的,則可理解為產生另一個期限的勞動關系。
因此,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用工滿一年,即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不能再以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
03、經濟補償+二倍工資差額
勞動合同期滿后,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繼續用工滿一個月未簽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因此,用人單位在合同期滿后繼續用工,在一年內提出終止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假如企業與員工簽訂3年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簽勞動合同繼續用工8個月,企業提出終止勞動合同。
那么員工在企業工作年限為3年8個月,企業應當支付4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企業有8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7個月二倍工資差額。
04、合同約定自動延續,不能終止
用人單位為了避免合同到期后未及時續簽產生二倍工資賠償的風險,會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自動順延”條款:合同到期一個月內公司未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視為勞動合同自動順延,自動延長期限為X年,順延期間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條款繼續有效并履行。
對于約定自動順延在司法實踐中的效力認定問題,各地區法院大都認可約定自動順延的條款有效,將期限順延的做法定義為續簽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
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合同期滿自動延續的條款,視為已經續簽勞動合同,企業就不得再以合同期滿為由在一年內隨時提出終止勞動關系。
05、不能隨時提出終止情形
(1)職工在本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
(3)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4)在本單位受工傷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5)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6)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7)員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上述情形企業以合同期滿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系違法終止勞動關系,職工可以要求2N賠償,或者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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