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場地里的木材買賣,發生合同糾紛,經過一審、二審判決生效,且經過調解協議達成一致之后,案件進入執行階段。
此后,買方向廣西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要求撤銷(2023)桂10執復10號執行裁定。
出人意料的是,廣西高院執行局承辦法官則在全部當事方未參與審理程序,未以任何形式將本案的訴訟材料送達給賣方,導致賣方從始至終均不知道本案存在,無法獲悉案件審理的情況下,再出裁定,撤銷原執行,恢復一審執行裁定、標的價值已翻倍的不公正的裁判,來執行買賣合同。
廣西高院執行局承辦法官此舉,因存在只聽取一方意見、剝奪另一方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而備受質疑。
爭議起因:木材砍伐買賣合同因政策原因導致無法實現
2018年1月18日,韋某臺與廣西百色市思遠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思遠公司”)簽訂《木材銷售協議》。
協議約定:思遠公司將田東縣江城鎮架龍村那來屯約618畝、4400方成材速生桉,以銷222.48萬元轉讓給韋某臺;思遠公司在合同簽訂2個月內為韋某合辦好采伐證;6個月內砍伐完畢等。
高約30米的桉樹林
合同簽訂后,韋某臺如約向思遠公司支付了合同定金和木材轉款共計155萬元。但由于政策因素限制,思遠公司無法如約交付采伐證。
2020年3月31日,因合同無法實現,思遠公司將155萬元退還給韋某臺,擬解除合同。韋某合不同意,又于當天將上述155萬元再退給思遠公司,并向田東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思遠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并賠償其經濟損失等。
一審中,思遠公司答辯稱,因田東縣林業局砍伐指標分配不到的政策原因,疊加上2019年至2020年3月份受疫情發生造成不可抗力的因素,故導致合同無法如約履行,為此,思遠公司可酌情賠償韋某臺因此造成的相關損失。
2020年12月30日,田東縣法院作出(2020)桂1022民初3219號民事判決,由思遠公司繼續履行其與韋某臺簽訂的《木材銷售協議》等。
爭議升級:合同拖延3年案涉林場木材蓄積量翻倍,多方訟爭后達成和解協議
一審判決生效,在執行過程中,雙方最大的爭議點在于:案涉標的究竟是618畝林地,還是4400方木材?
業內人士指出,林地木材的砍伐合同與普通物品的買賣不同,行業規矩一般是合同簽訂后,須在3個月內砍伐完畢,因為及時砍完后可以再生或再種,6年后又成長為商業木材可以砍伐了,因為土地終究有成本,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木材的蓄積量、方量也在逐年增加,以案涉林地為例,其年增長木材的方量高達30%左右,所以,基于樹木的特殊性,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砍伐完畢,否則就對賣方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經過7年時間的生長樹木胸徑增長了數倍
此后,經法院調解,于2021年7月27日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思遠公司于2021年8月8日前以出材量4400方協助韋某臺辦理采伐指標,履行前述《木材銷售協議書》。
期間,因田東縣林業局提出無法辦理案涉林木采伐許可證,又生變故。韋某臺于2021年11月2日,向田東縣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執行和解協議》,恢復執行《木材銷售協議》。田東縣法院的判決支持了韋某臺的訴求。
此后,思遠公司提供的證據表明,田東縣法院明明可以辦理案涉林木的采伐許可證,卻違規向法院出具不能辦理的說明與事實不符,且田東縣法院判決恢復執行程序違法,為此將案件上訴至百色市中院。
百色中院審理認為,在雙方執行和解協議簽訂后,思遠公司依約協助辦理了林木采伐指標,實際履行了執行通知書的責令履行合同和義務。為此,百色中院作出(2023)桂10執復10號執行裁定書,撤銷田東縣法院(2022)桂1022執異15號執行裁定,撤銷田東縣法院(2022)桂1022執恢164號責令履行指定行為的通知書,駁回了韋某臺恢復強制執行的申請。
執行局:未通知思遠公司,辦案人員說話前后改口
韋某臺不服百色中院(2023)桂10執復10號執行裁定書,遂向廣西區高院申請申訴。
此后,匪夷所思的事情發生了。
2024年7月15日,思遠公司突然收到一份廣西高院作出的(2024)桂執監19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撤銷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桂10執復10號執行裁定;維持田東縣法院作出的(2022)桂1022執異15號執行裁定。
讓思遠公司感到震驚的是,公司人員從高院受理、審理到作出裁決之前的三個階段,沒有接到任何形式的通知,該公司是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到了執行裁定書。
思遠公司表示,廣西高院執行局此裁定維持田東法院的15號裁定有違客觀事實,且不具操作性,核心的問題在于林木不同于其他貨物,2018年的樹,因訴訟、各種人為障礙因素導致時間過去了快6年,拋開木材漲價因素不說,樹木因為生長,蓄積量和方量都增長了約一倍,因此,百色中院的10號執行裁定書,是考慮到這一因素,以買賣協議中約定的4400方為基準,而不是以618畝來界定,是公正合理、不偏不倚的,因為2018年簽訂買賣協議時,618畝林地上的木材方量約4400方,合同中約定砍伐時間為半年內,就是考慮到了樹木的生長、土地的租賃、人工管護等成本因素,而現在高院此裁定明顯有失公平、公正。
思遠公司意識到,從審判程序來看,案件沒有完成對當事人的送達,是不合法的。為此,思遠公司的人員于2024年7月17日早上8點30分左右,就開始撥打廣西高院執監庭電話咨詢。
接聽電話的法官表示,肯定已經把立案通知書發出告知了思遠公司,但他需要和書記員核實一下。一個小時以后,思遠公司沒有得到回復,再次撥通電話時,該名接聽電話的法官卻改口說,經過核實,書記員確實沒有通過任何形式通知思遠公司,還稱該案件辦理的整個過程,都不需要通知當事人思遠公司。
暗箱操作:故意回避影響案情多項重要事實,涉嫌違法違規
相關律師表示,人民法院的任何審理程序均應當依法將相關的訴訟材料送達給當事人,且應當通知全部當事方參與審理程序,而本案中,廣西高院未以任何形式將本案的訴訟材料送達給申請人,導致申請人從始至終均不知道有本案的存在,更無法得知案件審理情況。
相關律師分析了該案中廣西高院執行局承辦法官涉嫌違法違規的幾個要點。
首先,從證據的角度來說,(2024)桂執監19號《執行裁定書》作出完全是建立在申訴人韋某臺故意隱瞞事實,僅提供片面、部分證據的前提下的,該執行裁定書作出是一個嚴重的錯誤。
事實上,也正是由于法院沒有通知思遠公司提供證據材料,造成了法院采信片面證據,對事實認定錯誤,導致明顯誤判。裁定書第10頁第三段中高院認為“從林業部門不能依據《執行和解協議》辦理《采伐證》等情況說明,盡管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已經在執行法院的主持下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但因該和解協議內容改變了生效判決確定的原合同約定有思遠公司在合同簽訂2個月內為韋某臺辦好采伐證等內容,且改變后的內容不明確不具體,缺乏可操作性,雙方未能達成補充協議,導致客觀上無法履行...”不能解決雙方實質爭議的認定是錯誤的。這一推斷主要是基于高院執行裁定書第二段中“……田東縣林業局無法為韋某臺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這一事實認定的結果。
但實際上,2023年11月16日,田東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東政行復(2023)11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對田東縣林業局的錯誤的行政行為做出糾正。明確了《執行和解協議書》中雙方約定劃分給韋某臺4400方木材已經做好采伐設計,且在行政審批上是可操作的。并根據思遠公司2023年剩余的采伐指標,在該片林地劃分給韋某臺4400方以外的范圍,辦理了出材量3520立方采伐證。且思遠公司獲得采伐證范圍的林木已于2023年12月31日前砍伐完畢。更重要的是,東政行復(2003)11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申訴人韋某臺完全知情,且在行政復議決定書生效后,韋某臺依然多次惡意阻攔思遠公司辦理相關采伐證。
其次,從事實層面來看,韋某臺與思遠公司在田東縣法院簽訂的《執行和解協議》不僅可以履行,且早已達到實際履行的條件。
雙方簽訂《執行和解協議》后,思遠公司任何時候都在為履行《執行和解協議》而努力。思遠公司多次溝通時提出,不管韋某臺想要4400方的林木采伐證,還是直接要4400方林木,思遠公司均可以隨時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義務,預留給韋某臺的4400方木材的林地完好無損,辦理采伐證已不存在任何障礙,或者向韋某臺直接交付4400方林木,也完全沒有任何問題。
其三,本案實際上是韋某臺在簽訂《執行和解協議》后,惡意拒不履行導致的糾紛。
2021年7月27日,韋某臺的代理人奚秀奉律師與申請人在田東縣法院執行局簽訂《執行和解協議》。
然而,不到一周的時間,2021年8月3日,韋某臺就向田東縣法院提出《撤銷執行和解協議申請書》,請求撤銷《執行和解協議》。
隨后,田東縣法院作出不予撤銷的裁定。
2021年11月2日韋某臺向田東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撤銷《執行和解協議》,田東縣人民法院依法作駁回了韋某臺的訴訟請求。
其四、從適用法律方面來看,本案裁定適用法律存在嚴重錯誤,也應當予以糾正。
本案作出裁定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九條:“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但就本案來說:首先,第一次為韋某臺辦理采伐證,是因為田東縣林業局的原因導致無法辦采伐證,但經過申請人向田東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且田東縣人民政府已經責令田東縣林業局為韋某臺辦理采伐證;其次,本案所涉《執行和解協議》并非被執行人拒絕履行,而是執行申請人韋某臺本人拒絕履行,所以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九條來恢復執行案件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廣西高院執行局承辦法官在未將訴訟文書送達給思遠公司,且未查明事實的情況下,依據申訴人韋某臺單方面提交的片面、部分申請材料,就作出(2024)桂執監19號《執行裁定書》,認定事實錯誤,審理程序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裁定錯誤,故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律師意見:剝奪當事人訴訟權利,辦案法官存在嚴重的違規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上述三條基本原則法律規定,貫通適用整個民事訴訟過程,包括執行階段。
然而,本案的執行監督程序,因為案件涉及雙方實體權利,廣西高院執行監督局在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應當通知被申請人,給被申請人相應的答辯權利。現廣西高院辦理案件的承辦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并沒有通知被申請人,剝奪了被申請人的答辯權利,作出嚴重損害被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的裁定書,辦理該案的承辦法官存在嚴重的違規行為。
事實上,思遠公司已經按照《執行和解協議書》履行義務,執行案件已經結案。本案已經田東縣人民法院裁定執行終結。韋某臺向廣西高院提起執行監督程序,存在故意隱瞞對自己不利證據,而審理本案執行監督的法官違反程序,沒有聯系思遠公司了解情況,聽取答辯意見,就憑韋某臺的申請書和片面的證據,作出嚴重損害思遠公司的裁定。
還有,本案客觀存在難以恢復執行的情形,本案不屬于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等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案件的恢復執行,若恢復執行,必然涉及是以轉讓約618畝成材速生桉還是銷售4400方木材為執行標的,執行標的難以確定,恢復執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新的爭議,最終導致執行不能的后果。
相關律師解釋說,如果現在還以當時的合同約定履行約618畝速生桉的木材方量,因為經過近7年時間的不停生長(且還在繼續這一過程)已完全不一樣,其木材生長方量已經增長到合同簽訂時4400方的2.5倍多,市場價值翻了3倍多,如果當時按合同6個月內履行砍伐后,案涉林地又再生、重新生長6年后的樹木,又可以再一次砍伐收獲;思遠公司案涉土地是承租的林地,因為訟爭拖延又生長近7年的速生桉,占用了公司的有效租賃期限,不停地生長又帶來了增量的經濟價值,如果恢復田東縣一審執行裁定,本案的執行的標又會出現新的爭議,又陷入無法執行的怪圈。
砍伐2個月后,再生的樹苗高約3至4米
還有,根據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釋明:“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調整或者市場供求關系異常變動等原因導致價格發生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漲跌,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大變化’。換句話說,案涉《木材銷售協議》為無效合同……而本案中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正是基于標的物發生‘重大變化’這一考量,作出的可行性執行方案。
故此,廣西高院執行局的承辦法官,沒有公正、全面審查本案,其不負責任的行為,所做出裁定又引出此番新的爭議,有違司法的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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