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觀點
被不起訴人為了保障他人的生命權益,不得已采取醉酒駕駛機動車避險的行為,系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嚴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陽春市**鎮***村**號,住廣東省陽春市**鎮**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3月3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陽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嚴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檢察院查明
2022年1月22日15時許,被不起訴人嚴某某駕駛小型轎車(粵Q*****)搭乘朋友梁某某、蘇某某前往位于陽春市**鎮**村委會**村的陸某某家喝喜酒。17時30分左右,三人同臺吃席,相互敬酒。18時左右,三人喝了約半斤左右的牛大力浸酒,蘇某某和梁某某醉酒,嚴某某叫二人到其車上休息(蘇某某睡在副駕駛座位,梁某某睡在后排座位),后嚴某某繼續返回吃席喝酒,期間,嚴某某多次回車輛旁邊查看二人狀況,并聽到了梁某某的鼻鼾聲。21時左右,蘇某某在副駕駛座睡醒后聽到梁某某的鼻鼾聲便沒有叫醒他,搭乘另一輛車回家。隨后,嚴某某返回該車查看情況,發現并無梁某某的鼻鼾聲,遂拍打幾下梁某某、按壓梁某某的人中穴及胸口,梁某某均無反應。嚴某某認為情況危急,不顧自身已飲酒,立即驅車搭乘梁某某前往約1公里外的**衛生院進行搶救。醫生對梁某某進行檢查后確認其在車上已無生命特征,后通知**派出所處理。因懷疑嚴某某醉酒駕駛,執勤公安民警當即在**衛生院讓醫生提取嚴某某血樣作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經鑒定,嚴某某駕車時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55mg/100ml,屬醉酒駕駛。
另查明,被不起訴人嚴某某于2022年3月3日主動到案,同日被陽春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審措施。2022年1月24日,嚴某某、陸某某、蘇某某與梁某某家屬達成協議,三人一次性給付補償款共計十萬元,嚴某某獲得梁某某家屬諒解。
檢察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嚴某某為了保障他人的生命權益,不得已采取醉酒駕駛機動車避險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系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六)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嚴某某作法定不起訴決定。
案例索引:春檢刑不訴〔2022〕28號
來源: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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