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經濟犯罪辯護律師:庭前溝通的必要性和注意事項
刑事訴訟的目的在于使無罪的免于被刑事追責,有罪的得以公正處罰。刑事訴訟應當以審判為中心,一切證據必須經過庭審質證方可以成為定案根據,應當嚴格按照材料→證據→定案證據的程序和證據三性、兩力的標準進行審查。這是審判的基本要求。
刑事辯護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環,在審判階段,公訴機關起訴的全部證據材料均已公示,在此基礎上,辯護律師應當緊緊圍繞著起訴書的指控事實、罪名和證據等做好庭審準備工作。
在此階段,公訴機關已經完成審查起訴工作,辯護律師更多的工作在于通過跟法院溝通,具體就是跟承辦法官溝通,就爭議的焦點,或者有異議的關鍵事實,包括定性、證據、情節等與法官充分溝通,以能更好地為庭審辯護作準備。而且如果庭審前能夠達成有效辯護效果的,更能節省辯護時間和做到有效辯護。
較之于前些年而言,在本人最近辦理的幾個案件中,我們感到法官在庭前比較愿意跟律師進行溝通,包括前述問題,以及是否庭前會議等事宜。
我們正在辦理的兩起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中,雖然案件在不同省份,但是在跟法官溝通過程中,愈發感到法官庭前更愿意與律師就案件的爭議問題進行溝通和討論。
辯護律師在不同階段與辦案機關的溝通內容是不同的,因為訴訟目標不同。在審判階段,溝通的內容依然在于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包括被告人在案件中的身份地位、作用,犯罪數額、自首等等。
刑事辯護不僅僅在法庭,庭前溝通有時候能達到更有效的效果。在庭前溝通中,要有充分準備,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提前約定溝通時間。承辦法官通常比較忙,不是忙于案件就是忙于其他事務性工作。所以,在很多時候都會安排助理或者書記員與律師溝通,除了程序性工作之外,實體性的溝通應當提前與法官定好時間。
第二準備好溝通內容。根據我們的經驗,法官不喜歡沒有目的性的溝通。所以,應當圍繞著我們的意見,或就證據,或就指控事實,或者定性,抑或是量刑情節等。記得有一次我們跟法官的溝通在于罪名的類型,法官認為實踐中按照行為犯認定,而我們提出新的理論研究更傾向于實害犯。雖然最終擱置該問題,但我們明顯感覺到法官會考慮這個問題。
第三注意溝通時長和處理好臨時變化。溝通時長看問題復雜程度,如果時間允許盡量將問題細致展開,并且最好觀察法官是否有其他著急的事情要處理。如果法官臨時有事情要處理,或者有些卷宗并沒有關注到,可以再約時間,這樣既可以避免無效溝通,也能給下次溝通做好鋪墊,讓法官有提前準備,這樣處理溝通效果會更好,意見表達更充分。
第四對于爭議問題要擱置。對于重大爭議問題,必然需要暫時擱置,或者放到庭審時解決,否則會使溝通陷入僵局。但即便有擱置的爭議問題,通過庭前溝通也能通過感知法官對此案件的態度,也可以讓我們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辯護策略和方法。
第五就是溝通態度要誠懇并且提出意見有依據。任何人都不喜歡滿嘴跑火車的人,法官也是。庭前溝通是為了解決問題,所以要緊緊圍繞著可能實現的目標進行。前面說了,對于不能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事情,擱置以待后期處理。但是,律師務必熟悉卷宗,熟悉相關規定。因為這些溝通不僅僅是溝通案情,也是在傳遞嚴謹和堅定的辯護態度。
第六對法官可能要提出問題要做好應對。在溝通過程中,法官自然會有疑問。因為溝通的問題通常是律師提出的,所以一定要對細節問題或者不合常理之處做好應對或解釋工作。記得在一次庭前溝通時,法官提出為何被告人有使用自己銀行卡頻繁轉賬的問題。我們清楚,該問題直指被告人參與程度深,作用大等問題。對于這些問題,辯護律師應當有提前預判,并做好應對。
當然,我們作出的應對應當有事實依據,或者解釋符合常理,否則無法實現溝通目的。
庭前溝通實質上是一種庭審預演,或者是試探,雖然并未更深地觸及核心證據等(也有可能無法解決關鍵問題),但是這種溝通的意義在于對辯護方向的預判,對有些案件意義重大。
當然,對于無法溝通的情形,那就要做好打硬仗的準備,而且要有更多的預案和安排,以能應付好各種突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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