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難,遠超古時蜀道難!難點在于,每一個辦案人都是變數,走過的每一個程序,都在無形中一次次地拔高申訴人的申訴難度。
山西女子劉蓉蓉為父申冤多年。案件雖經最高檢“過問”并書面交辦和指導辦案,結果卻仍舊差強人意、流于形式。
山西省檢察院第十檢察部曾出具《復查報告》,認為此案在事實認定和定罪量刑方面出現嚴重錯誤。但案件轉至第一檢察部后,又草草結案、駁回了當事人的申訴。
知情者稱,申訴的證據資料及第十檢察部作出的《復查報告》移交第一檢察部后,長時間無人閱卷,后律師催促,第一檢察部匆匆作出“駁回通知”。
令人遺憾的是,這樣一起疑點重重的刑事案件,經歷5年申訴,至今未能進入再審程序。即便最高檢在“交辦”時明確表示,“有必要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進行調查核實”,并從三方面列出多個需要調查核實的“重點問題”,卻仍未引起山西省檢察院足夠重視。
【女子為父申訴多年
“打動”最高檢下函交辦】
盡管申訴一次次被駁回,劉蓉蓉仍不放棄。她的父親劉俊成,原是中鐵三局職工,1998年辦理了停薪留職,2006年起以老職工身份及人脈關系,開始承攬該公司下屬橋梁分公司的工程項目。
青某福比劉俊成略小幾歲,是四川鴻瑞鑫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瑞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鴻瑞鑫公司也做中鐵三局下屬公司的分包工程。
用一句通俗的話講,劉俊成和青某福算是“在同一個鍋里吃飯的”。
2019年3月6日,劉俊成因犯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被晉中市榆次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認定,2016年10月31日,被害人青某福的鴻瑞鑫公司中標承攬了中鐵三局太焦高鐵晉中制梁場箱梁預制工程。同年11月,項目開工。在此期間,劉俊成多次給青某福打電話,威脅索要120萬元保護費,否則不讓其正常施工。
當月底,劉俊成到晉中制梁廠找到青某福,威脅其如果不交出120萬元,就要對其實施綁架。青某福考慮到人身安全以及保證工程正常施工,在被逼無奈的情況下,于同年12月6日給劉俊成轉賬60萬元。
法院認定,2017年初,劉俊成多次以給青某福打電話、發微信恐嚇圖片等手段索要剩余的60萬元,青某福以項目部未支付工程款為由拒絕支付。2017年6月18日,劉俊成到晉中制梁廠找青某福。在車上,他向青某福索要剩余的60萬元保護費,二人未談妥。下車后,劉俊成拿鎬把朝青某福右小腿腳踝處狠打了兩下。經鑒定,青某福右內踝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相關司法文書顯示,劉俊成受審時承認打傷青某福,但堅決否認其犯敲詐勒索罪,稱他并沒有給青打電話要過錢。
一審宣判后,劉俊成提出上訴。2019年7月,晉中市中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此后,劉俊成及其女兒劉蓉蓉開始向晉中市中院、晉中市檢察院、山西省高院、山西省檢察院等部門申訴,均被駁回。
不過,劉蓉蓉為父申冤的案件在最高檢辦理環節偶現“曙光”。2023年5月,最高檢以書面形式向山西省檢察院下發了《刑事申訴案件交辦通知書》。
最高檢稱,經審查,關于劉俊成是否向青某福敲詐勒索120萬元的事實,在案證據只有青某福陳述是直接證據,丁某敏等多人的證言均系從青某福處得到的傳來證據;而申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又在一定程度上確實起到了對原認定結論的質疑作用,應當引起重視。
因此,最高檢責令山西省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充分調查核實并重新作出結論。
【局長批示后,案件“提級”偵辦
檢方兩次退補稱“事實不清”】
究竟是怎樣離奇的案子,竟“打動”最高檢,使其專門下函交辦、責令重新核查?
據悉,2017年6月18日,青某福被打后,連夜在晉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張慶派出所報案并作了筆錄。
青某福報案稱,他被劉俊成打傷了。接受警方詢問時,青某福祥細敘述了被打的經過。對于被打緣由,他說是“因為工作上的一些事情”。
5天后,青某福向晉中市公安局提交了《報案材料》,詳述了自己被打的遭遇。不過,他此次報案稱,劉俊成系黑惡勢力,打他是因為索要“保護費”未果,并對他進行敲詐勒索。
據悉,青某福提交《報案資料》后的第四天,即2017年6月26日,晉中市公安局局長在材料上作了批示。次日,常務副局長接著在材料上批示:“刑偵支隊抽調人員直接辦理,依法嚴處此類阻礙重點工程、破壞發展的違法犯罪行為。”
不久后,劉俊成被抓。一起故意傷害案件,經過領導批示,驟變為“影響大局”的敲詐勒索和故意傷害案件,偵查機關也變成由晉中市公安局提級“直接辦理”。
劉俊成在偵查機關接受訊問時,始終否認其有敲詐勒索青某福的行為。他說,自己打青某福是因為稅款糾紛。
據劉俊成供述,他和青某福在2016年合作做山東鄒平制梁場項目。青某福用其資質把工程攬下,后把鋼筋制作和鋼筋綁扎的活兒交由他做。
因為沒有資質,劉俊成便把活兒介紹給陳某喜去做,收取一定的好處費。青某福的勞務公司與中鐵三局簽的合同里,定的施工稅是3.39%,結果做完工程后,青某福跟陳某喜說要5%的稅。
陳某喜就此事向鄒平制梁場負責人咨詢,得知該扣的稅場里已經扣完了,不存在其他需要再次扣除的稅錢,便將此結果告訴劉俊成。劉聽后很生氣,于是,便將青某福打傷了。
筆者注意到,青某福先后兩次報案,作了多次詢問筆錄。晉中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作批示的當天,該局刑偵支隊警察給青某福作了詢問筆錄。在這份筆錄中,青某福對雙方間的糾紛緣由給出“另一個版本”——與劉俊成相似的說法。
從最初報案時的“因為工作上的事”,到“因為稅款和敲詐”,后來變為“只是敲詐”,青某福在筆錄中對其被打起因的陳述,發生多次轉變,使得案件真相變得撲朔迷離。
盡管如此,2017年11月7日,晉中警方仍將案件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2017年12月7日、2018年2月11日,榆次區檢察院先后兩次作出退回補充偵查決定,稱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警方一把手、二把手都批示了,偵查人員應該會全心辦理,這樣的案子在審查起訴環節仍兩次被退回。2018年4月25日,榆次區檢察院才將此案公訴至法院。
【多次遭電話敲詐索要“保護費”
通話時沒錄音,事后沒報案?】
據目前的生效判決認定,劉俊成多次以給青某福打電話、發微信恐嚇圖片等手段,索要剩余未付的60萬元“保護費”。
筆者了解到,檢方第一次決定退補時,在《補充偵查提綱》中明確提出,補充青某福受到劉俊成敲詐是否有錄音記錄等證據?而警方在《補充偵查報告書》中說,經多次詢問,青某福均表示沒有相關錄音證據。
如今的手機都有通話錄音功能,隨時可以開啟錄音。青某福多次接到劉俊成“追要保護費”的敲詐電話,居然沒有做任何錄音,且被打傷前從沒報過案,這合乎常理嗎?
對于上述“微信恐嚇圖片”,青某福在接受警方詢問時陳述說,2017年6月14日,劉俊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發了兩張圖片,一張是一個輪椅,另一張是三根鎬把,同時在圖片上注明文字“愛護同事,我能做到”,接著其在下面評論:“我為他準備了這些,相信過幾天他會用到的。”
不過,在2017年6月28日的詢問筆錄中,青某福詳細談了其對“朋友圈發輪椅照片”之事的認識。青某福說,因為前一天,也就是在2017年6月13日,劉俊成給他打過電話,通話中說,他向劉要稅款是在騙錢,還威脅說已經給他準備好輪椅了,所以,劉俊成一發這個關于輪椅的狀態,他就認為,對方要打他、讓他坐輪椅。
如此看來,青某福作筆錄時已說清,發輪椅等恐嚇照片是因稅款糾紛欲泄憤,并非為了侵財,法院判決中仍認定劉俊成是為索要剩余60萬元“保護費”發的恐嚇圖片。這不是指鹿為馬、指鼠為鴨嗎?這樣的事實認定,能說準確無誤嗎?
另外,劉俊成申訴時提交的朋友圈截圖顯示,2017年3月、4月,青某福多次對劉俊成發的朋友圈進行點贊和留言交流。這像“敲詐者”與“被害人”之間應有的樣子嗎?
據悉,劉俊成在接受警方訊問時承認,自己收過青某福給的60萬元。他解釋,這是在太焦高鐵招投標前,青某福答應給他120萬元,買他退出太谷制梁場的投標。
中鐵三局建安公司橋梁分公司總經理丁某敏作證稱,他聽青某福說,青干晉中制梁場的活,劉俊成跑來要120萬元,不給的話青某福就干不成,青便給了60萬,劉俊成一直在要剩下的60萬元。但他否認自己指示青某福給劉俊成60萬、讓劉退出競標。
此案二審期間,劉俊成的辯護人提交了一份丁某敏手寫的《情況說明》,用于證明那120萬元并非“保護費”,而是經丁某敏協調后退出投標的錢。
不過法院認為,這份《情況說明》字跡潦草、未完成、無簽名,不能證實為丁某敏所書寫,亦不能證實丁與本案青某福向劉俊成支付款項之間的關聯性。
筆者有所困惑,法院的此種認定方法,是否過于形式化?作為當事人,哪怕是受審的被告人,其在法庭上有義務陳述事實真相或為查清事實提供線索,而法院有能力和責任調查核實,尤其是對關鍵性證據,怎能一句用“不能證實”搪塞過去?不該是認定“查無此事”嗎?
【通過律師舉報其被索賄
自揭“輪流坐莊”攬工程】
丁某敏在《情況說明》中寫了什么?筆者注意到,法院判決中有所摘錄。
“我單位接到晉中制梁場任務后,劉俊成找我表示希望承包其勞務任務,但其沒有資質,公司領導也要求家門口的活要干好,不能有閃失,不同意。為保證工作順利進行,同時,也不能給單位造成損失,青某福中標后,我協調劉俊成、青某福……有錢大家掙,要不就誰有本事誰干。后來,青某福、劉俊成如何接觸、如何聯系,我也沒再問……出120萬元幫單位解決難題……”
據知情者稱,當時沒有書寫完畢的原因,是丁某敏突然反應過來,再寫下去會將自己與中鐵三局牽扯其中,便拒絕繼續書寫和簽署姓名。
劉俊成被抓后,面對警方訊問,他曾一度表示,自己跟丁某敏“沒什么關系”、沒有經濟往來。一審宣判后,眼看丁某敏不幫自己說明實情,2019年8月,劉俊成通過律師舉報丁某敏。
劉俊成舉報說,他2012年以后干的工程,都是從丁某敏手中得到的。在此期間,丁涉嫌向他索賄。他們單位的工程,招投標就是個表面形式,實際上都是丁某敏幾個人說了算。
知情者介紹,上述舉報經山西省檢第一檢察部移交山西省紀委監委,省紀委又移交至中鐵三局紀委,“之后就沒消息了。”
劉俊成案的申訴書中,對上述招投標“潛規則”描述的更為詳盡。據描述,當時的制梁場勞務工程項目盡管形式上走招投標,實際都是劉俊成、青某福等人固定的四支勞務工隊輪流承攬、輪流投標,即輪到誰時,由誰進行投標,其他人或另行安排別的勞務公司陪標。
當發生利益沖突時,由丁某敏等梁場領導對各方利益進行平衡。如果按照規矩由各方輪流“坐莊”承攬勞務工程,便不會產生誰補償誰的問題。然而,在輪到劉俊成承攬工程時,上述“規矩”常常被打破,由此產生了用“補償費”換取勞務工程的做法。
為證明“協調競標”、“輪流坐莊”之事存在,劉俊成及其家人申訴時,還提交了他女兒劉蓉蓉與丁某敏、文某杰(文總)的通話錄音。劉俊成入獄后,劉蓉蓉通過電話聯系丁某敏,詢問其在沈陽、赤峰工地協調她父親退出競標的270萬元補償金問題。申訴證據提到,丁某敏在2019年9月14日將其中的70萬元歸還,剩余的200萬元丁某敏協調赤峰工地項目負責人文某杰處理,劉蓉蓉與文某杰電話確認了此事。
筆者注意到,最高檢在《交辦通知書》中專門對此進行了回應,稱需要對丁某敏、“文總”就上述《情況說明》、通話錄音文字記錄有關內容進行調查核實。
第一、丁某敏是否書寫過相關《情況說明》?如有,其中的“120萬元幫單位解決難題”是什么意思?
第二,申訴人所稱的“提前溝通”、“輪流坐莊”、“支付轉讓費”等情況是否客觀存在?申訴人和丁某敏、“文總”的通話中提到的“轉讓費”是怎么回事?
第三,劉俊成以往是否以本人名義或者他人名義承包過相關工程?如有,劉俊成承包工程時是否向他人支付過轉讓費?
【山西省檢曾復查并提出糾正
卻前后兩次駁回當事人申訴】
刑事申訴之路,遠比想象的要艱難。2019年7月,晉中市中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隨后,劉俊成及其家人先后向二審法院、山西省高院、晉中市檢察院提出申訴,均被駁回。
據悉,2021年9月,劉蓉蓉替父親向山西省檢察院提出申訴。該院第十檢察部承辦人會見律師后,結合大量證據資料,出具《關于劉蓉蓉申訴案復查終結報告》,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方面、證據采信方面均提出糾正意見。復查意見中更是對案件中涉及的重要證據及定罪量刑提出了不同意見,且對該案中又可能涉及的中鐵三局領導涉嫌職務犯罪一事重點提及。
但到了2022年8月,山西省檢察院在時隔一年之久后,卻對該案作出了“申訴理由不予支持”的《申訴結果通知書》。
據知情者透露,該案證據材料及《復查報告》在移交至山西省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后,承辦人長時間不看案卷,以致案件空置半年之久,在律師多次催促下,第一檢察部匆匆寫下一份《駁回通知》。承辦該案的第一檢察部檢察官在跟律師通過12309溝通中,對案件資料也不甚了解。
此后,劉蓉蓉又向最高檢提出申訴。幸運的是,她又一次遇到了認真負責的檢察官。2023年5月15日,最高檢向山西省檢察院下發《刑事案件交辦通知書》,并“手把手”提點山西檢方辦案,從三方面列出多個需要調查核實的“重點問題”。
遺憾的是,最高檢交辦下去,仍未能給案件帶來轉機。2023年9月,山西省檢察院就該案第二次作出《申訴結果通知書》。“省檢察院不僅對最高檢意見只字未回復,也未向律師或者申訴人、當事人進行任何調查,便再次駁回了申訴人申訴。”
筆者注意到,山西省檢察院在其第二次駁回申訴的《通知書》中,對最高檢責令其重點調查核實的多個問題,未作任何說明。
據悉,今年4月,劉蓉蓉再次向最高檢提交申訴材料及相關證據,并提出希望最高檢親自處理本案,以回避山西省檢察院的相關辦案部門。
這樣一起疑點重重、頗具爭議的刑事申訴案件,歷經數年,從一個地級市的司法機關,到省級司法機關、再到國家級司法機關,雖經歷一道道申訴程序,卻仍難啟動再審程序。
一位有多年司法工作經驗者稱,該案屬于“先帶帽子、后穿衣”,領導批示干預司法的現實案例。
刑事申訴之路,需要當事人有多幸運,才能盼來案件的“峰回路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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