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有方 >> 第四十五期
案例簡介
調解社工:林敏儀
>>事件回顧
何婆婆一共有6姐妹,其在村內有一父母留下的舊屋,年久失修。多年前,幾姐妹一起出資重建舊屋并申請重領房產證,當時父母已故,姐妹6人一致同意將該房產登記在無子女的五姐名下。五姐長居香港,無生育,但會返鄉探親。隨著五姐年事漸高,于是聘請三姐女兒勞女士到港照顧,直到2022年底五姐身故。
一直到最近,自己想把父母的房屋申請過戶,但勞女士表示自己是“五姨”契女,有合法的繼承權,并且“五姨”生前都是自己在照顧,后事也是自己去幫忙處理。因此認定“五姨”的財產應由自己繼承。但是何婆婆并不認同。認為,當初五姐是以聘請的方式每月支付工錢給勞女士,并非過繼給五姐。對勞女士所說的贍養過程,何婆婆也解釋并不全真。雙方因房產問題已多次溝通無果,希望可以得到有關部門的幫助。
駐點信訪大廳的調解社工接案后,分析該案件是屬于一宗繼承糾紛案件,決定走訪調對接流程,轉調解介入進一步跟進案件。
>>調解過程
在了解完案件經過后,調解社工仔細研讀《民法典》內關于繼承的相關法律法規的條文,其中《民法典》第1072條第2款及第第1127條明確規定了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及繼承的順序。據法律規定可知,繼子女繼父母之前存在繼承法律關系的前提是,有撫養關系。那么在實踐過程中,是如何認定撫養關系呢?調解社工逐一查閱了相關資料文書及翻查法院的相關案例。
隨后,調解社工致電勞女士了解情況,勞女士表示自己約40歲左右到香港照顧五姨,“我當五姨契媽一樣,生前死后的事情都是自己幫其處理的。五姨無生育子女,我是她契女(繼女),因此她身故之后所有的遺產都理應由本人繼承。”但勞女士表示當初沒有辦理相關手續,只是口頭承認的。就此,調解社工先是肯定勞女士的付出,也對勞女士的情感進行疏導,讓她找到情感的釋懷。最后,社工從法理上與其分析,案件從訴訟渠道上,存在哪些風險。疏導勞女士從家庭的角度考慮,透過溝通協調處理糾紛。以讓大家能更加和諧快速解決問題。
經過調解社工的疏導和協調,對雙方當事人解釋、傳達有效的法律知識,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協議:勞女士愿意配合何女士辦理房產過戶的事宜。
>>案例點評
本案糾紛的關鍵點在于:勞女士與“五姨”是否存在繼子女關系?調解社工翻查大量過往的法律實踐案件發現,(一)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并未共同生活,繼子女無法證明其對繼父母盡到贍養義務的,一般不認定為“有撫養關系”。司法實踐案例:(2020)吉24民終1591號民事判決書“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形成撫養關系,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一是繼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包括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撫養、教育;二是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義務,包括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結合司法判例及法律實踐,繼父母子女間的法定繼承關系認定關鍵在于“有撫養關系”。撫養關系的認定,又依據是否有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存在經濟供養,是否履行贍養義務等情況綜合判斷。
專欄簡介
人民調解員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承擔者,肩負著化解矛盾、宣傳法制、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責任使命。2017年開始,佛山市博睿社會工作服務中心先后承接了南海區區直部門調解項目、丹灶鎮糾紛多元化解項目、里水金旗峰社區調解項目等,至今,約30名調解社工活躍在區-鎮-村居三級的矛盾糾紛調處一線中,調解成功率達90%。
調解社工運用社工情懷與專業手法,通過融情于法的專業運用,柔性地處理、協調社會矛盾糾紛,有效的提升調解的成功率和滿意度,令社會工作與司法調解兩種助人的職業擦出更富有人情味、更接地氣的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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