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一起發生在河北的交通事故引發網友熱議和關注,隨著各家媒體的持續曝光,更多和案件相關的細節持續流出,案件事實也愈發清楚,作為一個和交通事故打交道十幾年的我就網上流出的細節說一下此起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方面我的個人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歡迎評論區相關交流。
媒體報道顯示,8月11日早上6時12分許,河北容城縣南后臺村某處疑似雙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路段,一群騎行愛好者正在騎行,其中一名孩子跟著他的父親也在騎行,這對父子后面有其他騎行愛好者用手機拍攝到當時自己車速為37km/h。
這時視頻顯示孩子緊跟前面父親的路線,可能是因為孩子體力不夠,已經跟不上大部隊,能夠看出來孩子父親在拼命追趕,可是孩子畢竟體力有限,于是提醒父親道“慢點兒”。
或許是父親沒聽到,也或許是父親為鍛煉孩子體能,視頻顯示父親在孩子喊話“慢點兒”后并未理會而是繼續加速行駛,甚至一度抬起屁股加速行駛,并且車輛向路中心線處偏移。
接著視頻切入一輛汽車行駛記錄儀的畫面,顯示這輛汽車正以50km/h的速度行駛在道路上,突然車輛前方一輛自行車摔倒,騎行的孩子因慣性沖過道路中心實線后被汽車碾壓。
由視頻可知,孩子摔倒在地與汽車碾壓過孩子身體幾乎是同時的。由媒體報道消息得知,孩子已經死亡。
那么這起交通事故究竟是誰的責任呢?其中有幾個問題是確定各方責任的關鍵:
第一,事發路段是否劃分有機非車道?涉案車輛是否各行其道?該處?道路?是否?設有獨立?的?非機動車?道??
由官方媒體報道來看,首先事發路段大概率應該還未交付使用,當地有博主接受采訪時認為既然沒有交付使用,那就不應該區分什么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
但是也有網友認為,就算沒有交付使用,事發路段已經施畫了標志標線,既然進入了該路段就應該根據已經施畫好的標志標線行駛。
本人觀點:不論道路是否交付使用,也不論標志標線是否施畫完成,既然進入到該道路行駛就應該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因為相關法律規定的很明確:只要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就屬于法律概念中的道路。
具體意思就是:就算沒有交付使用,只要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就屬于道路。也就是說如果該道路入口處沒有禁止機動車駛入的標志或沒有專人在入口處管理禁止機動車駛入,那么事發道路就符合法律對“道路”的定義。
既然是道路,那么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就應該遵守相關標志標線的指示,由該處道路顯示只有一條中心實線、兩條路側虛線來看,這條路大概率沒有設置獨立的非機動車,兩個理由:
第一,雖然路側有虛線,但是大家都知道只要是機非車道分界線都是實線。
第二,該處道路沒有專門的人行道,路側就是綠化隔離帶。
所以,我個人認為事發路段的車道應該是機非車輛混行車道。
法律對于機非混行車道上車輛行駛是這樣規定的:非機動車:靠道路右側通行。
機動車:靠道路中間通行。
從這一點來看,騎行的男孩子屬于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了,而汽車一方在車道方面沒有違法行為。
第二,車輛車速問題。
有相關視頻截圖我們可以得知,事發前自行車行駛速度是37km/h左右。汽車車速是50km/h左右。
該處道路是否有限速標志我們不清楚,假定該處沒有限速標志,法律也有相關規定:
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最高車速不得超過50km/h,但是如果該處道路屬于機非車輛混行道路就不適用該條款。那么是否使用通過窄路時最高車速不得超過30km/h呢?我們在看窄路的定義:凈路面寬度小于6m!
雖然我們沒有這條路的具體寬度數據,但是從相關視頻資料來看,該處道路虛線外大概率不到一米。
而一般轎車車寬2米左右,所以這條道路路面寬度很可能小于6米,如果這樣轎車以50的速度行駛就涉嫌超速了。
那么自行車以37km/h的速度行駛是否也算超速呢?并不算!為什么?因為“法無禁止即可為”,所有交通法中對非機動車車速限制只規定了電動自行車的車速限制值,卻對自行車車速沒有任何規定!
第三,是否有人先刮蹭到騎行的男孩導致男孩摔倒的?
網上有某些官方媒體報道中曾經明確提出過男孩是因為自己車輛輪胎蹭到一輛前方的自行車輪胎才摔倒的。
如果該消息為真,那么事故起因就明確了:兩輛自行車刮蹭導致男孩摔倒后被避讓不及的轎車碾壓。
媒體還報道一個細節:事發后有一個光背的騎行者曾經逼迫轎車駕駛員下跪,針對這一細節有網友爆料道其實逼迫轎車駕駛員下跪的光背男子就是孩子前面的那輛自行車騎手,當然這個信息未被確認,有待進一步驗證。
那么重點就是如何劃分兩輛自行車駕駛人的責任了。有兩種可能:
第一,如果事發前男孩車輛在前,后方自行車超車時與男孩車輛橫向距離太近,那么后車最少將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男孩因為車輛未靠道路右側通行也將承擔次要責任。如果認定轎車超速,那么轎車大概率也要承擔次要責任。
第二,如果事發前男孩車輛在后,男孩想超越前車時導致車輛剮蹭后摔倒繼而被正好行駛過來的轎車碾壓。那么男孩將承擔主要責任。被超越的前車也因未靠道路右側通行承擔次要責任,轎車如果超速也會承擔次要責任。
- 題外話
有媒體報道,騎行的孩子才11歲,尚未達到法定可以騎行自行車的年齡,而其父親不但沒有阻止孩子的違法騎行,在一定程度上反而鼓勵孩子騎行而且是經常高速騎行、跟團騎行。
而且在網友發友情提示時不但沒有認識到自己對孩子的放任甚至是鼓勵會對孩子造成傷害,反而出言嘲諷網友的友情提醒。誰知時間不到一個月就發生了這種慘劇。
最后,逝者已逝,望生者堅強,對于法律還是應該存在一定的敬畏心的,如果偶爾一次不敬畏,可能運氣好會沒事,但是如果把違法作為一種經常性的習慣,那么付出慘痛代價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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