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5日,劉立強案在長沙開庭審理,8月8日,有官方媒體對案件的開庭審理內容進行了報道。在這則新聞中寫道:以“高利貸”“套路貸”攫取巨額非法利益,詐騙金額超1.4億元,其中既遂5千余萬元……這是檢察機關對長沙一起涉惡放貸案的指控。
報道一出,在被告人家屬、律師中引起了極大反響。
事實真如報道中所摘取的起訴書內容所說,劉立強等人以高利貸、套路貸詐騙了別人嗎?該案是否還有更多的實情沒有被權威媒體所報道出來?劉立強案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據劉案家屬已經掌握的照片、錄音、官方通報等信息顯示:劉立強案系原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劉建寬(已落馬)策劃,原長沙市公安局副局長韋樹恒(已落馬)、原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肖新平(已落馬)、長沙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二大隊副大隊長張某等辦案人員(涉嫌刑訊逼供)等人具體實施,舉報人、原湖南省建設銀行行長龔蜀雄(已落馬)的女婿曾楷峰(已落網)參與實施的一個充滿爭議的案件。
劉案的家屬認為,本案的實質,是個人借貸過程中所產生的經濟糾紛,且這些經濟糾紛都已經過法院、仲裁委依法處理完畢、借貸雙方均沒有異議。但是,這些經濟糾紛在劉建寬插手后,借掃黑除惡運動之名,以涉黑案拔高偵查、起訴。
劉案的家屬們還認為,本案是典型的“以刑化債”。
本案的關鍵舉報人曾楷峰,在掃黑除惡專項行動開始后就舉報劉立強涉黑,因為他深知,一旦舉報成功,欠劉立強的債務就不用還,還可以返還很多利息。為此,他與自己私交甚篤的劉建寬、韋樹恒一起,精心策劃、精密布局,通過特定關系人,將杜撰劉立強涉黑的舉報信遞交到相關部門,騙取批示,立案,于2020年5月27日將劉立強等人抓捕。
這一點從曾楷峰勾結劉建寬等人,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慶功宴照片的時間,與劉立強被抓正逢掃黑除惡推進最關鍵時刻不難看出。
按照起訴意見書上記載,曾楷峰自2011年至2018年期間,曾五次主動向劉立強借款,每次的借款條件、借款形式幾乎一樣(除利率、期限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外)。
事實上,劉立強與曾楷峰五次借貸的條件,如借款具體金額、借款利率、借款時間、考察費、抵押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等均是與曾楷峰明確約定,曾楷峰對于借貸過程中的全部信息均是明知且同意。
但是,公訴方僅指控其中最后一筆500萬的借款涉嫌詐騙。曾楷峰在其筆錄中將自己塑造成走投無路的可憐人,將劉立強塑造成趁人之危賺取高額利息的小人,曾楷峰表示其之所以同意劉立強借貸的條件,是被迫、是為了借到錢、是害怕劉立強起訴他。
劉立強的家屬表示,這種說辭本身就很荒謬,不僅不符合法律規定,甚至是一種道德綁架。無論從法律還是從道德上來講,劉立強都沒有必須借錢給曾楷峰的義務,何來強迫之說。借款人不按時還錢、出借人本身就有起訴維權的權利,合理且合法。且曾楷峰向劉立強主動借款五次,也表明其主觀上已經充分認可雙方借貸過程中所有的條件。曾楷峰作為一名身體健康、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多次主動向劉立強進行借貸,是其意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并沒有違背其當時的意志。這能夠簡單認定為被詐騙嗎?
曾楷峰的行為就是,“一邊叫嚷自己被騙,一邊又不斷找騙子借錢”,這種邏輯顯然不成立!
更不符合邏輯的是:曾楷峰為了借這最后一筆500萬,三次主動上門,一定要借,劉立強第一二次都不同意,第三次礙于面子只好借給他,他卻玩失蹤,然后搞舉報,這是故意設置的圈套。也印證他自己在勒索劉立強的電話中的錄音:是寬哥,即劉建寬要搞劉立強!
劉立強案中,均為被害人主動上門向劉立強等人借款,雙方約定好借款條件、違約責任,再簽訂協議后借款,且都是多年、多次反復借款。
劉立強的家屬稱,很多時候,在沒有任何抵押物的情況下,劉立強對他們伸出了援助之手,以事實上的低息(遠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幫助他們渡過了難關,但是在專案組調查時他們卻異口同聲的說自己并非自愿借款,說自己被劉立強套路了。他們眾口鑠金的污名化劉立強,其目的就是要致劉立強于死地,讓劉立強成為黑惡勢力,讓劉立強的借貸行為成為套路貸,這樣他們欠劉立強的債務就不用歸還了,而且還能做為受害者,把已歸還的利息拿回去,真的是一箭雙雕,用心險惡。
相關律師認為,起訴書指控劉立強2005年到2018年之間有組織的對外“非法”放貸是錯誤。根據當時有效的法律,劉立強民間借貸以個人名義簽訂借款合同產生個人之間的或者個人與公司之間的借貸業務,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劉立強的龍洋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有正規的營業執照,沒有暴力行為,只是為民間借貸提供咨詢服務,也不違反當時的法律規定。
早期民間借貸是合法的,預付利息不構成犯罪,雙方約定借款方式、借款本息、還款方式。劉立強收取考察費、砍頭息是事先與借款人明確說清楚的,借款人或債務人在此過程中沒有產生錯誤認識,他們是完全清楚明白的,更沒有受到欺騙,根本不構成詐騙。
直到2019年10月21日,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出臺以后,職業放貸人才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相反,在此之前則完全是合法合格的。
根據2019年4月兩高兩部出臺的《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標準”:單純為謀求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黃、賭、毒、盜、搶、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親屬的婚戀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勞動糾紛、合法債務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劉立強的家屬表示,劉立強沒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等行為,與各被害人存在真實的合法債權債務,不具有惡勢力集團的特征,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劉立強冤案是典型的因合法債務糾紛引發的、被拔高湊數的涉黑涉惡刑事案件。
在《刑事審判參考》中,惡勢力與普通犯罪集團的區別最重要的要求是:要求行為的動機、目的、起因帶有不法性,法律規定因合法債務糾紛引發的以及其他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宜列入為非作惡之列。
本案的動機、起因是曾楷峰等人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依然向劉立強借款,劉立強在陷入錯誤認識借款給他們后,曾楷峰等人跑路、失蹤、關機、轉移財產不還。僅此一點,劉立強等人與惡勢力集團完全不沾邊,應該說是劉立強等人被“套路借”了。
在公訴方指控的17筆詐騙案中,2名被害人借款前已為失信人,6人借款前已資不抵債,1名被害人在向劉立強借款后即被公安機關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被立案偵查,1名被害人被以合同詐騙罪羈押,3名被害人被終止強執,5名被害人有逃匿現象。
全案劉立強無一起暴力討債行為,也從未散發過任何廣告做宣傳,且借款條件都是雙方事先約定好的,并有借款協議。
事實上,本案中又有多少被害人是詐騙犯?是老賴?基本都是借了錢就不想還的,尤其是本案的始作俑者曾楷峰,借了錢就不想還,涉嫌詐騙銀行7個億還被抓了,從邏輯上和結果上來說,劉立強誘騙他簽訂借款合同的可能性幾乎沒有。但對于曾楷峰來說,劉立強借錢給他就成了黑社會,為什么呢?因為省檢的時任副檢察長劉建寬是他的大哥。那么,在這個案件中,到底是劉立強誘騙他人簽訂合同,還是曾楷峰及其他被害人從借錢開始就沒有想過還劉立強錢呢?!
多次梳理起訴書的劉案家屬表示,公訴方指控的17筆詐騙案中的受害人,來來回回就那幾個人,比如曾楷峰,他一筆債務定了劉立強三個罪名四件事實。即使整個指控起訴的犯罪事實,也只占劉立強民間借貸總交易數不到5%。劉立強為什么只對這幾個人犯罪?如何體現惡勢力特征欺壓百姓?如何體現行業內形成了非法控制?如何體現惡勢力中逞強耍橫、好勇斗狠的形象特征?
相關證據表明,在劉立強的民間借貸行為中,但凡遇到債務人違約,都是先雙方協商,簽訂債務清償協議,制定還款計劃。如果債務人繼續不履行清償協議,劉立強則通過仲裁或民事訴訟的方式,最終協商解決,實際執行的金額遠低于仲裁或法院判決的金額。
劉案的家屬說,劉立強的借貸民事案件中的一些書證、法律文書中也證明劉立強等人沒有虛增債務,肆意認定違約的事實發生。劉立強等人以實際行動證明他們沒有套路貸,沒有詐騙,反而是不斷與債務人協商,且在很多時候本金都沒有收回。況且,欠債還錢,亙古不變的道理,天經地義的事情為什么在本案中就被否定了呢?!事實上,本案的被害人都沒有還清最初借款協議上約定的債務,劉立強的成本都沒有收回來,如何去詐騙受害人呢?!
為此,劉案的家屬們提出了對此案的看法:
“按照公訴方的計算邏輯,劉立強借給被害人的錢,資金占用是不需要成本的,那么銀行為什么放貸要收取利息?為什么發行國債要給利息?
按照公訴方的指控邏輯,劉立強借款給被害人,資金只能免費給其使用,收回的利息就是詐騙既遂,未收回的利息就是詐騙未遂。
本案中公訴方為了指控劉立強虛增債務,抓住了劉立強收取考察費的情節,卻不考慮劉立強從未主張過虛高部分的債務,收取考察費完全是基于借款人資質不好采取的一種威懾式的經營手段,且劉立強在收取考察費之后真的去考察借款企業的經營情況和項目情況。
事實上,劉立強在面對眾多主動找上門來借款的商人,并不是來者不拒,而是小心謹慎評估過后再借款,這和銀行貸款之前做盡調有什么區別?
如果按照公訴方的指控邏輯,劉立強等人如果是惡勢力集團,如果是套路貸詐騙,那不是應該很渴望和這些主動找上門來借款的商人發生經濟往來嗎?不是正好能夠用套路來謀求非法利益嗎?
但,為什么劉立強還要如此謹慎選擇呢?
起訴書記載,劉立強從2005年至被調查,共計放貸357筆。但經過辦案機關3年多高壓審查,僅指控其中的15筆涉嫌犯罪,在所有民間借貸行為中僅占5%。
按照公訴方的指控邏輯,劉立強本金、利息正常收回就沒有認定為“詐騙既遂”,不到5%借款人違約卻被認定為出借人犯罪?這個邏輯下,當年從事民間借貸的出借人中又有幾人不構成犯罪?
而借款人虛構自己的資產情況,借到錢后借故不歸還甚至逃匿,多數涉嫌借貸型詐騙罪。
劉立強出借的資金經討要后一定比例的本金依然未收回,經綜合計算年化收益率才0.7%,遠未達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并且,根據控辯雙方的辯論,和公訴方舉證的《司法會計鑒定報告》,可以看出:
劉立強團隊被起訴涉嫌詐騙15個項目中,無論按約定本金還是按實收本金(扣除砍頭息)計算,劉立強團隊實收本息總額小于按約定利息應收本息總額。
按照約定本金計算整體未收本金利息費用占應收本金利息費用的42.73%。
按照實收本金計算整體未收本金利息費用占應收本金利息費用的41.42%。”
綜上所述,劉案的辯護律師,對劉立強等人作出的無罪辯護,認為該案只是在當時的背景下合法的民間借貸,劉立強冤案既不是惡勢力集團,也不是套路貸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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